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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摘要

133 份供詞、回覆與信件 · 按所屬一方分組

⚠ 請先讀:獨立委員會本身的最終報告尚未公佈。本站現時整理的是跨部門調查專組的報告與各方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詞、專家報告及建議。這些是各方各自的主張與政府方的事實調查,不是委員會的裁斷。本站不對責任誰屬作出判斷,只呈現各份文件各自說了什麼,並標明出處。
獨立委員會公開了 133 份證人供詞、回覆與信件,合共 1,377 頁。本站按證人所屬一方分為 18 組,逐份摘要,分批上線。
關於這些摘要摘要力求忠於原文,但不是逐字翻譯。標示「OCR」者,原件為掃描或內嵌字體損壞,經文字辨識轉錄,個別字可能有缺漏——引用具體字句前請對照官方原檔。涉及罹難者的內容,本站只保留與事件經過及日後防範相關的部分,不轉述令人難受的細節。

居民/遺屬 (7 份 · 117 頁)

獲委員會批准以涉事方身分參與聆訊的居民,以及在火災中失去親人的家屬。這一組人數最少,卻是唯一從屋內、從家庭、從日常生活角度陳述整件事的一方。

羅曉琪女士
證人供詞(5 頁 · 中文 · OCR) · 2026-03-09

母親在火災中罹難。她陳述火災當日的通話經過:下午 3 時 02 分母親在家庭群組傳來「火燭」二字;3 時 03 分她致電母親,母親說大門口很多煙,廚房、客廳、房間窗口都有火光,並說「走唔到」;她叫母親用濕毛巾掩住口鼻進廁所。母親最後對她說「你同哥哥好好生活」,然後收線。她強調:整通電話約五分鐘,她完全沒有聽到火警鐘聲。其後多次致電已無人接聽。兩天後在廣福邨社區中心確認母親離世。

關於維修工程,她說母親生前多次提及維修費很貴,而且所有窗戶被封實、空氣不流通、不見天日;她曾到訪確認,客廳、兄長房間與母親房間的窗戶都被遮蓋或封上。

就消防警鐘被關閉,她表明不能接受,認為即使需要關閉也必須得到消防處批准、在指定或短時間內重開,並說:「如果火災當日有警鐘響起,本人相信會有更多人可以成功逃離現場。」 她事後問過兄長,兄長說管理處從來沒有通知過消防警鐘關閉。

葉家駒先生
證人供詞(15 頁 · 中文 · OCR)

退休工程經理,原居宏泰閣,妻子在火災中罹難;幼子一家住宏昌閣。他在電機廠任職逾三十年、退休前負責工程報價與物料測試,因此對工程報價、檢測與驗收程序有一定理解。

火災經過:下午約 2 時 40 分妻子在客廳熨衫,聞到燒焦味,開廁所窗查看,見毗鄰的宏昌閣起火;因幼子一家住宏昌閣,妻子囑他下樓查看。他乘電梯到地下離開時,沒有聽到火警鐘響。 出樓後見火勢猛烈、火屑四散,隨即致電妻子叫她立即逃生;妻子問有沒有重要物品要帶,他叫她不要理會。其後火屑彈到宏泰閣正門的棚網,棚網瞬間燒着並封住正門。他再致電叫妻子返回單位以濕毛巾封門,妻子說環境十分黑、看不清楚,問應該向下走還是向上走;隨後說火已經燒到,通話中斷。

妻子身故前曾救人:同層一名女士其後向他家人證實,妻子曾拍門通知她離開,之後再到隔鄰單位拍門通知——該戶有一位婆婆、一名外傭及一名女嬰,三人最終都成功逃脫。該女士逃生前見到他妻子在兩個單位之間、朝電梯方向走去。他相信妻子當時正想再去通知電梯大堂另一邊的住戶。

施工情況(附相片為證):宏昌閣約 2024 年 7 月中搭棚,同年 9 月 28 日發泡膠板貼上幼子住所所有窗戶;宏泰閣約 2024 年 9 月下旬搭棚,同年 11 月 12 日發泡膠板貼上其單位所有窗戶。兩間睡房的冷氣機被拆走、以灰色板封上,只保留客廳一部。單位長期被發泡膠封住,日光無法照入、需靠室內燈光,窗戶只能開啟狹窄縫隙。宏業代表曾告知發泡膠板只在該處打磨期間貼上、完成後便會移走;但相片日期顯示這狀態持續至少一年,直到火災當日都沒有改變。

吸煙問題:2025 年 2 月 18 日早上約 8 時 38 分,他在單位窗外石屎上發現一個煙蒂並拍照,曾在一次大維修工程會議上出示給宏業代表;該代表看後指出,照片中煙蒂的品牌疑似其工人慣用品牌,承諾會跟進處理。

李國鴻先生
證人供詞(13 頁 · 中文 · OCR)+ 兩份補充供詞(5 頁、7 頁 · 中文)

