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各方總結陳詞

三份超長陳詞:逐節摘要與責任主張全譯

委員會代表 627 頁 · 政府方 408 頁 · 競委會建議 363 頁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以下每份文件先列逐節摘要(依原文目錄結構,標明各章起始頁),再把責任主張最集中的段落完整翻譯。責任主張段落一律標明段號與頁碼,並保留原文語氣。三份文件原文均只有英文。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627 頁 · 只有英文 · 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所撰,不是委員會的裁斷

↗ 官方原檔 PDF

逐節摘要

第 1 章 引言p.3
前言、證據聆訊經過、本陳詞的結構。開首指這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悲劇之一,七個月後仍難以理解其規模;並指社會理應得到事情經過的清晰交代,以及責任者的問責。
第 2 章 宏福苑的樓宇維修及翻新工程p.17
概覽、各方及其角色、工程招標過程、火災當日之前的工程進度。這一章是理解整件事的基礎——誰聘用誰、合約怎樣批出、工程做到哪一步。
第 3 章 火災當日p.127
起火與發現、宏昌閣的快速蔓延、蔓延至其他座數、樓內狀況與逃生途徑、火警期間嘗試啟動消防裝置、死傷情況、財物損失。
第 4 章 起火、蔓延與重大傷亡的成因p.194
概覽、起火點、起火原因、蔓延分析、重大傷亡成因。與跨部門專組報告處理同一組議題,可互相對照。
第 5 章 火災當日的緊急應變p.228
救火行動、警方參與、求助要求的接收與處理、消防員何偉豪、對救火疏散及緊急通話行動的評估、結論。
第 6 章 承建商及工程私人各方的責任p.295
概覽、總承建商與顧問的整體失誤、臨時建築材料與保護措施、後樓梯開口(生口)、火警警報系統與消防栓/喉轆系統的關閉、物業管理公司。責任鏈的私人一方主體。
第 7 章 政府機構的責任與問責p.364
概覽、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警方、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全章篇幅逾百頁,獨立審查組一節最長(p.366–420)。
第 8 章 消防安全事宜的建議p.477
可即時實施的建議、長遠及制度性政策改革建議。
第 9 章 圍標及相關不當行為p.521
圍標與反競爭行為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宏福苑懷疑圍標及其他不規則情況、防止投票程序被操控、「招標妥」計劃的局限。
第 10 章 就圍標及相關不當行為的建議p.598
市場誠信與把關、加強法律阻嚇與專業紀律、授權票與投票問題。
第 11 章 結論p.622
總結陳述,並附罹難者全名單(本站不轉載名單)。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678p.295
總承建商與顧問對工程負整體責任。證據顯示他們在多方面偷工減料,直接促成火災與重大傷亡。更嚴重的是,他們透過其後被懷疑偽造的證書、造假的視察合規以及明確的謊言,同時欺騙了監管機構與業主。
§679p.295
證據亦揭示一批註冊承建商與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並無進行任何實質工作,只是被要求出借名義,為法定表格作橡皮圖章式簽署以換取費用。監管機構因而被誤導,以為工程有適當聘用的註冊承建商與註冊專業人員進行及監督——但實際並非如此。
§680p.295
他們持續的欺騙行為,把一整批參與者的不合規行為向每一個監管機構隱瞞,值得委員會作出最強烈的譴責。
§853p.364
委員會收到宏福苑居民向多個政府部門提出大量投訴的證據。就那些連普通市民都認得出是火警風險的隱患,是否獲得負責監督的機構充分調查,存在嚴重疑問。投訴由一個政府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最終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854p.364
證據因而印證了委員在證據聆訊第 17 日提出的關注,而這些關注貫穿本章所處理的各項議題:主席指出,本案中居民消防安全投訴的處理落入了一個灰色地帶,而這場火災把它完全暴露出來;歐陽博士指出,消防處理應是普通市民就消防安全的第一個求助對象,但普通市民不會知道部門之間的分工;陳健波先生問,可否設立一個由某方最終負責的「兜底嘅制度」來處理嚴重火警風險,否則投訴可以由一個部門一直被推來推去。
§1597p.622
本陳詞對多方作出了嚴重批評。這些批評並非輕率作出。被批評者都獲得了充分機會作出解釋。雖然部分人選擇不作回應,但這些批評牢牢建基於已呈現的證據之上。在委員會發表報告之後,所有被認定曾促成這場悲劇的人,都亟需作出審慎反省。
§1598p.622
正如我們在口頭開案陳詞中所說,這場悲劇的教訓將是痛苦的,但唯有正視這些教訓,我們才能令我們的家園更安全。對逝者最合適的悼念,就是把宏福苑的教訓學會並毫不延誤地付諸實行,使香港不會再有另一個社區承受同樣的事。
§1600p.622
在結束之前,我們亦記錄居民在委員會工作全程所提供的協助。他們的投訴在翻新工程進行期間無人理會,但我們在過去數月已審慎考慮他們每一個人所提供的資料。有些人曾對委員會的工作抱有可以理解的疑慮,但仍然提供了他們所能提供的一切協助,讓委員會得以履行職責。
§1601p.623
委員會的紀錄亦應反映生還者的勇氣:受傷者,其中一些人面對漫長的復元之路;失去親人的家庭;以及 1,984 個在一個下午之間生活被徹底顛覆的流離住戶。我們再次感謝那些到委員會作證的居民——有些人在悲痛之中作證,有些人為從來不屬於他們的過失而自責。委員會之所以能大致聽到宏福苑事發的真相,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的堅持:火災前堅持投訴,火災後堅持作證。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總結陳詞

