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件庫
開案 vs 總結:各方立場有冇轉變
同一方的開案陳詞與總結陳詞並排比對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聆訊由 2026 年 3 月開始、7 月中結束,橫跨約四個月、30 場。各方在開始時提交開案陳詞,結束時提交總結陳詞。把同一方的兩份文件並排來看,可以看到證據呈現之後,各自的說法有沒有移動、往哪個方向移動。以下四方都提交了開案與總結兩份文件。
先講清楚立場改變本身不是過錯——聆訊的用意正是讓各方按證據調整說法。這裡呈現的是「有沒有移動、移向哪裡」,不是指控任何一方前後不一。每項都標明出自哪份文件第幾頁,讀者可自行核對。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
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本身不是委員會,其陳詞不是裁斷)
開案時 開案陳詞 p.1–4開案時刻意保持中立並劃清界線。明言確立民事或刑事責任不屬委員會的工作,職權範圍並不包括法律責任事宜;又說本陳詞「旨在簡介聽證會上將會探討的主要事宜,當中的內容不應被視為委員會對任何爭議事項的意見」。同時預告:在查找真相過程中或會作出對某些涉事方屬批評性的結論,對於須予批評之處將直言不諱,但為求公平須讓受影響一方有機會發表意見。
總結時 總結陳詞 p.295、p.364、p.622總結時由「或會批評」變成已作出明確批評。第 6 章指總承建商與顧問在多方面偷工減料,直接促成火災與重大傷亡,並透過懷疑偽造的證書與明確謊言同時欺騙監管機構與業主;第 7 章專章論政府機構責任,指投訴由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最終沒有妥善解決。結論明言:本陳詞對多方作出了嚴重批評,這些批評並非輕率作出;被批評者都獲得充分機會解釋,雖然部分人選擇不作回應,但批評牢牢建基於已呈現的證據。
有冇移動由程序性的中立宣示,轉為具名、分層的批評。開案時預告的「直言不諱」在總結時兌現。方向:由不表態走向明確歸責,但始終維持「這不是裁斷」的界線。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
被質詢一方(涉消防處、警務處、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房屋署、屋宇署)
開案時 開案陳詞 p.7–9 §28–40開案時語氣開放。明言以下觀察只是基於現時初步掌握的資料,將隨證據披露作出更新或補充。主動提出應從兩個層次審視:直接成因,以及與火災相關的系統性問題及制度改善空間。並引述委員會首席大律師指事件涉及一系列結構性問題,認為此觀察「印證了必要性」——單憑查明直接成因,並不足以回應社會公眾的深切關注。第 40 段更明言:查明直接成因僅是本調查的起點,而非終點;更根本的課題,是深入審視現行制度在防範此類事故發生方面是否存在不足或可改善的空間。
總結時 總結陳詞 p.31–33 §63–71總結時轉為一套完整的制度辯護。指專業人士與承建商透過蓄意欺詐、串謀、合謀、疏忽、違規與不合規直接導致火災與 168 人死亡;並論證專業自我規管的依賴程度是經過考慮的政策決定,歷經六屆特區政府發展,是在業界、立法機關與公眾持續要求簡化程序、降低業主成本的背景下形成,並獲立法機關認可。其前設是專業人士會履行法定義務、審核抽查與紀律機制足以防範偏差,而當時幾乎沒有預想到專業人士會串通、以主動欺騙方式規避制度。結論:在宏福苑,這個前設被系統性地違反。
有冇移動這是四方之中移動最明顯的一方。 開案時說制度可能有不足、要深入審視;總結時說制度是合理的政策選擇,問題出在前設被蓄意違反。同一組事實,開案傾向「制度要檢討」,總結傾向「制度沒錯、是有人違反」。兩者不必然矛盾——聆訊揭示的欺騙程度確實可能改變判斷——但論述重心的移動是清楚可見的。
置邦興業有限公司
宏福苑物業管理公司(1997 年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約屆滿)
開案時 開案陳詞 p.1–3 §5開案時主動把消防掣問題列為四大交代事項之一,明文寫出將交代「宏福苑消防泵房內某些掣為何被關掉」。同時說明本身職責是屋苑的日常管理與行政,並不負責任何大維修工程。並保留權利在調查繼續、部分被警方扣起的紀錄取回後補充陳詞。
總結時 總結陳詞 p.1–4、p.6–7、p.18總結時就消防掣給出具體交代:一名羅姓職員按管理處工作指令(指令源自總承建商要求)放走消防水缸的水,因擔心無水會損壞加壓泵而關掉消防搖臂掣,而他當時並不知道關掉該掣會同時關掉火警警報系統;陳詞指他似乎是自行決定、沒有進一步請示,並強調公司從未容許員工干預消防裝置。同時把責任範圍收緊在合約與法定角色上:從未獲委任任何大維修監督角色、亦未收取任何項目管理或監督費;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物業管理公司是法團的代理人、按其指示行事。
有冇移動開案時承諾交代的事,總結時確實交代了——這一點與部分未出席的涉事方形成對比。但論述重心亦有移動:由「我們會解釋掣為何被關」,轉為「掣是誰關的、為何關、他不知道後果,而我們本來就不是監督方」。方向:由交代事實,走向界定責任範圍。
