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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鏈:各份文件分別指向誰
每一項都標明由哪份文件提出,並列出被指一方的回應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以下每一項都是引述某份文件的主張,不是裁斷。獨立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部分涉事者已被檢控,案件未審結。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判斷,只把各份文件各自指向誰、依據什麼、以及被指一方有沒有在公開文件中回應,並列出來。被指一方欄位若寫「未見公開回應」,只代表本站在已公開的文件中找不到其回應,不代表其接受指控。
一、工程執行層直接進行或監督維修工程的一方
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大維修工程總承建商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295 §678與工程顧問同對工程負整體責任,在多方面偷工減料,直接促成火災與重大傷亡;並透過懷疑偽造的證書、造假的視察合規與明確謊言,同時欺騙監管機構與業主。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2 §5–6居民多次投訴工人在棚架吸煙、管理公司亦曾多次向其反映,但一直沒有認真落實禁煙措施;居民就發泡膠封窗火險、棚網阻燃性能、是否應同時為八座搭棚提出關注,仍堅持有關做法;並指 2025 年夏季颱風後為節省成本使用不具阻燃性能的棚網,在獨立審查組巡查期間刻意掩飾。
被指一方的回應:該公司沒有出席委員會聆訊(見政府方陳詞 p.33 §71.1),亦未見於已公開的總結陳詞名單之中。
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
工程顧問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295 §678與總承建商同對工程負整體責任(原文將顧問與總承建商並列為負整體責任者)。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3 §8–10多項直接影響火勢蔓延及居民逃生的施工安排——包括將後樓梯窗戶改裝為「生口」、以發泡膠封窗、棚架搭建方式、棚網物料選用——均經其審批;居民在工程進度會議上持續就安全提出關注,尤其工人吸煙問題,但作為顧問始終沒有採取有效監督或糾正。另指其在編製回標分析報告時似乎刻意隱瞞總承建商過往涉及的訴訟紀錄,令其在評分中獲較高分數。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 p.2 §5顧問理應獨立把關,但在承建商未能提供完整測試數據及阻燃證明的情況下,未有及時要求糾正,反而配合承建商以「無法例要求」或「無認可證書制度」等說法迴避具體問題。
被指一方的回應:未見於已公開的總結陳詞名單之中。
註冊檢驗人員(居民陳詞點名為吳躍)
註冊檢驗人員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2 §7從未真正履行註冊檢驗人員職責;法團兩名證人均表示從未與其有任何溝通;從未到工程現場實地視察,只是充當「橡皮圖章」,應顧問公司要求簽署及批准文件以換取酬勞。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295 §679–680(未點名個人)證據顯示一批註冊承建商與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並無進行實質工作,只收取費用出借名義,為法定表格橡皮圖章式簽署,令監管機構被誤導。此持續欺騙行為值得委員會最強烈的譴責。
被指一方的回應:未見於已公開的總結陳詞名單之中。
二、消防裝置層負責消防裝置安裝、停用申報、年檢與保養的註冊承辦商
中華發展工程有限公司
維修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負責提交停用通知書)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4 §12–14職責不是單純按總承建商指示提交停用通知書,而是每次都要獨立評估停用是否必要、時間是否合理、有否風險較低的方法。但工程開始時的報價已列明消防系統「預計停一年」並按每張通知書收費,反映早已預期反覆申請延期而非逐次獨立評估;其後按總承建商要求每十四日提交延期,共 85 份,其中兩座各延期 16 次。從未派合資格人士實地視察便反覆簽署提交;其負責人承認公司實為「橡皮圖章」,並承認同一做法亦用於其他工程。
被指一方的回應:未見於已公開的總結陳詞名單之中。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系統年檢、維修及保養承辦商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4–5 §15–19早於火災前已充分知悉消防系統無法正常運作:2025 年 10 月 16 日發現三座水缸完全沒有儲水、八座水缸全部放水;2025 年 11 月 19 日發現八座總電掣已關閉,而該掣同時控制水泵及火警警鐘。但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措施提醒或警示。其負責人承認總電掣長時間關閉並不尋常,卻以「並非由本公司關閉」「另一承辦商已提交通知書」「行規唔好教人做嘢」為由不作通知。
被指一方的回應:該公司提交了總結陳詞並正面答辯:主張自己是年檢承辦商而非維修工程承辦商;按火警當時的規管框架,停用通知書是通知消防處的唯一途徑,而表格設計是由執行停用者簽署提交;通函中「有缺陷而可能危及整幢樓宇」須書面通知的條文只適用於發現缺陷,不適用於系統因其他目的被停用。故主張既無責任亦無適當渠道通知,亦無責任與提交通知書的另一承辦商協調。並指消防處其後修訂通函、推動立法要求停用須經批准,正說明原框架下並無此項主動申報責任。(陳詞 p.2–5 §9–15)
三、物業管理與業主組織層日常管理與代表業主作決定的一方
置邦興業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5–6 §20–25沒有把關投票程序:其代表知悉普遍使用授權票,卻沒有確認每張授權票真偽,稱「打個交叉我都當佢簽咗名」;有業主反映自己並無授權時,處理方式是建議報警而非採取額外措施;任內沒有做過抽查。明知業主大會有非居民在場令部分居民無法參與,亦沒有核實與會者身份。收到大量居民對維修物料的擔憂,但其代表沒有仔細閱讀及遵從公司就消防安全投訴處理的指引。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361第 6 章 F 節設專節處理該公司的責任。