獲委員會批准以涉事方身分參與聆訊。母親及兩名照顧她的印傭在火災中罹難——母親約十年前中風後以輪椅代步。他退休前從事裝修工作四十年。

火災當日:他在居民群組得知火警,查看單位內的閉路電視,見客廳已濃煙密佈、看不到母親與印傭身影;下午 3 時 15 分聯絡到其中一名印傭,對方十分驚慌、不停叫喊似在求救,似乎聽不到他說話,通話約 48 秒後結束。當天他除了數度報警,亦多次致電管理處但無人接聽。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發現火災發生後不久、約下午兩時多,客廳已滿佈濃煙。

大維修背景:屋苑 2016 年收到屋宇署強制驗樓令;約 2021 年底以約 30 萬元聘請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為顧問。2024 年 1 月 28 日特別業主大會從 57 間承辦商中選出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約金額約 3 億 3 千萬元。他沒有親身出席該次大會,但從街坊得知主席手持大量授權票、以超過八成票數通過多項重大議題,包括選取宏業以及採用「方案三」(全面剷除外牆飾面)。新管委會上任後他得知,很多業主原本希望採用「方案一」(只作外牆修補),總金額只需約 1 億 5 千萬元。

他指出的問題包括:文件透明度極低——管理處表示文件只供現場查閱、不提供副本;以及宏業在回標時曾書面指大維修會分段進行、先搭四座外牆棚架完成後再搭另外四座,但最終一次過為八座大廈同時搭棚;居民在工程會議上提出此問題時,宏業表示是因為當時的主席想早點完工。

江祥發先生
第一份證人供詞(16 頁)+ 第二份證人供詞(56 頁)· 中文 · OCR · 2026-03-09 及其後

宏仁閣居民,1983 年購入單位,第 12 屆管委會委員,是唯一由舊管委會過渡到新管委會的委員。

承建商資格爭議:他記述在特別業主大會前夕,表決內容及方式已在業主間引起爭議;有人指宏業在 2023 年 12 月申請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續期後,未如一般情況在 28 日內成功續牌,疑似涉及紀律處分。2024 年 2 月中旬起有居民在屋苑 Facebook 群組發文質疑。一名居民向屋宇署及市區重建局查詢後轉載回覆:屋宇署指宏業的小型工程承建商牌照早於 2019 年已被拒續期,其前股東亦曾於 2009 年因賄賂罪被判入獄;市建局代表則建議就宏業過往紀錄向工程顧問鴻毅進一步查詢,但該居民其後表示管委會及鴻毅在處理查詢時未有配合。他本人於 2024 年 4 月中旬親自致電屋宇署查詢,獲回覆確認宏業的一般建築承建商牌照續期獲批。

發泡膠板阻燃爭議——這是全份供詞最關鍵的一段:2024 年 9 月 12 日市建局、宏業、鴻毅、置邦與管委會舉行五方磋商會,會上有委員轉達居民對封窗發泡膠板安全性的關注,宏業代表以窗框及發泡膠板樣本示範,重申安全。翌日宏業代表在群組發出影片,以煙頭灼燒四塊發泡膠板樣本,以證明具阻燃特性。然而有居民自行取下貼在自己窗上的發泡膠板點燃,結果著火後迅速燃燒,似乎並非如宏業所說能阻燃。委員其後要求更換物料,宏業回應指已預訂一批、若全面更換須賠償;磋商後宏業建議先耗盡現有庫存,日後再訂購時另找阻燃性更高的物料。

他並記述另一次工程會議上,委員要求宏業證明封窗物料具阻燃功能——在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人員在場見證下,宏業代表取出一塊「坑板」,即場以打火機點燃以證明阻燃特性。(按:坑板是覆蓋在發泡膠板之外的另一種保護板,宏業代表曾解釋其工序為先以發泡膠板密封窗戶、再加蓋坑板,打磨完成後拆卸重用。)

其他:他指主席未開放「法令維修專責工作組」供委員報名,而該組會議安排在平日日間,全職業主難以出席。另有居民引述勞工處回覆,指現行建築地盤安全條例並無涵蓋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他亦記述宏業在打磨窗楣時通報發現部分窗楣內無鋼筋、導致混凝土整塊脫落,懷疑是當年施工遺留的建築缺失。他指所有大維修工程會議均有錄音存檔,錄音筆應存放於未受火災波及的宏志閣會議室。

民政事務總署 (9 份 · 48 頁)

這一組在本站此前的整理中完全沒有出現過。九份供詞來自大埔民政事務處的樓宇管理前線人員與民政事務總署總部的政策官員——即長期對接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政府一方。他們的證供與「居民投訴去了哪裡」這條線直接相關。

陳巧敏女士
證人供詞(13 頁 · 英文)

時任大埔民政事務專員。2018 年加入民政事務總署,2021 年晉升現職。自述職責包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社區團體合作處理地區事務、監督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樓宇管理方面的協助,以及推行地區小型工程計劃等。本組九份供詞均回應委員會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致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的信函中第 1 至 19 條提問,各人分別回答其職責範圍內的特定題號。

呂近文先生
證人供詞(2 頁 · 英文)