市區重建局
「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計劃營運者
開案時 開案陳詞 p.2–3 §6–9開案時主動列出大型樓宇復修採購過程常見的四種濫用手法:法團管委會成員與投標者內部串通、顧問在招標文件設下不合理準則以篩走不合謀者、選擇性派發招標邀請以壓制投標、以及開標時無視不合謀者的標書。並指出檢驗人員與顧問可以是同一實體,而市建局觀察到大多數個案(包括宏福苑)都是這種情況。
總結時 總結陳詞 p.5–9 §16–37總結時把重心放在自身角色的界線與資源限制:自陳在法律框架下是促進者而非執法機構,職責是「減低」圍標風險而非百分百取締,既非搜證專家亦無足夠資源調查;平台每年接收約 17,000 份標書、登記承建商約 442 家,並無資源進行全面、逐一核對的系統性調查;並明言招標妥無法防止法團委員與承建商、或顧問與承建商之間私下串通,職員亦未受訓練識別。同時提出成效數據與加強版招標妥的改善方向,並以一句作結:「它是一道有用的屏障,但它不是堡壘」。
有冇移動開案時已相當坦白地列出市場濫用手法,並點明宏福苑正屬「檢驗人員與顧問同一實體」的情況;總結時延續同一坦白,但把論述焦點由「市場有這些問題」轉為「這些問題不在我們的法定能力範圍之內」。方向:由描述問題,走向界定自身能與不能。前後一致,沒有出現實質改口。
競爭事務委員會
競爭事務監管機構(就職權範圍第二至四項提交意見)
開案時 開案陳詞 p.1–2(2026 年 3 月 9 日)開案時已作出明確的市場定性:根據市場研究與調查,在為數不少的樓宇維修承建商之間確實存在一種廣泛、系統性而長期的做法去影響招標結果,且幾乎必然涉及合謀定價與市場分配等其他反競爭行為。並列出四種不構成《競爭條例》定義「圍標」的手法:交換具競爭敏感性的資料;訂立涵蓋全局的市場分配協議、互不「入侵地頭」;一間承建商把信箋、公司資歷與電郵帳戶「借」給另一間以作掩護投標(業界俗稱「借牌」);以及設立表面獨立、實際受同一人或集團控制的公司互相「競投」以製造有競爭的假象。
總結時 總結陳詞 p.1–3總結時核心定性不變,但描述更具體、建議更進取。新增指出存在由集團主導的卡特爾,具備清晰的「登記」制度、派發「功課」(即定價與投標指示),以及有話事人/協調者的存在;這些集團在任何一次招標中可以互相合作,也可以互相對抗。並明確提出修例方向:《競爭條例》應設「雙軌」執法模式——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的自然人可被刑事檢控並面對嚴厲監禁刑罰,同時保留民事制度,視乎行為嚴重程度與參與程度可選擇以民事程序取代刑事檢控。
有冇移動由「描述市場有這些問題」,走向「提出把個人行為刑事化」。方向:定性一致、力度加強。 值得注意的是,競委會在整個聆訊期間先後提交了四份文件(開案、5 月的書面報告、6 月的建議、7 月的總結),是各方之中提交次數最多者之一;其立場沒有改口,而是逐次補充細節與提高建議的強度。
只交了其中一份的各方並非每一方都同時提交開案與總結。這本身也是資料——以下如實列出,不作評價。
合安管理有限公司
只有開案陳詞(2026 年 3 月 23 日),未見總結陳詞
該公司是火災後由土地審裁處委任的第三方管理人,於 2026 年 1 月 6 日、即火災後一個多月才接手,並在開案陳詞中主動說明其在掌握火災發生前實時資料方面存在客觀侷限。開案陳詞交代了幾項具體工作:已向提供履約保證金的銀行提取款項,扣除銀行費用後為港幣 31,519,185 元,現存於法團銀行帳戶;已在多個地點向逾一千戶合資格業主派發市區重建局「樓宇更新大行動 2.0」的資助支票;正系統接收並審閱前管理公司移交的文件,當中包括一個容量超過 4TB 的硬碟;並就委員會律師提出的 45 項查詢提交了逾 100 份文件。該公司表明支持全面及公正的調查,同時反對任何失實或欠缺事實根據的指控,並指在委員會發表報告後將視情況採取行動以維護法團整體利益。其聘請獨立專業意見的費用由一項慈善捐款支持,業主無需承擔。
九位宏福苑居民
只有總結陳詞
居民一方在聆訊後期才以書面提交總結陳詞,並先於 2026 年 6 月 15 日提交十一點改善建議。其陳詞明言不會要求委員會就已被檢控者的責任作出裁決,認為理應交由法庭處理,只把證供羅列以令陳詞更全面。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只有總結陳詞
以掃描件形式提交(本站經 OCR 處理,殘餘誤差約 4.4%,引用具體字句前須對照原件)。內容為就其是否有責任通知消防處的正面答辯。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
只有總結陳詞
另有該屆管委會主席以個人身分提交的開案陳詞(2026 年 3 月 20 日)。總結陳詞以自述實務困境為主。
總承建商與工程顧問
開案與總結均未見
政府方陳詞記載,總承建商選擇不出席委員會的聆訊。兩者均未見於已公開的開案或總結陳詞名單之中。委員會代表在總結陳詞中指,被批評者都獲得充分機會解釋,雖然部分人選擇不作回應,但批評牢牢建基於已呈現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