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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文件:逐節摘要與責任主張全譯

8 份文件 · 依原文目錄逐節整理,責任主張段落完整翻譯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以下每份文件先列逐節摘要(依原文目錄結構,標明各章起始頁),再把責任主張最集中的段落完整翻譯。責任主張段落一律標明段號與頁碼,並保留原文語氣。三份文件原文均只有英文。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

627 頁 · 只有英文 · 協助委員會的獨立法律團隊所撰,不是委員會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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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第 1 章 引言p.3
前言、證據聆訊經過、本陳詞的結構。開首指這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悲劇之一,七個月後仍難以理解其規模;並指社會理應得到事情經過的清晰交代,以及責任者的問責。
第 2 章 宏福苑的樓宇維修及翻新工程p.17
概覽、各方及其角色、工程招標過程、火災當日之前的工程進度。這一章是理解整件事的基礎——誰聘用誰、合約怎樣批出、工程做到哪一步。
第 3 章 火災當日p.127
起火與發現、宏昌閣的快速蔓延、蔓延至其他座數、樓內狀況與逃生途徑、火警期間嘗試啟動消防裝置、死傷情況、財物損失。
第 4 章 起火、蔓延與重大傷亡的成因p.194
概覽、起火點、起火原因、蔓延分析、重大傷亡成因。與跨部門專組報告處理同一組議題,可互相對照。
第 5 章 火災當日的緊急應變p.228
救火行動、警方參與、求助要求的接收與處理、消防員何偉豪、對救火疏散及緊急通話行動的評估、結論。
第 6 章 承建商及工程私人各方的責任p.295
概覽、總承建商與顧問的整體失誤、臨時建築材料與保護措施、後樓梯開口(生口)、火警警報系統與消防栓/喉轆系統的關閉、物業管理公司。責任鏈的私人一方主體。
第 7 章 政府機構的責任與問責p.364
概覽、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警方、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全章篇幅逾百頁,獨立審查組一節最長(p.366–420)。
第 8 章 消防安全事宜的建議p.477
可即時實施的建議、長遠及制度性政策改革建議。
第 9 章 圍標及相關不當行為p.521
圍標與反競爭行為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宏福苑懷疑圍標及其他不規則情況、防止投票程序被操控、「招標妥」計劃的局限。
第 10 章 就圍標及相關不當行為的建議p.598
市場誠信與把關、加強法律阻嚇與專業紀律、授權票與投票問題。
第 11 章 結論p.622
總結陳述,並附罹難者全名單(本站不轉載名單)。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678p.295
總承建商與顧問對工程負整體責任。證據顯示他們在多方面偷工減料,直接促成火災與重大傷亡。更嚴重的是,他們透過其後被懷疑偽造的證書、造假的視察合規以及明確的謊言,同時欺騙了監管機構與業主。
§679p.295
證據亦揭示一批註冊承建商與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並無進行任何實質工作,只是被要求出借名義,為法定表格作橡皮圖章式簽署以換取費用。監管機構因而被誤導,以為工程有適當聘用的註冊承建商與註冊專業人員進行及監督——但實際並非如此。
§680p.295
他們持續的欺騙行為,把一整批參與者的不合規行為向每一個監管機構隱瞞,值得委員會作出最強烈的譴責。
§853p.364
委員會收到宏福苑居民向多個政府部門提出大量投訴的證據。就那些連普通市民都認得出是火警風險的隱患,是否獲得負責監督的機構充分調查,存在嚴重疑問。投訴由一個政府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最終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854p.364
證據因而印證了委員在證據聆訊第 17 日提出的關注,而這些關注貫穿本章所處理的各項議題:主席指出,本案中居民消防安全投訴的處理落入了一個灰色地帶,而這場火災把它完全暴露出來;歐陽博士指出,消防處理應是普通市民就消防安全的第一個求助對象,但普通市民不會知道部門之間的分工;陳健波先生問,可否設立一個由某方最終負責的「兜底嘅制度」來處理嚴重火警風險,否則投訴可以由一個部門一直被推來推去。
§1597p.622
本陳詞對多方作出了嚴重批評。這些批評並非輕率作出。被批評者都獲得了充分機會作出解釋。雖然部分人選擇不作回應,但這些批評牢牢建基於已呈現的證據之上。在委員會發表報告之後,所有被認定曾促成這場悲劇的人,都亟需作出審慎反省。
§1598p.622
正如我們在口頭開案陳詞中所說,這場悲劇的教訓將是痛苦的,但唯有正視這些教訓,我們才能令我們的家園更安全。對逝者最合適的悼念,就是把宏福苑的教訓學會並毫不延誤地付諸實行,使香港不會再有另一個社區承受同樣的事。
§1600p.622
在結束之前,我們亦記錄居民在委員會工作全程所提供的協助。他們的投訴在翻新工程進行期間無人理會,但我們在過去數月已審慎考慮他們每一個人所提供的資料。有些人曾對委員會的工作抱有可以理解的疑慮,但仍然提供了他們所能提供的一切協助,讓委員會得以履行職責。
§1601p.623
委員會的紀錄亦應反映生還者的勇氣:受傷者,其中一些人面對漫長的復元之路;失去親人的家庭;以及 1,984 個在一個下午之間生活被徹底顛覆的流離住戶。我們再次感謝那些到委員會作證的居民——有些人在悲痛之中作證,有些人為從來不屬於他們的過失而自責。委員會之所以能大致聽到宏福苑事發的真相,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的堅持:火災前堅持投訴,火災後堅持作證。