大埔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1)。1994 年入職、服務 31 年,2023 年晉升現職。自述督導五個小組處理大埔區的樓宇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事務。本份供詞回應第 8a 條提問。

何璋明先生
證人供詞(3 頁 · 英文)

時任聯絡主任(5)。2006 年入職、服務 19 年,2020 年晉升現職。自述職責為處理大埔區樓宇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相關事務,包括在收到業主立案法團邀請時出席周年大會或特別業主大會。

李毅華先生
證人供詞(3 頁 · 英文)

時任聯絡主任(1)。2008 年入職、服務 17 年,2022 年晉升現職。職責與上述相同:處理大埔區樓宇管理及法團事務,並在獲邀時出席業主大會。

李可瀅女士
證人供詞(3 頁 · 英文)

時任聯絡主任(1B)。2020 年入職、服務 6 年。職責同上。本份供詞回應第 9b 條提問。

柯煒妍女士
證人供詞(4 頁 · 英文)

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5A)。2019 年入職、服務 6 年。職責同上,包括在獲邀時出席周年大會及特別業主大會。

李春華先生
證人供詞(3 頁 · 英文)

民政事務總署社區主任。1995 年入職、服務 30 年。自述職責為協助聯絡主任處理大埔區樓宇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事務,包括在獲邀時出席業主大會。

易志宏先生
證人供詞(13 頁 · 英文)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2022 年 11 月入職、任職 3 年 2 個月。自述職責包括監督及統籌樓宇管理政策與各項樓宇管理措施的推行。本份供詞回應第 1、6、7、17 及 18 條提問,是本組中處理政策層面問題的兩份之一。

李嘉淵女士
證人供詞(4 頁 · 英文)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負責監督樓宇管理及物業管理的政策範疇。值得注意的是,她自述於 2025 年 11 月入職、僅任職兩個月——即在火災發生前後才接任該職位。本份供詞回應第 19 條提問。

把九份併讀,可以看到民政事務總署在這件事上的角色定位:前線聯絡主任的職責是「協助」業主立案法團處理樓宇管理事務,並在「收到邀請」時出席業主大會——七份前線供詞的自述職責幾乎一字不差地重複這個表述。這意味着署方在大維修工程的安全事宜上並無執法或監督權,其介入以受邀出席與提供協助為主。這一點與委員會代表陳詞第 7 章所指「投訴由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的處境互相呼應:居民就棚網阻燃、工人吸煙等問題找上門時,最貼近他們的政府單位,其法定角色本身就不包含處理這類工程安全問題。

宏業建築工程(總承建商) (4 份 · 35 頁)

大維修工程的總承建商。該公司本身沒有出席委員會的聆訊(見政府方總結陳詞),但其董事及授權簽署人以個人身分提交了供詞。

須先說明本組其中一名證人已被檢控,案件尚未審結。以下只轉述其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述內容,不作任何責任判斷;被控罪行未經法庭裁定,任何人在被定罪前均假定無罪。
何建業(前董事)
第一份(8 頁)及第二份(9 頁)證人供詞 · 英文 · 第一份 2026-03-02;第二份於 2026-05-28 委員會邀請後提交

他在第二份供詞開首說明自身處境:他已被控一項誤殺罪,案件於 2026 年 6 月 10 日提堂;他未獲保釋,其後一直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他表示明白作為面對刑事指控者有權保持緘默,但理解委員會的性質只在於把事情呈現出來,因此決心履行責任協助委員會;並說明在還押情況下,他無法取得任何電子檔案或文件來準備或修訂該份供詞。

就起火原因,他表示知悉委員會已把火警最早出現的時間追溯至某座大廈一樓外部平台(天井)的閉路電視片段,該片段據稱錄到在起火點或其附近有關於吸煙的對話;他亦理解有證據顯示起火的天井曾堆積垃圾。他認為兩者合起來看——可燃垃圾加上現場吸煙——可能促成了火警的發生。

黃忠基(授權簽署人)
證人供詞(5 頁 · 英文)

回應委員會律師 2026 年 1 月 26 日發出的要求信。他表示提交供詞是為協助委員會找出現存的系統性問題及/或政策缺失,並集中回應事實部分,法律陳詞交由其法律代表處理;並聲明他沒有就個別議題作出回應,不應被理解為接受該項指控。

就要求信各階段的提問,他的回應大致為:驗樓階段——因無須參與,故不予置評;顧問階段——不知悉有所指的不當行為;承建商階段——沒有參與投標階段,亦不知悉總承建商各董事之間有所指的關連或關係;工程及監督階段——就註冊承建商的職責與責任沒有進一步資料可提供。 他承認自己是總承建商當時聘用的其中一名授權簽署人,但表示要求信中的資料並不真確及/或具誤導性,並指負責宏福苑維修工程的授權簽署人是那些在文件上簽署的人。

侯華建(董事及主要股東)
證人供詞(13 頁)· 英文 · 2026-03-02

宏業於 2009 年由他與夥伴創立,至 2025 年僱員最多約 20 人。他在供詞開首說明,因健康欠佳無法出席聆訊,但認為有必要向公眾交代宏業的情況;並坦言當中不少內容他個人並不熟悉,是向公司同事搜集而來。

