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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消防工程專家報告

摘要為主 · 特別發現逐項列出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火災有兩組消防工程專家:政府委任的袁國傑教授團隊(其最終報告是跨部門報告的附件 A-27),以及獨立委員會自行委任的 Usmani 教授與江黎明教授。兩份報告原文均只有英文。以下先交代各自的範圍與方法,再把特別發現逐項列出。兩份報告在多處互相引用並表示同意——本站在相關之處標明。

袁國傑教授團隊 最終消防工程專家報告

跨部門調查專組最終報告附件 A-27(PDF p.545 起)· 只有英文 · 政府委任

由香港城市大學袁國傑教授領導,團隊成員包括李偉明教授、彭琳教授、袁俊賢教授、陳博元教授及費斌教授。

先於 2026 年 2 月 10 日提交初步報告(隨中期報告提交委員會),最終報告於 2026 年 5 月 8 日發出,就初步報告所列範圍作更全面分析。方法包括實體規模火災測試、錐形量熱儀台架測試(量度熱釋放率與引燃時間)、以及計算流體力學模擬。

特別發現(7 項)

1. 引燃時間測試:阻燃與非阻燃的實測差距

按 ISO 5660 以錐形量熱儀在 35 kW/m² 恆定熱通量下測試,由開始受熱到首次持續起火的時間(TTI)如下——採購物料:紙皮箱 11 秒(最易引燃)、發泡膠窗封板 31 秒、擋腳板 42 秒、未認證安全網 46 秒(四層)/50 秒(兩層)、非阻燃安全網 48 秒(四層)/52 秒(兩層)、阻燃安全網 76 秒(四層)/86 秒(兩層)。宏志閣現場採集樣本:擋腳板 19 秒、安全網 48 秒(四層,範圍 30–60 秒)/49 秒(兩層,範圍 27–72 秒)、發泡膠窗封板 67 秒、竹 116 秒。另從宏仁閣採集樣本作對照,結果一致。

阻燃安全網的引燃時間約為非阻燃或未認證者的 1.6 至 1.7 倍。這是「棚網有沒有阻燃」這個爭議上少有的量化數據。

2. 凹槽構型本身令火勢加劇

測試顯示凹槽構型令峰值熱釋放率由開放構型的約 1 MW 升至略高於 3 MW,而且熱釋放率的增長速率明顯更快。

3. 火勢由緩慢到失控只需幾分鐘

測試中熱釋放率初期增長平緩,首 30 分鐘火勢發展相對緩慢;但此後在幾分鐘之內急劇上升,峰值達 29 MW,同時溫度由約 200°C 升至超過 1,000°C。

這說明「一開始看似不嚴重」與「已經無法控制」之間的距離,可以只有幾分鐘。

4. 窗戶破裂與室內起火的時間吻合

大堂與廚房窗組承受極端外部熱通量,峰值超過 100 kW/m²,並在約 31 至 34 分鐘達到 20 kW/m² 的輻射引燃門檻;在此水平下,可燃物的引燃很可能發生。窗戶破裂令火與熱煙由建築外部進入室內。凹槽窗戶被火燒破的時間,與單位內可燃物被輻射熱引燃的時間吻合。

5. 發泡膠的煙害遠高於木材

聚苯乙烯在生煙與吸入毒性方面被視為比木材更危險的材料,因其燃燒時產生大量一氧化碳。有研究顯示,聚苯乙烯的總煙釋放量是相近密度木質保温材料的 32 倍。燃燒時產生濃黑煙與有毒副產物,主要急性危害來自一氧化碳與濃煙/煙灰;煙中的芳香族分解產物(例如苯)進一步增加毒性。若涉及經阻燃處理或溴化的聚苯乙烯,有毒排放物可能還包括溴化氫。

6. 關鍵觀察(12):質量雖小,作用極大

發泡膠窗封板因質量小,總熱釋放量極微;但由於極易引燃並產生燃燒熔滴,它們顯著促進了火勢向其他可燃物蔓延及其後的火勢發展。此外,這些封板釋放有毒煙霧,進一步增加火災危害。

這一項其後獲獨立委員會委任的專家明文表示同意。

7. 一項雙面的結論

模擬結果顯示,當火勢規模足夠大時,凹槽內所有可燃物很可能都會被火燒毀——不論使用的是阻燃、非阻燃還是未認證的安全網。

這一項兩邊都可以引用:它既說明阻燃網在火勢做大之後不能力挽狂瀾,也不否定阻燃網在初期爭取時間的作用(見上方引燃時間數據,以及獨委會專家在此點上的補充)。

Usmani 教授與江黎明教授 專家報告

130 頁 · 只有英文 · 獨立委員會委任 · 2026 年 2 月 6 日獲委任

由獨立委員會透過其律師委任,任務是協助委員會詳細檢視火與煙在宏福苑內蔓延的機制與路徑,並提供專家分析以支持委員會的裁斷與建議。

聚焦火與煙的快速垂直及橫向蔓延,以及這如何造成傷亡與財物損毀。報告分七部分:引言、火勢蔓延概念、宏福苑火勢蔓延回顧、傷亡分析、消防安全規例合規評估、對火勢蔓延與傷亡的意見總結、以及防止日後城市火災的建議。報告並註明分析深度可能有其限制,會在完成補充分析後另備補充報告。

特別發現(10 項)