政府相關決策局與部門總結陳詞

408 頁 · 只有英文 · 政府作為被質詢一方的自辯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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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第一部分 引言p.9
宏福苑火災概述、政府的即時應變(三個工作組)、獨立委員會的成立、職權範圍、涉事各方、政府各局部的法律代表,以及各局部如何協助委員會工作與其整體態度。
政府案情總覽p.31
全份陳詞的立場核心,見下方責任主張全譯。
規管框架與各方責任p.69 起
逐項處理業主聘用專業人員的規管框架與模式、政府的促進者角色、其他持份者(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再分述消防裝置系統的擁有與保養、樓宇或屋苑全面檢驗與翻新工程、火險與維修管理等範疇。
救火與救援行動的證據p.129 起
按火警級別分階段陳述救火行動(一號、三號、四號、五號火警與指揮交接),以及救援行動的證據,包括 999 來電處理、火災早期各座疏散情況與八座火警鐘狀態、救援經過等。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63p.31
委員會席前的證據呈現出一幅連貫而清晰的圖像。一項價值約 3.36 億港元、影響八座住宅樓宇、涉及近 5,000 人的翻新工程,被託付予負有首要法定及合約責任、須確保工程安全與質素的專業人士與承建商。
§64p.31
現時清楚可見,這些專業人士與承建商未有履行職責,並透過蓄意欺詐、串謀、合謀、疏忽、違規與不合規的組合濫用制度,直接導致了火災、火勢迅速蔓延,以及 168 人的死亡。
§66p.31
香港樓宇維修及翻新的規管框架,長期建基於專業自我規管的模式,並以法定義務、註冊要求與監督機制作支撐。這建基於政府對建造業界專業人士所寄予的信任與信心。
§67p.31
這個模式並非憑空發展;它歷經特區政府六屆任期不斷發展與修訂。多年來,業界、立法機關以至公眾都持續要求政府簡化規管框架與程序,以減低樓宇業主的成本與延誤,尤其是在樓宇維修及小型工程的範疇。
§67.4p.33
兩項計劃對專業自我規管的依賴程度,因此是一項經過考慮的政策決定,是在持續要求更有效率、更便利營商的規管環境的背景下發展而成,並獲立法機關在一個(並非不合理的)理解與期望下認可:即專業人士一般而言、按原則會恪守並履行其法定義務,而審核抽查與紀律機制足以作為防範偏差的保障;當時亦幾乎沒有預想到,這些專業人士會自行或互相串通,以主動欺騙與操縱的方式規避制度與有關當局。底線是:這些專業人士(一)理應具備所需專業知識與誠信,(二)受專業操守或行為守則約束,(三)否則其資格與聲譽將受影響,因此可以合理地被期望及依賴去遵守相關法律及規管要求。
§68p.33
因此,這個模式把工程安全與質素的首要責任,明確地放在由樓宇業主聘請去規劃、進行及監督該等工程的註冊專業人士、承建商及其他私人參與者身上。
§69p.33
政府方面則負責訂立標準、維持註冊名冊、進行審核抽查與巡查、回應及跟進查詢與投訴、聯絡有關各方,並在偵測到不合規時執法。
§70–71p.33
這個模式建基於它所賦予責任的那些專業人士的誠信、能力與善意。在宏福苑,這個前設被系統性地違反。