他把技術問題全部推給另一名董事:宏業只有兩名董事——他本人與何建業(Gordon),後者約 2006 年入職。「我與 Gordon 之間的分工早已確立:我為公司的整體發展提供指導,而 Gordon 負責項目的日常運作。」 他表示自己的重心「主要在公司的業務與財務層面」,而 Gordon 的技術知識與見識「在許多方面遠超我本人」,因此宏福苑工程中較技術性及合規方面的決策由 Gordon 監督,委員會第 31 至 51 段那些較技術性的問題也應由 Gordon 回答。

關於顧問招標:他說在正式獲委任為註冊承建商之前,按行業慣例不應得知顧問的報價,「顧問的報價不應影響承建商的報價」。他認為鴻毅的標書「只是偏向慣常區間的下限,在激烈競爭中屬合理範圍」。他並指出,最終委任承建商的權力不在顧問而在業主立案法團——「顧問的影響力雖然可觀,但並非絕對」。他更透露一項細節:「在本次採購中,我得到的印象是鴻毅屬意另一間公司出任註冊承建商,其報價據我記憶約為四億四千萬港元。這項偏好在討論中是知悉的,並影響了進程。」 結果法團另有選擇,經兩輪業主投票後委任宏業。

關於與其他投標者的關係——這是他供詞中最具體的一段。他說知悉有傳言指本合約的某些其他投標者與他有某種聯繫,並逐一交代:

廣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董事梁炳耀,確曾於 2005 至 2014 年間擔任宏業董事,職位是技術總監;後來雙方關係惡化,梁離開宏業自立門戶成立廣利,並帶走包括宏業前授權簽署人鄺長基在內的其他前同事。他強調廣利多年來一直是宏業的主要競爭對手。

萬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註冊地址一度與他妻子持有的物業有關。他澄清雙方從未在任何建築項目上合作,關係「嚴格限於租務」,租金按市值及標準商業慣例。

萬成建築有限公司——該公司董事是他入行早年的前僱主,其後他自立門戶成立宏業,兩者此後一直是競爭關係。

第四間公司——他妻子曾是該公司的投資者。

他的總結是:建築業界規模相對有限,承建商彼此認識或曾在不同項目合作是常態,「我與這些公司的聯繫完全恰當,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我歡迎審視」。他並表示已作出宏業就宏福苑招標「沒有利益、沒有不當關連利益、沒有角色衝突或不當串謀」的聲明,但據他理解相關文件已被當局檢走。

關於工業傳票紀錄:他指業界的工業傳票紀錄屬公開資料,鴻毅完全有途徑查閱,「顯然鴻毅會作此等公開紀錄查核」;並說宏業在與法團的會議中曾着重提及公司存在多項工業傳票定罪,在所有審核中都如實申報。

關於造價:維修工程的成本明細由 Gordon 計算,涵蓋所有分判商開支、物料採購,並考慮市建局建議的參考單位造價,即三億六千萬港元。

關於居民爭議:他說宏業「深切感受到居民之間為爭奪法團控制權而生的激烈競爭與爭議」,會議上出現各種不友善的言詞與行動,宏業遭遇部分居民的顯著反對;「由於這些反對,我們的承建商費用被不公地扣起,我們的多項工程亦受阻,甚至有人報告維修工作遭到破壞。」

關於監督:除 Gordon 的監督外,宏業另聘外部安全主任公司監察整個維修項目的安全標準。就黃忠基一事,他說並不知道黃當時受僱於房屋署,也從未要求黃簽署任何利益申報——「因為在我們的判斷中,他在宏業以外是否從事任何外間工作,並無關係。」

本組其餘供詞來自其他董事與職員,內容主要為回應要求信中各階段的具體提問,整理中。

分判商/材料供應商 (10 份 · 70 頁)

十份文件,大部分是委員會的提問信連同對方的書面回覆。把它們排在一起讀,浮現的是一條層層口頭外判的鏈:總承建商宏業之下有二判,二判之下有三判,多數沒有書面合約,工人由誰指示、物料由誰採購、有沒有阻燃要求,逐層問下去每一層都答「不清楚、不知道」。而鏈條最末端的棚網供應商,則提供了整份文件庫中最直接的一組數字。

林記建築材料(棚網供應商)
致委員會的回覆(5 頁)· 中文 · 2026-02 後

這一份最短,也最直接。林記說,是盈利豐公司(陳耀輝、鍾小姐)致電訂購防護網並要求送貨到宏福苑,但客戶沒有說明用途,林記並不清楚這些防護網是否用於棚架。

訂單的內容:「盈利豐公司曾於 2025 年 10 月 27 日向林記訂購一批有阻燃效能的防護網送貨到宏福苑,其他宏福苑的訂單客戶均指明不需要阻燃效能的防護網。」 就是說,除了火災前一個月那一批之外,送到宏福苑的棚網都是客戶明確指定不要阻燃效能的。