被指一方的回應:該公司提交了總結陳詞正面答辯:其角色由 2023 年 1 月 1 日與法團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界定,職責包括安排保養及更換公用地方的照明、通風及消防設備;2025 年管理整個宏福苑的月費為 24,210 元(另加行政費 13,400 元)。但協議訂明該公司不擔任任何大維修工程的項目經理或監督;若要擔任該角色(工程費 100 萬元或以上)須另議監督費並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招標——事實上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均未獲委任任何監督角色,亦未收取任何項目管理或監督費。並主張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法團的組成與管治、管委會決定、業主大會的進行均屬業主及法團事務,物業管理公司是法團的代理人、按其指示行事;履行職責時須依賴持牌專業人士,並已代表法團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簽訂由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為期兩年的消防系統保養協議。(陳詞 p.1–4 §4–10)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組織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自述) p.1–5 §3–4、§14委員以義務形式出任,並無樓宇、工程、消防或法律專業知識,面對重大結構或消防安全決策只能依賴顧問及承建商意見;對承建商的實際監管能力相當有限,即使發現問題一般也只能要求解釋或商討,難以強制更改施工安排。法團制度原為日常管理而設,面對涉及上億元、多個承建商及分判商的複雜工程,已超出義務形式運作的居民組織所能承擔的範圍。
被指一方的回應:此為法團自身陳述。本站未在已公開文件中找到直接反駁此項自述的段落。
四、政府監管層委員會代表陳詞第 7 章逐一分析的政府機構
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及警方)
監管機構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364 §852–854、p.366 起第 7 章逐一分析各政府機構的責任與問責。指委員會收到居民向各部門大量投訴的證據,普通市民都認得出是火警風險的隱患是否獲充分調查存在嚴重疑問;投訴由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最終沒有妥善解決。並引述聆訊中委員的關注:主席指此類投訴處理落入灰色地帶、經此火才完全浮面;有委員指消防處本應是市民就消防安全的第一求助點,但普通市民不會知道部門之間如何分工;有委員問可否設一個由某方最終負責的「兜底」制度。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 p.5 §15即使多次向 1823 或相關部門投訴,政府往往只以「巡查回覆未見有問題」等回應作結,又或部門之間互相推搪,直至發生嚴重事故才考慮介入。
被指一方的回應:政府方總結陳詞主張:監管模式把工程安全與質素的主要責任明確放在業主聘請的註冊專業人士、承建商及其他私人參與者身上;政府的角色是訂立標準、維持註冊名冊、進行審核抽查與巡查、處理查詢與投訴、聯絡各方,並在發現不合規時執法。專業自我規管的依賴程度是經考慮的政策決定,在業界、立法機關與公眾持續要求簡化程序的背景下形成並獲立法機關認可;其前設是專業人士會履行法定責任,而審核抽查與紀律機制足以防範偏差,並「幾乎沒有預想到」專業人士會串通、以主動欺騙方式規避制度。在宏福苑,這個前設被系統性違反。(政府方陳詞 p.31–33 §64–71)
五、制度與市場層招標平台、競爭與廉政面向
市區重建局
「招標妥」電子招標平台營運者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 p.2 §6雖設有「招標妥」電子招標平台,但不會核實上載平台的資料,亦不會稽查有關人士的背景、往績和互相之間的連繫,整體機制未能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性。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586第 9 章 E 節專節處理「招標妥」計劃的局限。
被指一方的回應:該局提交了總結陳詞,基本承認法團所指的核查缺口,但框定為法定角色與資源限制:自陳在法律框架下是「促進者」而非執法機構,職責是「減低」圍標風險而非百分百取締,既非搜證專家亦無足夠資源調查;電子招標平台每年接收約 17,000 份標書、登記承建商約 442 家,要交叉核對股東及董事工作浩大,並無資源作系統性調查,且該等資料可隨時更改。並明言招標妥無法防止法團委員與承建商、或顧問與承建商之間私下串通,其職員亦未受訓練識別此類行為。另指 2018 年 9 月後只在得悉服務提供者因防賄條例或競爭條例罪行被檢控或定罪時暫停或移除登記,其他刑事或紀律處分記錄不在考慮之列。該局同時列出成效數據與改善方向(見比對表)。其結論自述:招標妥「是一道有用的屏障,但它不是堡壘」。(陳詞 p.5–9 §16–37)
圍標與反競爭行為(市場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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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p.521–576第 9 章指樓宇維修市場普遍存在圍標與反競爭行為,並專節處理宏福苑懷疑圍標及其他不規則情況、以及投票程序被操控的問題。
九位居民總結陳詞 p.2 §4居民留意到廉署及警方已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落案起訴七人及兩間公司,涉誤殺及串謀詐騙等 25 項控罪;競委會亦已於 2026 年 3 月 25 日入稟。居民明言不會要求委員會就該等責任作出裁決,認為理應交由法庭處理,只把證供羅列以令陳詞更全面。
被指一方的回應:相關刑事檢控與競爭審裁處程序尚未審結。本站同樣不就此作任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