競爭事務委員會就職權範圍(二)提交的改善建議

363 頁(含大量附錄)· 只有英文 · 競爭事務監管機構的專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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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引言p.1
本文件按委員會 2026 年 4 月 30 日就收費表的合法性與可行性、以及 5 月 8 日就職權範圍(一)及(二)改善措施的指示而提交,分三部分:收費表、對職權範圍(二)建議的補充發展、總結觀察。
第一部分 收費表的合法性與可行性p.4
起因是聆訊第 21 日就香港測量師學會所公布的一套收費表的討論;主席問公眾可否在不違反《競爭條例》的前提下獲得更多這類資訊。競委會分三層回答:2015 至 2016 年與該學會交涉的背景、為何同業公會成員討論並協定收費表屬違法、以及為何法定機構編製收費表並不違法,並提出合規做法的建議。
第二部分 對職權範圍(二)建議的補充—
在先前建議之外,競委會將發布經修訂的示範「不合謀條款」與「不合謀投標證明書」,以強化對樓宇維修工程招標中反競爭行為的阻嚇;並將發布一份供採購方納入招標文件的法定聲明範本,要求投標者確認投標前沒有從事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建議把這些列為日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強制準則。
第三部分 總結觀察—
就刑事化與立法改革,競委會表示一直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政府的調查與規管專責組,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等持份者緊密合作研究不同方案;在委員會作出具體建議的前提下,競委會準備就現行法例提出一套改革方案,以加強法律的阻嚇作用並更有效便利偵測。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3(1)p.1
像市區重建局這樣的法定機構編製一套收費表——不論是一般性地編製,還是為居民在挑選顧問/承建商進行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時提供某種參考——並不違法。
§3(2)p.1–2
除非在例外情況下,同業公會(例如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成員之間討論並協定一套收費表則屬違法。此類安排(即互相競爭的經營者討論並就日後工程可能收取的價格達成協議)為《競爭條例》第 6 條下的「第一行為守則」所明文禁止。
§3(3)(a)p.2
若法定機構希望編製顧問收費表供居民或物業管理公司參考,競委會建議:若收費表以過往投標價格作基準編製,必須小心確保用作基準的過往價格,在該法定機構的判斷中屬合理及具競爭性。
§3(3)(b)p.2
雖然顧問投出過低標價可能可疑,但不能排除個別顧問進取投標存在正當商業理由——例如新進入顧問市場者願意犧牲部分利潤以換取人手與項目經驗(尤其為符合市建局的預審資格準則),或該顧問擁有特殊技術與專長,能以較同業更有效率、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完成工程,因而可以在不犧牲利潤下壓低投標價。
§3(3)(續)p.3
反過來說,落在收費表/參考價格範圍之內的標書,也不必然免於被操縱。因此收費表不能成為唯一的盡職審查方式。