價錢:具備阻燃效能的防護網售價港幣 100 元一張,不具備阻燃效能的港幣 54 元一張,成本價相差人民幣 30 元,「價格差別一個加了阻燃劑一個沒有加阻燃劑」。

林記自己的做法:包裝上會寫「阻」字及尺寸供客戶和員工指引;會要求生產商提供阻燃證書;會自行用打火機測試阻燃防護網是否有阻燃效能。但就宏福苑這批,「林記從來並沒有建議過客戶改用不同規格的防護網,林記是根據客戶的訂單要求而送貨」;而客戶指定送貨地點後,「負責簽收貨物的人並不是固定的,簽收貨物的人只會跟進貨物的數量而不會檢驗是否達到阻燃效能」。

林記並以一句話說明兩者的分別:「阻燃防護網可減緩火勢蔓延並在離火後幾秒內熄滅;非阻燃防護網則沒有此特性,遇火會迅速燃燒直到燃燒耗盡。」 事發後,林記抽取倉庫內阻燃防護網存貨的樣本,送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進行測試。

海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宏業直接判出的二判)
黃廣安律師行代覆(12 頁 · OCR) · 2026-03-09

海德確認與宏業訂立了書面「工程承判合約」,負責宏昌閣、宏泰閣、宏建閣三座的外飾面打鑿及外牆保護工程,工程金額以實量實度方式計算。

它把工程再判出去:海德說訂立分判合同後,再將分判工程中的外飾面打鑿及外牆保護工程,判給一名綽號「四眼坤」的三判。(吳培坤代表律師的來函顯示,其客戶港鷗工程公司正是該三判,負責外牆打鑿、封窗保護及清泥頭。)

一句關鍵的確認:「宏業指示海德使用發泡膠板。」 海德並說,宏業表示發泡膠板保護可以避免玻璃破損及保持清潔。

其餘幾乎全部答不到:海德說警方已到其辦公室搜查及扣押與分判工程有關的所有文件,連同其負責人的手機一併帶走;海德曾透過律師行於 2026-03-03 去信要求警方允許提供被扣文件副本或准許查閱影印,但直至覆函當日仍未收到任何書面回覆。因此,就發泡膠板的採購來源、供應商名單、阻燃證書、通訊紀錄、施工時間表、聘用人員名單、後樓梯「生口」、工人吸煙等問題,海德一律答「未能提供/未能回答,日後從警方得到相關記錄後會跟進提供」。

恆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黃廣安律師行代覆(8 頁 · OCR) · 2026-03-09

同一間律師行代表,回覆卻只有一個意思:恆豐否認曾參與。

代表律師稱,恆豐未受任何承建商(包括總承建商宏業)委聘以進行宏福苑翻新工程的任何工程;宏業委聘的分包商是海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進行部分外牆修葺工程。「有見及此,恆豐無法就閣下提出的質詢及請求提供任何資料或文件,所有有關問題應直接向海德提出。」

這與另一份文件對不上:吳培坤(港鷗工程)的代表律師來函稱,其客戶與二判「恆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嚴先生有長達五年多的合作歷史,宏福苑的工程指令主要由該名嚴先生傳達——但工程款項全部由海德營造直接出具支票支付。同一段關係,恆豐說不存在,三判說是主要指令來源;委員會目前掌握的兩份書面回覆在這一點上直接相反。

吳培坤先生/港鷗工程公司(三判)
李志芬律師行代覆(3 頁)· 中文 · 2026-02-23

代表律師形容其客戶在該項目中僅為「第三分判商」(三判),只負責提供人力(高峰期約 50 名工人)執行外牆打鑿、封窗保護及清泥頭等基層工序。

合約與付款的錯位:律師函明確指出,雖然工程指令主要由二判恆豐的嚴先生傳達,但客戶在承接該工程期間所收取的全部工程款項,均由海德營造有限公司直接出具支票支付;而客戶與海德、恆豐或任何相關方之間,從未簽署任何正式的書面合約或工程協議,一切安排均建立在口頭承諾之上。律師把這種模式稱為「總勞務分判」,並指客戶在整體工程管理、決策及物料選擇上處於較為被動的低層位置,完全依賴上級承建商的指令與物料供應。

時間:吳培坤及其工人於 2024 年 9 月起正式進場開工,負責宏昌閣、宏泰閣及宏建閣三座;至 2025 年 3 月已完成所有承包工序並全數撤離地盤,即火災發生時已離場超過半年。

發泡膠板:所有封窗用的發泡膠板由恆豐或海德相關的供應商採購並運送至工地,客戶從未參與採購,亦未曾支付任何物料款項。他是遵照宏業及恆豐的指示進行封窗;動工前曾被要求前往宏業的臨時辦公室參考由上級承建商提供的「一比一」封窗樣版,並按樣版施工。至於物料是否具備阻燃證書、是否符合消防處要求、屬於哪個品牌,「完全沒有渠道亦無義務去知悉」——他並指出,在過去十多年的行業經驗中,均是使用「中空板」進行保護,此次是應上級要求首次接觸該款發泡膠板。

