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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各方說法有冇出入

同一件事,不同文件點講;有分歧就標出來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點樣讀呢一頁

每一格都寫明由邊份文件提出、第幾頁。本站唔判斷邊個啱,只呈現各方各自講咗乜;有出入就標明出入喺邊。

「事實認定」比對的是各文件對發生了什麼的陳述;「意見與責任主張」比對的是各方對誰該負責、制度是否有問題的看法——後者本來就各有立場,分歧不等於有人說謊。

一、事實認定

死傷數字

單一來源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168 人罹難(含 1 名消防處人員)、79 人受傷;儘管蔓延迅速,逾 100 人獲救。出處:內頁 238 §11.1–11.2
各方陳詞均引用此組數字,未見爭議。

起火地點

一致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宏昌閣 104 及 105 室外的平台。出處:內頁 238 §11.3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第 3 章 A 節「起火點與火警發現」處理同一議題,結論與專組一致。出處:p.127

起火原因

單一來源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意外起火。推斷由灼熱源(例如煙頭)引燃可燃物(例如紙皮箱)。用「likely」而非確定語氣。出處:內頁 238 §11.3
專組本身用「可能」而非「確定」表述;本站保留其不確定語氣,不寫成定論。

蔓延主因

一致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凹槽內大量積存可燃物:安全網與帆布(可能不具阻燃性能)、竹枝、木板、尼龍條、擋腳板、發泡膠窗封板。火由平台沿凹槽在數分鐘內蔓延至天台。出處:內頁 238 §11.4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第 6 章 C 節專章處理「臨時建築材料與保護措施」,指承建商在多方面偷工減料,直接促成火災與重大傷亡。出處:p.295 §678、p.311
專組陳述物理因果;委員會代表在同一事實上再加行為歸因。

安全網是否具阻燃性能

⚠ 有出入
分歧在哪裡分歧不在材料是否可燃(化驗已證實是可燃聚乙烯),而在有沒有做過現場阻燃測試、測試證明到什麼。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結論段落表述為「可能不具阻燃性能」,未下定論。但同一報告的物料化驗結果較具體:安全網主要由聚乙烯製成、屬可燃物,在已充分發展的火勢中無可避免會被燒毀並成為燃料,燃燒火滴會成為新引燃源;相信宏福苑使用了不同類型的安全網,即使同一座樓宇的樣本亦見不同燃燒表現。就帆布的 11 個樣本測試中,除一個聲稱經阻燃處理者外,其餘全部持續燃燒。出處:內頁 86 §6.2.3.5;化驗結果 內頁 80–81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引述註冊督導人員曾稱在現場對保護網做過火燒測試以核實阻燃性能,並在視察期間抽樣示範;陳詞指就此「目前並無證據」支持該說法。出處:p.415
專組在結論用不確定語氣,但化驗數據本身相當具體:安全網屬可燃聚乙烯,且宏福苑用了不只一種網。委員會代表則質疑「現場做過火燒測試核實阻燃」之說欠缺證據。三者合起來看,分歧在於「有沒有做過測試、測試證明到什麼」,而不是材料本身是否可燃。

蔓延規模與模式

單一來源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共 12 個凹槽、涉及 6 座樓宇。三種主要蔓延模式:沿凹槽快速垂直蔓延、經凹槽開口/窗戶蔓延入單位、對建築外牆可燃物的二次引燃。已用實體火災測試與 CFD 模擬驗證。出處:內頁 238–239 §11.5
此為專組的科學分析結論,其他文件未提出相反認定。

重大傷亡的成因

一致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五項:蔓延迅速令居民逃生時間有限;出口被外牆可燃物墮下的燃燒殘骸阻塞;火警鐘失效令居民反應與疏散延誤;發泡膠窗封板阻擋居民觀察外界、降低警覺、延誤反應;逃生通道環境惡化,同時妨礙救援。出處:內頁 239 §11.6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第 3 章 D、E 節分別處理「樓內狀況與逃生途徑」及「火警期間嘗試啟動消防裝置」;第 6 章 E 節專章處理火警警報系統與消防栓/喉轆系統被關閉一事。出處:p.149、p.176、p.336
專組列出物理成因;委員會代表把「火警鐘失效」與「系統被關閉」連結到責任問題。