408 頁 · 只有英文 · 政府作為被質詢一方的自辯立場

↗ 官方原檔 PDF

逐節摘要

第一部分 引言p.9
宏福苑火災概述、政府的即時應變(三個工作組)、獨立委員會的成立、職權範圍、涉事各方、政府各局部的法律代表,以及各局部如何協助委員會工作與其整體態度。
政府案情總覽p.31
全份陳詞的立場核心,見下方責任主張全譯。
規管框架與各方責任p.69 起
逐項處理業主聘用專業人員的規管框架與模式、政府的促進者角色、其他持份者(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再分述消防裝置系統的擁有與保養、樓宇或屋苑全面檢驗與翻新工程、火險與維修管理等範疇。
救火與救援行動的證據p.129 起
按火警級別分階段陳述救火行動(一號、三號、四號、五號火警與指揮交接),以及救援行動的證據,包括 999 來電處理、火災早期各座疏散情況與八座火警鐘狀態、救援經過等。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63p.31
委員會席前的證據呈現出一幅連貫而清晰的圖像。一項價值約 3.36 億港元、影響八座住宅樓宇、涉及近 5,000 人的翻新工程,被託付予負有首要法定及合約責任、須確保工程安全與質素的專業人士與承建商。
§64p.31
現時清楚可見,這些專業人士與承建商未有履行職責,並透過蓄意欺詐、串謀、合謀、疏忽、違規與不合規的組合濫用制度,直接導致了火災、火勢迅速蔓延,以及 168 人的死亡。
§66p.31
香港樓宇維修及翻新的規管框架,長期建基於專業自我規管的模式,並以法定義務、註冊要求與監督機制作支撐。這建基於政府對建造業界專業人士所寄予的信任與信心。
§67p.31
這個模式並非憑空發展;它歷經特區政府六屆任期不斷發展與修訂。多年來,業界、立法機關以至公眾都持續要求政府簡化規管框架與程序,以減低樓宇業主的成本與延誤,尤其是在樓宇維修及小型工程的範疇。
§67.4p.33
兩項計劃對專業自我規管的依賴程度,因此是一項經過考慮的政策決定,是在持續要求更有效率、更便利營商的規管環境的背景下發展而成,並獲立法機關在一個(並非不合理的)理解與期望下認可:即專業人士一般而言、按原則會恪守並履行其法定義務,而審核抽查與紀律機制足以作為防範偏差的保障;當時亦幾乎沒有預想到,這些專業人士會自行或互相串通,以主動欺騙與操縱的方式規避制度與有關當局。底線是:這些專業人士(一)理應具備所需專業知識與誠信,(二)受專業操守或行為守則約束,(三)否則其資格與聲譽將受影響,因此可以合理地被期望及依賴去遵守相關法律及規管要求。
§68p.33
因此,這個模式把工程安全與質素的首要責任,明確地放在由樓宇業主聘請去規劃、進行及監督該等工程的註冊專業人士、承建商及其他私人參與者身上。
§69p.33
政府方面則負責訂立標準、維持註冊名冊、進行審核抽查與巡查、回應及跟進查詢與投訴、聯絡有關各方,並在偵測到不合規時執法。
§70–71p.33
這個模式建基於它所賦予責任的那些專業人士的誠信、能力與善意。在宏福苑,這個前設被系統性地違反。