後樓梯「生口」:他在 2025-12-09 的警方口供中已指出,他進場時宏昌閣的樓梯已存在由他人開設的「生口」;其後,他是接獲宏業現場負責人員(據悉為「Gordan 哥」、「Sam 哥」或「忠哥」)的明確電話指示,要求在特定樓層開設「生口」以方便工人出入棚架。律師函強調,客戶執行此指令純粹是基於對總承建商現場監督人員專業判斷的信任,當時並未獲授權或被告知任何關於此舉會破壞防火分隔的警告。

安創工程公司(三判,負責人王志鑫)
致委員會的回覆(8 頁 · OCR) · 2026-02 後

合約鏈:王志鑫直接與新南方建築有限公司聯絡,雙方口頭達成分判工程,期間沒有簽訂任何合約;他並明確表示期間亦沒有與宏業直接訂立過任何該分判工程合約。工作範圍只包工不包料——「只包工作不包訂購任何物料」。

工程範圍:打鑿外牆紙皮石、封窗保護、清泥頭;實際樓宇數目為一點五座(宏志閣全座及宏新閣半座);施工時間約 2024 年 9 月入場至 2025 年 1 月離場。他列出所聘工人姓名,分兩類:一類負責打鑿外牆皮石(十人),一類負責封窗保護及清泥頭(五人)。

封窗的指示從哪來:「新南方建築有限公司管工朱基指示使用發泡膠板遮蓋窗戶玻璃,有關指示是二零二四年九月,向王志鑫先生口頭提出。」 工序是先封窗保護、再打鑿外牆紙皮石、最後清泥頭;安裝方式是用玻璃膠把發泡膠板黐(貼)在窗戶玻璃上。他並說明一個細節:「該些窗戶沒有全面密封,因發泡膠板只貼在窗戶玻璃上,窗戶可自由打開。」 至於覆蓋期限——朱基在 2024 年 9 月指令貼宏志閣全幢、11 月指令貼宏新閣半幢,而安創只負責貼,不負責拆走。

其餘的答案:就發泡膠板的採購、供應商、尺寸與阻燃要求、送貨檢查、阻燃證書、法律規定或指引,他一律答「問題不適用,安創(包括王志鑫先生)不清楚、不知道」,理由是只包工不包料。就後樓梯「生口」,他說「一入場進入該工程開始之初,新南方建築有限公司管工朱基告知我有生口」,安創沒有參與拆卸或改裝窗戶的工作,其餘一律「不清楚、不知道(不是工作範圍之內)」。就吸煙,他說有口頭提醒自己的工人不要在工作範圍吸煙、有口頭提醒遵守地盤守則,但沒有發現或接獲報告指工人吸煙、沒有接獲任何投訴或提醒、沒有保留任何紀錄。

發利建設工程公司(負責人曾偉)
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代覆(8 頁 · OCR) · 2026-03-09

這一份是少數有書面合約的。代表律師確認,約 2024 年 8 月,曾偉代表發利與宏業的侯華健洽商,雙方於 2024 年 8 月 26 日訂立編號 PC-24-SC-WFC(L) 的分判合約,並隨函附上合約副本。

律師函附上 11 張發票清單,由 2024-10-08 至 2025-11-17,金額合共約 813 萬元(單張由 30 萬元至 138.5 萬元不等),最後一張開立於火災前九日。

它否認了三件事:公司沒有在宏福苑各大廈的窗戶採購、安裝或移除任何發泡膠板,亦沒有接獲任何這樣做的指示;沒有拆除、拆卸或改裝後樓梯的任何防火窗,亦沒有接獲任何這樣做的指示;沒有接獲任何關於工人在宏福苑吸煙的投訴。就與新南方建築、承造工程、海德營造三間公司的關係,一律答「no relation」。

至於在地盤工作的人員紀錄,律師函說已於 2025 年 12 月被警方從客戶辦公室取走,並提供了兩個報案編號請委員會直接向警方索取。

王聯權先生/權誠工程有限公司(三判)
致委員會的回覆(7 頁 · OCR) · 2026-02-23

手寫傳真回覆,內容極簡。他說自己在宏仁閣負責外牆打鑿,是向承造工程有限公司分判、只包工不包任何材料;工程負責外牆做保護、鋪木板貼窗保護、打鑿、清泥頭到指定地方,並列出十餘名工人姓名分屬「上料、清泥頭」與「打鑿」兩組。

指示來源:他寫明是地盤管工「明哥」指示。封窗用透明玻璃膠貼發泡膠,並說通常用發泡膠及中空板。就阻燃性能、證書、法律規定等問題,他一律答「不清楚」、「沒收到」。就發泡膠板的拆卸,他答「一般負責貼、不包拆」。

就後樓梯「生口」,他的答案值得留意:他答「是,一般都會這樣做」——即在他的行業經驗中,把後樓梯原有窗戶改裝為「生口」屬慣常做法;並說是由「明哥」跟以樓(樣板)樣本做,承造有限公司的管工負責,每層有一個生口。就是否知悉拆卸窗戶會削弱後樓梯的防火分隔功能,他答「沒留意」。