發泡膠窗封板的燃燒表現

單一來源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確認為聚苯乙烯發泡板,宏福苑內識別出兩種:一種在移除引燃源後 6 至 7 秒內自行熄滅;另一種可被直接小火焰引燃並持續燃燒、形成火滴。出處:內頁 80–81 化驗結果
同一屋苑用了燃燒表現差異明顯的兩種發泡膠板,這一點在傳媒報道中較少被提及。

火警當日的天氣條件

單一來源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天文台當日發出紅色火災危險警告(火警風險屬極高時發出);下午 3 時至 6 時相對濕度介乎 40% 至 50%。低濕度降低物料含水量,令物料更易燃燒、更有利蔓延,亦有利悶燒形成。出處:內頁 74 §6.1.9;內頁 86 §6.2.3.6
這項條件在傳媒報道中幾乎未見提及,但報告在起火原因與二次引燃兩處都重複強調。

火警前消防系統的實際狀態

互相印證
分歧在哪裡兩者不衝突,是同一件事的結果與過程:專組陳述「警報失效」的結果,居民陳詞指出火警前約一星期已有人發現總電掣被關閉。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結論列出「由於火警警報失效,居民的反應與疏散被延誤」為重大傷亡的關鍵因素之一。出處:內頁 239 §11.6
九位宏福苑居民總結陳詞受影響居民一方的主張2025 年 10 月 16 日宏泰消防水喉工到場維修時,發現屋苑三座消防水缸完全沒有儲水;查詢後得知八座大廈的水缸正進行維修、全部已放水,因此無法開出水閘掣做消防測試。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即大火前約一星期,另一名工人到場施工時發現八座大廈消防系統的總電掣已被關閉,而該總電掣同時控制消防水泵及火警警鐘。出處:p.4–5 §16–17
專組在結論陳述「警報失效」這個結果;居民陳詞則指出火警前約一星期已有人發現總電掣被關閉,而該掣同時控制水泵與警鐘。兩者不衝突,是同一件事的結果與過程。

關閉消防裝置通知書(SDN)的提交情況

單一來源
九位宏福苑居民總結陳詞受影響居民一方的主張中華發展工程在工程開始時已向宏業提交報價,列明消防系統「預計停一年」,並按每張 SDN 收費;其後按宏業要求每十四日提交延期申請,共提交 85 份 SDN,其中宏志閣及宏泰閣先後申請延期 16 次。居民陳詞引述梁秉基承認提交前沒有確認工程實際情況,同意公司實為「橡皮圖章」,並承認同一做法亦用於其他工程。出處:p.4 §13–14
此為居民一方的陳述,並引述聆訊謄本。中華發展本身未見在已公開的總結陳詞名單之列。

二、意見與責任主張

誰負主要責任

立場接近
分歧在哪裡兩方在這一點其實接近——分歧不在這裡。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總承建商 PC&E(宏毅)與顧問 Will Power 對工程負整體責任,在多方面偷工減料,直接促成火災與重大傷亡;並透過懷疑偽造的證書、造假的視察合規與明確謊言,同時欺騙監管機構與業主。出處:p.295 §678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總結陳詞政府作為被質詢一方的自辯立場專業人士與承建商未履行職責,透過蓄意欺詐、串謀、合謀、疏忽、違規與不合規的組合,直接導致火災、迅速蔓延及 168 人死亡。出處:p.31 §64
兩方都把直接責任指向承建商與專業人士。分歧不在這一點。

政府部門是否須承擔責任

⚠ 重大分歧
分歧在哪裡委員會代表認為監管機構須就投訴處理與監督失效負責;政府方則以制度設計把主要責任歸於私人專業人士,自身定位為訂立標準與抽查者。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設第 7 章專章處理政府機構的責任與問責,涵蓋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與警方。指居民曾大量投訴,而「普通市民都認得出是火警風險」的隱患是否獲監管機構充分調查,存在嚴重疑問;投訴由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最終沒有妥善解決。出處:p.364 §852–853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總結陳詞政府作為被質詢一方的自辯立場監管模式把工程安全與質素的主要責任明確放在業主聘請的註冊專業人士、承建商及其他私人參與者身上;政府的角色是訂立標準、維持註冊名冊、進行審核抽查與巡查、處理查詢與投訴、聯絡各方,並在發現不合規時執法。出處:p.33 §68–69
這是全案最核心的分歧。委員會代表認為監管機構須就投訴處理與監督失效負責;政府方則以制度設計把主要責任歸於私人專業人士,自身定位為設立標準與抽查者。