競爭事務委員會就職權範圍(二)提交的改善建議

363 頁(含大量附錄)· 只有英文 · 競爭事務監管機構的專項建議

↗ 官方原檔 PDF

逐節摘要

引言p.1
本文件按委員會 2026 年 4 月 30 日就收費表的合法性與可行性、以及 5 月 8 日就職權範圍(一)及(二)改善措施的指示而提交,分三部分:收費表、對職權範圍(二)建議的補充發展、總結觀察。
第一部分 收費表的合法性與可行性p.4
起因是聆訊第 21 日就香港測量師學會所公布的一套收費表的討論;主席問公眾可否在不違反《競爭條例》的前提下獲得更多這類資訊。競委會分三層回答:2015 至 2016 年與該學會交涉的背景、為何同業公會成員討論並協定收費表屬違法、以及為何法定機構編製收費表並不違法,並提出合規做法的建議。
第二部分 對職權範圍(二)建議的補充
在先前建議之外,競委會將發布經修訂的示範「不合謀條款」與「不合謀投標證明書」,以強化對樓宇維修工程招標中反競爭行為的阻嚇;並將發布一份供採購方納入招標文件的法定聲明範本,要求投標者確認投標前沒有從事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建議把這些列為日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強制準則。
第三部分 總結觀察
就刑事化與立法改革,競委會表示一直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政府的調查與規管專責組,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等持份者緊密合作研究不同方案;在委員會作出具體建議的前提下,競委會準備就現行法例提出一套改革方案,以加強法律的阻嚇作用並更有效便利偵測。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3(1)p.1
像市區重建局這樣的法定機構編製一套收費表——不論是一般性地編製,還是為居民在挑選顧問/承建商進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時提供某種參考——並不違法。
§3(2)p.1–2
除非在例外情況下,同業公會(例如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成員之間討論並協定一套收費表則屬違法。此類安排(即互相競爭的經營者討論並就日後工程可能收取的價格達成協議)為《競爭條例》第 6 條下的「第一行為守則」所明文禁止。
§3(3)(a)p.2
若法定機構希望編製顧問收費表供居民或物業管理公司參考,競委會建議:若收費表以過往投標價格作基準編製,必須小心確保用作基準的過往價格,在該法定機構的判斷中屬合理及具競爭性。
§3(3)(b)p.2
雖然顧問投出過低標價可能可疑,但不能排除個別顧問進取投標存在正當商業理由——例如新進入顧問市場者願意犧牲部分利潤以換取人手與項目經驗(尤其為符合市建局的預審資格準則),或該顧問擁有特殊技術與專長,能以較同業更有效率、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完成工程,因而可以在不犧牲利潤下壓低投標價。
§3(3)(續)p.3
反過來說,落在收費表/參考價格範圍之內的標書,也不必然免於被操縱。因此收費表不能成為唯一的盡職審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