置邦興業有限公司總結陳詞

28 頁 · 只有英文 · 物業管理公司的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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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A 概覽p.1
感謝委員會的工作,並向死者及家屬致意。說明本陳詞除重申其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的角色與職責範圍外,將就四方面分析證據:協助及協調法團聘用的其他承建商、投訴處理、火警當日的緊急應變、以及籌辦業主大會。
B 角色與職責p.2–4
職責由 2023 年 1 月 1 日與法團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界定,包括安排保養及更換公用地方的照明、通風及消防設備。2025 年管理整個宏福苑的月費為 24,210 元,另加行政費 13,400 元。協議訂明該公司不擔任大維修工程的項目經理或監督;若要擔任該角色(工程費 100 萬元或以上)須另議監督費並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招標——事實上從未獲委任、亦未收取任何項目管理或監督費。並主張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法團的組成與管治、管委會決定、業主大會的進行均屬業主及法團事務,物業管理公司是法團的代理人、按其指示行事。已代表法團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簽訂由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為期兩年的消防系統保養協議,該承辦商於 2025 年 3 月完成年檢。
C 協助及協調承建商p.5–7
本節交代消防水缸放水一事。該公司指自己並無參與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水缸維修工程、亦不具備評估該工程必要性的技術專長。一名羅姓職員按管理處工作指令(該等指令是應總承建商要求發出)放走水缸的水;他因擔心水缸無水會損壞加壓泵、可能造成火警危險,於是在放水過程中關掉消防搖臂掣,而他當時並不知道關掉該掣會同時關掉火警警報系統。陳詞指他似乎是自行決定、沒有進一步請示,並強調公司從未容許員工干預消防裝置。
D 投訴處理p.8 起
分析證據所示的投訴接收與處理情況。此節與居民陳詞的批評直接相關(居民指其代表沒有仔細閱讀及遵從公司就消防安全投訴處理的指引)。
E 火警當日的緊急應變p.18 起
交代火警當日的應變。其中記述林姓職員在情急下開啟泵房的消防搖臂掣嘗試重啟警報,宏仁閣的火警鐘因而恢復,他再為另外兩座嘗試同樣做法——當時他並不知道該掣是否與火警警報系統接駁同一電源。
F 籌辦業主大會p.22 起
就業主大會的籌辦作出說明。此節與居民陳詞就授權票核實的批評直接相關。
改善建議p.24 起
就以上各節議題提出改善建議。並表示歡迎政府宣布消防處將與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合作修訂指引,就物管公司在修訂後的法定框架下如何履行強化職責提供良好做法建議。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4.2p.2–3
按物業管理協議條款,本公司不擔任任何大維修工程的項目經理或監督。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要就涉及一百萬港元或以上建築費用的大維修工程擔任該角色,將有權收取另議的監督費,而該項監督工作亦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進行招標。事實上,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均未獲委任就翻新工程擔任任何監督角色;亦未曾收取或收受任何項目管理或監督費用,或就此與法團訂立任何協議。
§6p.3
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及適用於每個屋苑的公契,業主立案法團的組成與管治、其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業主大會的進行,均屬業主與法團的事務。因此,物業管理人是以法團代理人的身分、並按法團的指示行事。
§10p.4
本公司在妥善履行職責時,必須倚賴專家與持牌專業人士(例如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包括在消防裝置的保養方面。

市區重建局總結陳詞

9 頁 · 中文 · 「招標妥」營運者的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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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A 引言p.1
向受影響居民致以慰問,說明出席聆訊全面而坦誠提供資料、解釋法定角色及職權,並按六個範疇陳述。
B 設立招標妥的背景p.1–2
市建局 2001 年依《市區重建局條例》成立,法定宗旨之一是透過促進個別建築物的保養及改善,防止已建設環境頹敗。2011 年獲委以推行《市區重建策略》,以樓宇復修為核心業務之一。2013 年起為回應圍標關注推行新招標安排,由獨立註冊會計師處理招標程序、開標前保密投標者身份。2016 年 5 月 10 日推出招標妥,包含三項核心服務:中文《自助工具》手冊、委派獨立顧問、電子招標平台。
C 招標妥的正面作用p.3
引述數據:在市建局處理的「樓宇更新大行動」個案中,每項工程平均收到的意向書由約 20 份增至約 50 份、標書由約 16 份增至約 29 份,中標價與獨立顧問標前估價相符的比例由約 54% 升至約 93%。並採納標準「不合謀條款」及「不合謀投標證明書」——若證明書因合謀而變為虛假,知情參與者可能就串謀詐騙負上刑責。並引述廉署報告指有犯罪集團「想盡辦法避免使用它」。
D 歷年優化p.3–4
2016 年 10 月擴展至全港樓高三層以上的非單一業主私人樓宇;2019 年起認可人士與註冊檢驗人員招聘可在平台進行,並引入「衡工量值表」標示明顯偏離中位數的標書;2021 年 4 月起平台開放予公眾免費使用;2022 年 10 月起合約範本使用成為強制;2024 年 2 月起開標設網上直播。2024 年 9 月為「樓宇更新大行動 2.0」制訂檢驗人員與承建商預審資格名單。
E 招標妥的局限p.5–6
自陳四項限制:市建局是促進者而非執法機構,職責是「減低」風險而非百分百取締;偵測圍標有固有困難(隱藏於層層中間人與空殼公司、現金支付、證人恐懼報復);資源有限——平台每年接收約 17,000 份標書、登記承建商約 442 家,無資源進行全面逐一核對的系統性調查;以及招標妥無法防止法團委員與承建商、或顧問與承建商之間私下串通,職員亦未受訓練識別此類行為。另指市建局不參與訂立標書評核準則或評分制度,獨立顧問亦不能干預業主對非強制性工程或物料的決定。
F 汲取的經驗與改善方向p.6–7
承認三方面有進步空間:過低顧問標價配合抬高承建商價格的不當做法;刑事記錄查核範圍過窄——2018 年 9 月後只在得悉服務提供者因防賄條例或競爭條例罪行被檢控或定罪時才暫停或移除登記,其他刑事或紀律處分記錄不在考慮之列;以及獨立顧問的角色問題。
G–H 未來路向與結論p.8–9
發展局與市建局合作推出加強版招標妥,政府已於 2027-28 財政預算申請撥款共 3 億元(1 億起動資金成立子公司、2 億為業主提供費用寬減);內容包括更嚴格的預審名單、由市建局監督開標及評標流程。並將繼續公眾教育與跨機構協作。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16p.5
市建局在法律框架下是個促進者,它並非是一個負責打擊圍標的執法機構。市建局的職責是「減低」圍標的風險,使圍標更難發生,而非百分百取締圍標。市建局既非搜證專家,亦無足夠資源進行調查。
§19p.6
還有一個再多資源亦無法克服的局限。招標妥無法防止法團委員與承建商,或顧問與承建商之間私下串通。凡投標者與有關人士私下串通,平台的匿名性、標書的集中收集,以及獨立會計師的參與,均無法偵測及打擊該不法行為。市建局並無關於此等串通的具體資料,其職員亦未受訓練去識別該等不法行為。這並非招標妥所設計或所能做到的事。
§36p.9
當年推出招標妥的目的,是為大廈復修市場帶來秩序。在過去十年間,它已提升招標程序的競爭性及透明度。但它不是杜絕圍標或罪犯的完整答案:它是一道有用的屏障,但它不是堡壘。