監管模式本身是否有問題

⚠ 重大分歧
分歧在哪裡同一組事實,歸因方向相反:一方指制度留下灰色地帶、沒有人兜底;另一方指制度是合理政策選擇,問題出在前設被蓄意違反。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引述聆訊第 17 日委員的關注:主席指居民消防安全投訴的處理落入灰色地帶,經此火才完全浮面;歐陽博士指消防處本應是市民就消防安全的第一求助點,但普通市民不會知道部門之間如何分工;陳健波問可否有一個「兜底嘅制度」由某方最終負責。出處:p.364 §854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總結陳詞政府作為被質詢一方的自辯立場專業自我規管的依賴程度是「經considered的政策決定」,在業界、立法機關與公眾持續要求簡化程序、降低業主成本的背景下發展而成,並獲立法機關認可;其前設是專業人士會履行法定責任,而審核抽查與紀律機制足以防範偏差——並且「幾乎沒有預想到」專業人士會自行或互相串通、以主動欺騙與操縱方式規避制度與當局。在宏福苑,這個前設被系統性地違反。出處:p.32–33 §67–71
委員會代表把矛頭指向制度設計留下的灰色地帶與缺乏兜底機制;政府方則主張制度本身是合理的政策選擇,問題出在前設被蓄意違反。同一組事實,歸因方向相反。

註冊專業人士的角色

單一來源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證據顯示一批註冊承建商與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並無進行實質工作,只是收取費用出借名義,為法定表格「橡皮圖章」式簽署;監管機構因而被誤導,以為工程有適當聘用的註冊人員進行與監督。此持續的欺騙行為隱瞞了大量參與者的不合規,值得委員會最強烈的譴責。出處:p.295 §679–680
政府陳詞未在同一層面回應此點;其論述集中於制度前設被違反。

宏泰消防發現系統停止運作後,有沒有責任通知消防處

⚠ 正面對撞
分歧在哪裡這不只是立場之爭,而是對同一份消防處通函的解讀之爭:通知義務究竟只適用於「發現缺陷」,還是也適用於「發現系統已被他人停用」。
九位宏福苑居民總結陳詞受影響居民一方的主張宏泰消防作為年檢及保養承辦商,早已充分知悉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卻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措施提醒或警示。其負責人承認總電掣長時間關閉並不尋常,但辯稱並非由該公司關閉、另一承辦商已提交 SDN,故沒有責任通知消防處,又稱按行規「唔好教人做嘢」。居民方認為此態度過於消極、沒有理由置之不理。出處:p.5 §18–19
宏泰消防工程總結陳詞被點名一方的自辯(掃描件經 OCR,可靠度中低)該公司是年檢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並非負責維修工程者。按火警當時的規管框架,SDN 是通知消防處停用裝置的唯一途徑,而 SDN 表格設計是由執行停用的承辦商簽署提交;通函中關於「有缺陷而可能危及整幢樓宇」須書面通知的條文,只適用於發現缺陷,不適用於系統因其他目的被停用。故該公司主張其既無責任、亦無適當渠道通知消防處,亦無責任與提交 SDN 的中華發展協調。並指消防處其後修訂通函及推動立法要求停用須經消防處批准,正正說明原框架下並不存在該項主動申報責任。出處:p.2–5 §9–15
一方主張這是專業責任與常識問題;另一方主張規管框架當時並無此責任、亦無渠道。這不只是立場之爭,而是對同一份消防處通函的解讀之爭。

消防處內部對同一份通函的解讀

⚠ 值得注意
分歧在哪裡若宏泰消防的陳述屬實,即消防處不同層級人員對同一份通函的理解並不一致——這本身就是規管清晰度的問題。
宏泰消防工程總結陳詞被點名一方的自辯(掃描件經 OCR,可靠度中低)陳詞指消防處牌照及審批科一名人員、以及消防處處長,在證供中的解讀均支持年檢承辦商在原框架下只有其自身的獨立責任;並明確不同意助理處長姜世明認為宏泰消防亦應提交 SDN 的解讀,指姜是在聆訊進行中、於 2026 年 4 月 6 日的第四份證人陳述書才提出該項要求。出處:p.5–6 §16–20
此為宏泰消防一方的陳述。若屬實,即消防處不同層級人員對同一份通函的理解並不一致——這本身就是規管清晰度的問題。本站未能核對消防處對此的完整回應,讀者宜自行參閱政府方陳詞原文。