1. 凹槽幾何造成不受控的煙囪效應

梯形凹槽空間只有一個窄邊開放,實際上發揮垂直煙囪的作用。計算流體力學模擬顯示,這種幾何形狀令火焰高度大幅增加:底部若為 50 MW 的火,凹槽內火焰在數秒之內超過 100 米高、直達天台;而在完全相同條件下,單一平牆只產生 33 米高的火焰。 這個幾何把一場局部的火,變成吞噬整幢樓宇的大火。

2. 非阻燃安全網是「連續垂直燈芯」

凹槽內存在大量竹棚、非阻燃安全網、帆布、擋腳板與發泡膠窗封板,大幅提高每單位體積的火載量。當中非阻燃安全網起了連續垂直燈芯的作用,令火焰在數分鐘之內貫穿全部 31 層。

3. 竹棚不是起點,而是被「解鎖」的能量

按專家的實驗測試與現有證據,竹構件很可能是在非阻燃安全網的火滴引燃地面可燃物(例如紙皮、木板)、累積成足夠大的火之後才被引燃。因此非阻燃安全網可能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它引發了一場火,從而解鎖了竹枝所蘊含、本來不會被引燃的能量。

4. 對阻燃網的看法:明確同意政府方專家

報告明文表示同意袁國傑教授的意見——若宏福苑的安全網與帆布是阻燃的,初期的火可能會自行熄滅、不會令凹槽內的可燃物着火,火勢因而可能不會發展,宏福苑的蔓延會小得多,起火的樓宇亦會更少。

兩組專家在此點上一致。

5. 全尺寸測試對照:有無發泡膠封板的分別

跨部門報告附件的全尺寸火災測試顯示:有發泡膠板封窗的測試(第 5、6 號)令廚房窗戶失效,廚房室內溫度升至 340–370°C;沒有發泡膠封板的測試(第 3、4 號)室內溫度維持在 100°C 或以下,窗戶保持完好。 專家的實驗雖顯示發泡膠板受熱時會迅速熔化並從玻璃脫落,但按大型測試結果,仍認定封板造成或加速了窗玻璃的熱衝擊與破裂,令火與煙得以橫向進入室內。

6. 煙侵入樓梯與升降機大堂,是致命的主要原因

這是報告最直接的結論之一。宏昌閣 81 名罹難者中 24 人、宏泰閣 82 名中 38 人,死於公共走廊與樓梯。這些位置並無明顯可燃物,證實死因很可能是吸入煙霧而非接觸火焰。 另有一些單位並未受到直接火損,但住戶仍因煙霧滲入而死亡。

7. 能見度在不到一分鐘內跌破可生存門檻

計算流體力學模擬顯示,煙在火勢發展的數分鐘之內即進入這些受保護的逃生通道;不到一分鐘,低層公共走廊的能見度已跌破 10 米,超出可持續生存的門檻。 模擬假設每五層的工人出入開口完全開啟,這與觀察一致——部分供工人出入的木門大開或有縫隙,而且無論如何在事件中都已被燒穿。

報告並同意袁教授的觀察:火與煙可以在木板完全燒毀之前,就經由供工人出入開口的活動板的縫隙與孔洞滲入樓梯;而測試結果顯示,木板與鋁塑板均不適合用於保護樓梯開口。

8. ASET/RSET:安全疏散在起步之前已不可能

時序分析顯示,宏昌閣的樓梯在下午 2 時 56 至 57 分已嚴重積煙,但絕大多數住戶因火警警報系統被停用、以及發泡膠封板遮擋了他們觀察外部火勢的視線而未獲警示。結論是:主要逃生路線的「可用安全疏散時間」,在「所需安全疏散時間」還未開始之前,就已經實際歸零。

這是把火警鐘停用、發泡膠封窗與蔓延速度三者串連起來的一句話。

9. 合規狀況:符合當年守則,但與現行標準有四項落差

宏福苑是房委會的居屋發展項目。按《房屋條例》,房委會樓宇獲豁免受《建築物條例》條文規限,因此宏福苑的設計獲豁免;但房委會當年是參照當時的法定條文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作業守則與指引發展該項目。專家評估認為建築設計符合 1976 年守則。若按現行的 2011 年《消防安全守則》(法律上並不適用於宏福苑)衡量,則有四項不符:(一)沒有樓梯保護前室(現行守則要求高於 20 米的樓宇設置);(二)樓梯門缺少防煙封條,耐火時效可能少於所需的 60 分鐘;(三)電錶房與垃圾房門只有半小時耐火時效,而現行守則在其通往受保護出口路線時要求 120 分鐘;(四)樓梯與升降機大堂的夾網玻璃窗未達耐火要求。

這一節的意義在於:它把「合法」與「安全」分開來談——設計在當年是合規的。

10. 制度性失效:「臨時」工程的規管漏洞

報告指出一個結構性問題:香港的建築規例主要針對建築物內部起火,並明文禁止外牆使用可燃材料——現行守則要求外牆用不燃材料。然而可燃物料在臨時工程中卻獲准使用,因為它不被視為外牆的一部分,導致正在維修或翻新的樓宇經常起火。更值得注意的是,規管制度容許住戶在整幢樓宇被可燃物料包裹期間繼續居住——宏福苑正是如此。而風險被進一步大幅加劇,因為多幢相鄰樓宇同時被同一種外殼包裹,且歷時遠超過一年,令「臨時工程」中「臨時」二字受到質疑。報告直言:這是系統性失效,必須在公共政策層面檢討,並就臨時工程的規管方式作出相應修改。

這一項與政府方陳詞「制度是經考慮的政策決定、問題出在前設被違反」形成對照,亦與廉署對「誠信制度含結構性弱點」的診斷方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