廉政公署就職權範圍(二)提交的報告

63 頁 · 中英對照 · 2026 年 1 月提交,另附 2 至 5 月執法行動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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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1 廉署的角色§1–6
交代法定職責與職權範圍、三管齊下策略(執法、預防、教育)、獨立監察機制,以及貪污的本質。
2 樓宇維修工程中的貪污§7–97
分三部分:多方持份者的關係(§7–15)、樓宇維修市場的狀況(§16–26),以及廉署的策略與工作——社區關係處的宣傳教育(§28)、防止貪污處的系統性預防工作(§29–32)、執行處的執法工作(§33–97,含多個案例研究)。
3 結論§98–101
見下方責任主張全譯。
補充說明報告末
2026 年 2 月至 5 月期間,廉署針對以樓宇維修項目為目標的貪污集團發動三次大型執法行動,包括「獅子山」行動及與警方的聯合行動「劍鞘」。就其中一個案例研究,廉署另於 2026 年 3 月 25 日就落案起訴發出新聞稿。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96p.25
樓宇維修中的犯罪活動因其隱蔽與集團化的性質,即使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努力,本質上仍難以調查與檢控。貪污、未申報的利益衝突、欺詐與圍標,往往隱藏在層層中間人與空殼公司之後;內訌與糾紛總是令問題複雜化;非法款項慣常以現金支付,令追查資金流向已屬困難,遑論證明其貪污目的。潛在證人——包括業主,或承建商、顧問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初級員工——可能因恐懼報復而卻步,尤其在涉及三合會時。
§97p.25
廉署曾在不同場合從代表香港註冊測量師、工程師與建築師的專業團體高層得知,其會員不願加入樓宇維修業界。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說法強烈顯示,該行業由不良經營者主導,當中不少具三合會或可疑背景,因恐嚇與不公平競爭(即不切實際地偏低的顧問費用)而令一般而正直的專業人士卻步。
§98p.26
香港的樓宇維修業,在法律與規管上的保養要求、以及業主供款與各項計劃持續注入資金的匯合之下,已成為一個龐大而利潤極高的市場。這個高價值的環境,大致上運作於一個建基於誠信制度的框架之內,倚賴顧問與承建商的信任與誠信才能運作,但它含有固有而明顯的結構性弱點。樓宇保養的主要法律責任在業主身上,但業主往往並非其過錯地欠缺規劃與監督複雜翻新工程所需的專門技術知識與經驗。作為一個負集體責任的鬆散實體,業主之間亦難以達成共識,因此爭議並不罕見。
§99–100p.26
高財務誘因與結構性缺口的結合,令市場被不良經營者滲透。有組織集團以貪污、三合會手法、圍標與欺詐等非法方法操縱招標程序,並受潛在利潤驅使而追求主導的市場份額。這些行為者的存在與手法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令許多誠實而有聲譽的專業人士主動拒絕參與這個市場。結果是一個自我延續的循環:有道德的專業人士退出,進一步扭曲生態、有利不法元素,限制業主的選擇,並鞏固問題服務提供者的主導地位。這個循環若無針對性的介入,便無法打破與逆轉。