棚網阻燃問題上承建商的行為

⚠ 指控具體、報告保留
分歧在哪裡居民與法團兩方指向同一件事:阻燃證明交不出來,而顧問沒有把關。分歧在於「有沒有蓄意」——這屬刑事調查與委員會裁斷範圍。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政府方的事實調查化驗證實安全網主要由聚乙烯製成、屬可燃物;相信宏福苑使用了不同類型的安全網。結論段落則表述為「可能不具阻燃性能」。出處:內頁 80–81、內頁 86
九位宏福苑居民總結陳詞受影響居民一方的主張居民曾在維修進度會議上就發泡膠封窗的火災風險、棚網是否具阻燃性能、以及是否應同時為八座大廈搭棚提出關注,但承建商仍堅持有關做法。並指 2025 年夏季多次颱風後,承建商為節省成本使用不具阻燃性能的棚網,並在獨立審查組巡查期間刻意掩飾。出處:p.2 §6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業主立案法團第二任管委會的自述工程顧問理應獨立把關,但在承建商未能提供完整測試數據及阻燃證明的情況下,顧問未有及時要求糾正,反而配合承建商以「無法例要求」或「無認可證書制度」等說法迴避具體問題。出處:p.2 §5
居民與法團兩方都指向同一件事:阻燃證明交不出來,而顧問沒有把關。專組的化驗數據與此不矛盾,但結論用語保留。三者合看,分歧在於「有沒有蓄意」——這屬於刑事調查與委員會裁斷的範圍,本站不作判斷。

居民投訴有沒有被有效處理

⚠ 重大分歧
分歧在哪裡法團與委員會代表從實務與證據層面指投訴機制失效;政府方以制度職能描述作答,未在同一層面回應個別投訴的處理結果。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委員會收到居民向各政府部門大量投訴的證據,並指投訴由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最終沒有妥善解決;普通市民認得出是火警風險的隱患,是否獲監管機構充分調查存在嚴重疑問。出處:p.364 §853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總結陳詞政府作為被質詢一方的自辯立場政府的角色是訂立標準、維持註冊名冊、進行審核抽查與巡查、處理查詢與投訴、聯絡各方,並在發現不合規時執法。出處:p.33 §69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業主立案法團第二任管委會的自述即使法團多次向 1823 或相關部門投訴,政府往往只以「巡查回覆未見有問題」等回應作結,又或部門之間互相推搪,直至發生嚴重事故才考慮介入。出處:p.5 §15
法團與委員會代表分別從實務與證據層面指投訴機制失效;政府方陳詞則以制度職能描述作答,未在同一層面回應個別投訴的處理結果。

授權票制度

立場一致
分歧在哪裡雙方都指出授權票有被利用的空間;法團同時強調沒有授權票機制連法定人數都達不到——即制度本身有兩難。
九位宏福苑居民總結陳詞受影響居民一方的主張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把關投票程序:其代表知悉普遍使用授權票,卻沒有確認每張授權票真偽,並稱「打個交叉我都當佢簽咗名」;曾有業主反映自己並無授權,公司的處理方式是建議對方報警,而非採取額外措施;該代表亦承認任內沒有做過任何抽查。出處:p.5–6 §20–21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業主立案法團第二任管委會的自述授權票在實際操作上不可或缺——出席率普遍偏低,若無授權票機制,涉及重大開支的議決根本無法達到法定人數。但在涉及重大開支或工程決定的業主大會中,授權票票數往往遠高於實際出席人數;票源不易查證,簽署是否本人親筆亦未必能核實,甚至存在第三方大量收集授權票的情況。出處:p.3–4 §9–11
法團與居民雙方都指出授權票制度存在被利用的空間,分別在於法團同時強調沒有授權票機制連法定人數都達不到——即制度本身有兩難。