王華添工程公司
致委員會的回覆(6 頁 · OCR) · 2026-02-23

同樣是在委員會提問信上逐條手寫作答,字數極少但有幾點值得記下。

就發泡膠板覆蓋多久、有沒有考慮過分層施工完即拆——他答「全蓋冇拆走」(全部覆蓋,沒有拆走)。就有否使用非阻燃發泡膠板及其考慮因素——他答「公司提供,不知道非阻燃發泡板」。就阻燃性能的測試報告或紀錄——「不清楚」。

就後樓梯「生口」:他答「有提出要求,因為入場就有生口」;沒有參與拆卸;就工程開始前有否收到任何「後樓梯窗戶不得拆卸、不得影響防火分隔」的指引、圖則或安全要求——「沒有」。

就吸煙:有禁煙政策,有向工人進行安全簡報或入場培訓講解禁煙要求,曾接獲總承建商/管理處/其他承建商就工人吸煙問題的投訴或提醒,但沒有發現或接獲報告指旗下工人吸煙,亦沒有就吸煙問題保留任何紀錄。

天雄工程公司(負責人袁永雄)
致委員會的回覆(7 頁 · OCR) · 2026-02-28

以電郵回覆,並附上工程合約、工人出勤紀錄及發票。

怎樣入場:2024 年 7 月收到宏業的 Gordon 通知到宏福苑現場視察,之後進行報價;12 月約及進場開工;進場後由大判的 Sam/忠及 Gordon 三名現場管理人員直接與他或其現場同事呂時龍聯絡。他明確說:「在宏福苑維修工程裡,我除了大判之外沒有與其他公司合作。」

工作範圍:宏仁閣、宏昌閣、宏盛閣、宏志閣四座的室內石屎修補、室內外油漆、石屎水缸防水、平台防水、鐵器維修等項目——其中石屎水缸防水正是消防水缸相關的工程。他說天雄在宏福苑的所有事項都交由呂時龍處理,「而我們都係依照大判的指示及安排進行」。就進場前的安全措施,他說大判要求所有工人到寫字樓上安全課程及登記所有資料。

然後是一連串「不清楚」:委員會逐項追問——把消防水缸完全放空而未設臨時消防措施是否行業常見做法、維修水缸的先後次序有否適當安排以免整座無水可救火、放水前有否向負責人反映風險、消防水缸容量是否符合法例、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有否被不當關掉、火警警報系統(包括火警鐘)是否運作正常及/或是否被關掉、緊急照明是否運作正常——天雄由 7.1 至 8.6 全部答「不清楚」。就後樓梯「生口」的五項提問(是否慣常做法、位置、由哪家分判商製作、是否知悉會削弱防火分隔、是否知悉其他座數情況),同樣全部答「不清楚」。就有否制定書面風險評估、施工方案或安全計劃,答「沒有」;就有否留意到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答「沒有」。

太陽建設(亞洲)工程有限公司
致委員會的回覆(6 頁 · OCR) · 2026-02 後

委員會向太陽建設提出的問題與向天雄提出的大致相同,集中在消防水缸維修與放水的風險,以及消防系統、火警鐘、緊急照明是否曾被關掉。

太陽建設的回覆同樣簡短。它交代了自己是經人介紹、於 2024 年間與宏業洽商並取得工程,工作項目按實量實度計算,並提及其負責的水缸相關工程;就消防水缸放空的行業慣例、放水過程中有否向人反映風險、以及消防栓、火警警報系統、緊急照明是否曾被不當關掉等一系列提問,由第 7 題至第 8.6 題一律答「不清楚」,第 10 題(後樓梯「生口」)同樣答「不清楚」。

(此文件的 PDF 文字層原為亂碼,已重新 OCR,個別字可能有缺漏,不宜逐字引用。)

宏泰消防工程(年檢消防承辦商) (7 份 · 32 頁)

負責宏福苑消防系統年檢、維修及保養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這五份供詞來自其水喉工、兩名電工與一名外判商——全部是火災前數星期親身到過現場檢查消防裝置的人。就「消防裝置為何處於停用狀態」這個全案最關鍵的技術問題,這一組是第一手證供。

唐慶麟(水喉工)
證人供詞(4 頁 · 中文)

2015 年入職,持建造業工人註冊證水喉工資格。職責為消防系統水喉維修。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10 時,他與另外兩名水喉工到宏福苑更換消防喉。施工前向各座「座頭」(大廈管理員)借天台鎖匙,當日獲告知天台有工程、各座天台都沒有上鎖。完成 A、B、C 座喉轆閘掣更換後,同事到天台打開消防水缸出水閘掣讓他做入水測試——但消防喉並無水流出。他隨即上 A、B、C 座天台檢查,發現水缸內並沒有儲水,而缸內曾完成鋪磚工程。

他即時向宏福苑工程主任林先生查詢,得知全屋苑八座消防水缸因出現漏水情況正在維修,因此已放掉缸內儲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時再到場完成其餘五座(D 至 H 座)的更換工程,同樣未見消防喉有水出;因前一日已獲告知水缸維修、儲水已放掉,當日沒有再作進一步檢查。此後直到作供時他都沒有再去過宏福苑。