競爭事務委員會就職權範圍(二)提交的報告

91 頁 · 只有英文 · 2026 年 5 月 14 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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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第 1 部分 執法工作概覽§1–2
概述競委會就樓宇維修及翻新業界的執法工作。
第 2 部分 系統性問題(職權範圍二)§3(1)–(6)
核心結論見下方全譯。除《競爭條例》定義的「圍標」外,另指出四種影響招標結果的手法,包括業界俗稱的「借牌」與「影子投標」。
第 3 部分 現行規管與罰則是否足夠(職權範圍三)§3(7)
指《競爭條例》已賦予競委會一套權力並訂明罰則,足以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處理包括樓宇維修在內的反競爭行為。競委會並於 2017 年發布、2023 年修訂示範「不合謀條款」與「不合謀投標證明書」,鼓勵採購方納入招標文件與合約,其後已在公私營界別廣泛採用。
第 4 部分 建議(職權範圍四)§3(8)
認為現行框架雖可應對,但確有修例與行政措施的空間,以提升執法成效、便利在適當個案作刑事檢控、並更有效阻嚇。具體建議見下方全譯。
第 5 部分 總結觀察—
就上述各項作總結。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3(1)p.1
根據競委會的市場研究與調查,在為數不少的樓宇維修承建商之間,確實存在一種廣泛、系統性而長期的做法,去影響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結果。
§3(4)p.2
樓宇維修承建商以其他不構成《競爭條例》所定義「圍標」的方式影響招標結果,亦不罕見。這些手法可能包括:(a)在未達成實際圍標協議的情況下交換具競爭敏感性的資料(例如價格);(b)訂立涵蓋全局的市場分配協議,例如承建商同意在對方「地盤」範圍內的樓宇招標時不「入侵」對方「地頭」;(c)一間承建商把自己的空白信箋、公司資歷與電郵帳戶「借」給另一間承建商,讓後者以前者名義擬備及提交標書,作為自己標書的「掩護」——業界俗稱「借牌」;以及(d)設立表面上互相獨立、實際上受同一人或同一集團控制的承建商公司,由這些公司在招標中互相「競投」,製造有競爭的假象。
§3(6)p.3
三合會可能透過非法手段(例如使用威嚇或實際暴力),促成或維持這些反競爭做法的運作與延續。
§3(8)(b)p.4
建議引入與海外成熟法理一致的法定推定:例如當證明競爭者之間曾交換具競爭敏感性的資料,即應推定他們是為影響對方在相關市場的行為而如此做,且該項交換確實產生了該效果。這可免除競委會證明意圖或因果關係的需要——在刑事舉證標準下,該項舉證本質上極為困難。
§3(8)(c)p.4
建議《競爭條例》第 2 條現行的「圍標」定義應明文訂明:競委會毋須證明有關反競爭行為「未有讓招標者知悉」。若答辯人想以「已讓招標者知悉」作抗辯或減輕理由,舉證責任應在答辯人身上去證明該事實成立,而非由競委會去證明一項否定事實。

競委會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交的原訴申請通知書

81 頁 · 只有英文 · 2026 年 3 月 25 日入稟 · 法律程序尚未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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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節摘要

A 各方§2 起
申請人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共 20 名答辯人,包括個人與公司。第一答辯人張烱權(文件記載其別名「大 B」)被指自 2022 年 6 月起為第二答辯人(一間現正清盤的建築工程公司)的影子董事及/或董事。其餘答辯人包括多間建築及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多名個人。
B 申請的實質內容§ 起
列明所尋求的濟助。
C 尋求濟助的理由§ 起
C1 節說明相關法律框架,主體為違反《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的主要法律責任,並分項處理:招標過程、合謀定價、圍標、交換資料、市場分配/瓜分。

責任主張段落(全譯)

§1p.4
本申請是根據《競爭條例》(第 619 章)第 92(1)、94(1)、96(1) 及 101(1) 條提出。
——
必須說明:這是競委會提出的申請,不是已經確立的責任。 案件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處理,截至本站整理時尚未審結。文件中的一切指稱均屬申請人的主張,各答辯人有權作出抗辯。本站列出此文件,是因為它是委員會公開文件之一、且與職權範圍第(二)項直接相關,並非對任何人作出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