業主立案法團有沒有能力監管大型工程

單一來源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業主立案法團第二任管委會的自述委員均以義務形式出任,並無樓宇、工程、消防或法律專業知識,面對重大結構或消防安全的決策,往往只能依賴顧問及承建商意見,難以自行判斷。法團對承建商的實際監管能力相當有限,即使發現問題一般也只能要求解釋或商討,難以強制更改施工安排。法團制度原為日常管理而設,面對涉及上億元、多個承建商及分判商的複雜工程,已超出義務形式運作的居民組織所能承擔的範圍。出處:p.1–5 §3–4、§14
這是法團的自述與自我定位。委員會代表陳詞另設專章處理各承建商與私人各方的責任,本站未在同一議題上找到直接反駁法團此項自述的段落。

物業管理公司在大維修中的角色與責任範圍

⚠ 重大分歧
分歧在哪裡兩者不在同一個層面上交鋒:一方以實際行為論責,另一方以合約與法定角色界定責任範圍。
九位宏福苑居民總結陳詞受影響居民一方的主張沒有把關投票程序、沒有核實授權票真偽、任內沒有抽查;明知業主大會有非居民在場亦沒有核實與會者身份;收到大量對維修物料的擔憂,但其代表沒有仔細閱讀及遵從公司就消防安全投訴處理的指引。出處:p.5–6 §20–25
置邦興業總結陳詞物業管理公司的自辯按物業管理協議,並不擔任大維修工程的項目經理或監督;若要擔任該角色須另議監督費並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招標,而事實上從未獲委任、亦未收取任何項目管理或監督費。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法團組成與管治、管委會決定、業主大會的進行均屬業主及法團事務,物業管理公司是法團的代理人並按其指示行事。2025 年管理整個屋苑的月費為 24,210 元(另加行政費 13,400 元)。出處:p.1–4 §4–10
一方以實際行為(投票把關、投訴處理)論責;另一方以合約與法定角色界定責任範圍,並指自己既非監督方亦無收取監督費。兩者不在同一個層面上交鋒——這本身就是值得注意的地方。

「招標妥」有沒有核實服務提供者背景

事實一致、定性不同
分歧在哪裡雙方對事實的描述完全一致——沒有做背景核查。分歧只在於這算制度缺陷,還是資源與法定角色的必然限制。
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總結陳詞業主立案法團第二任管委會的自述市建局雖設有「招標妥」電子招標平台,但不會核實上載平台的資料,亦不會稽查有關人士的背景、往績和互相之間的連繫,整體機制未能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性。出處:p.2 §6
市區重建局總結陳詞「招標妥」平台營運者的自辯基本承認:平台每年接收約 17,000 份標書、登記承建商約 442 家,要交叉核對股東及董事工作浩大,市建局並無資源進行此類全面、逐一核對的系統性調查,且該等資料可隨時更改。並明言招標妥無法防止法團委員與承建商、或顧問與承建商之間私下串通,職員亦未受訓練識別。另指 2018 年 9 月後只在得悉服務提供者因防賄條例或競爭條例罪行被檢控或定罪時才暫停或移除登記,其他刑事或紀律處分記錄不在考慮之列。出處:p.5–7 §16–25
雙方對「有沒有做背景核查」的事實描述一致——沒有做。分歧在於這是制度缺陷還是資源與法定角色的必然限制。市建局同時提出加強版招標妥將設更嚴格「預審名單」、由該局代業主招標及評標。

「招標妥」有沒有實際成效

單一來源為主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非委員會裁斷第 9 章 E 節專節處理「招標妥」計劃的局限;第 9 章整體指樓宇維修市場普遍存在圍標與反競爭行為。出處:p.521、p.586
市區重建局總結陳詞「招標妥」平台營運者的自辯引述數據:在市建局處理的「樓宇更新大行動」個案中,每項工程平均收到的意向書由約 20 份增至約 50 份、標書由約 16 份增至約 29 份,中標價與獨立顧問標前估價相符的比例由約 54% 升至約 93%。並引述廉署報告指有犯罪集團「想盡辦法避免使用它」,認為這正說明招標妥是一道屏障。自述結論:「它是一道有用的屏障,但它不是堡壘」。出處:p.3 §9–11、p.9 §36
市建局提出的成效數據未見有其他文件直接反駁;委員會代表陳詞則另設專節論其局限。本站尚未逐節整理該節內容,第三批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