李俊賢(電工)
證人供詞(4 頁 · 中文 · OCR) · 2026-02-25

2018 年入職,持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 A 牌。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上午約 11 時,他與同事黃健華到場執修,當日職責是更換消防警鐘及警報啟動裝置(俗稱「拎手」),以及大廈地下上水泵的熔斷器。因更換警鐘及拎手有觸電風險,必須先關閉消防泵總電掣才可施工。

他獨自巡查了宏福苑全部八座大廈地下的消防泵總電掣,發現全部都已經關閉。

他並解釋了一項結構事實:宏福苑的消防泵總電掣是同時接駁消防水泵及消防警鐘電源,而每一棟大廈的警鐘全棟相連,因此全部八棟大廈的消防水泵及警鐘必定無電及停止運作。

他立即把情況告知在場的黃健華、宏泰董事鍾傑文及公司張小姐。其後向宏福苑管理處鄭小姐查詢,得知八座因大維修需暫停消防系統,已向消防處「掛牌」(即存入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

11 月 21 日下午約 1 時 45 分,他再到 H 座更換警鐘及拎手,巡查後發現 H 座的消防泵總電掣仍被關上;當日並無再檢查其餘七座的狀態。完工後拍照發到公司群組。此後直到作供時都沒有再去過宏福苑。

黃健華(電工)
證人供詞(4 頁 · 中文 · OCR) · 2026-02-25

2010 年入職,持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 A 牌。與李俊賢同於 11 月 19 日到場,當日職責是跟進李俊賢及外判商梁文仲的工程。

除李俊賢所述的總電掣情況外,他當日另有發現:F、G、H 座的消防上水泵電源均已被關,不在自動有效狀態;而 G 座消防上水泵的水管已被拆開——即是說,天台水缸水位一旦過低,將無法自動注回應有水量。他就 F 座及 G 座的情況拍了兩段影片,並於當日下午 12 時 55 分及 12 時 57 分透過公司 WhatsApp 群組發送給宏泰董事鍾傑文。

他隨即當面向管理處鄭小姐查詢,得知八座正進行大維修(當中包括維修水缸),故需暫停消防系統,已就此向消防處掛牌。

火災當日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中午 12 時,他本人在宏福苑——到場清理外判商完成緊急照明燈工程後留下的舊物料,搬上車後於下午 1 時離開,即在火警發生前約一小時五十分鐘。他指出:當日管理處沒有通知他或宏泰,八座的消防泵總電掣是否已解除掛牌、系統是否已恢復正常,所以他當日沒有進行任何消防系統測試,亦沒有親眼看見當時消防電掣的實際狀態。

火災當日下午 6 時,他依董事指示到廣福社區會堂的臨時聯絡中心待命。期間他在會堂主入口外當面要求管理處鄭小姐提供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惟她當時未有即時提供。 其後因鄰近的宏福苑 A 座火勢愈趨猛烈,會堂內人士開始疏散,他於約下午 6 時 20 分離開。

梁文仲(外判商)
第一份(4 頁)及第二份(3 頁)證人供詞 · 中文 · 2026-03-06 及其後

宏泰的外判商,持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電氣佈線工資格。2025 年 11 月 17 日至 26 日期間(11 月 23 日星期日除外),在八座大廈更換後樓梯間及走廊的緊急照明燈、消防喉轆射咀,以及地下消防喉轆的拉輪和射咀箱。供詞附有逐日工作表,列明每日到哪一座、做哪一項。

火災當日 11 月 26 日上午約 11 時,他已完成獲派的所有工作,在宏泰提供的兩份完工紙上簽署,一份交予宏福苑管理處、一份交予黃健華,於下午 1 時離開。

他明確表示:在宏福苑工作期間從未進入過任何消防泵房及上水泵房,亦沒有檢查過天台水缸;對於屋苑因大維修需暫停消防系統並向消防處提交關閉通知書一事並不知情。

鍾傑文(董事及工程師)
第一份證人供詞(9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4 頁)· 中文 · OCR · 2026-02-26 及 2026-04

博士畢業,持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第 3 級牌照及一級水喉匠牌照,2010 年入職宏泰,2012 年成為董事及工程師。他明確指出宏泰與總承建商宏業完全沒有關係。火災當日他不在現場。他這兩份供詞是整個「火警鐘為何不響」問題上,時序最完整的第一手紀錄。

2025 年 10 月 16 至 17 日——第一次發現水缸無水:宏泰水喉工唐慶麟等三人到宏福苑更換消防喉喉閘。完成 A、B、C 三座後到天台開消防水缸出水閘做入水測試,消防喉無水流出;上天台查看,發現水缸內並無水,而缸內曾完成鋪磚工程。唐慶麟即時向工程主任林先生查詢,得知宏福苑共八座的消防水缸因出現漏水情況正在維修,因此已放掉缸內的水。翌日到其餘五座,情況相同。

2025 年 11 月 19 日——發現總電掣全部關上:宏泰兩名電工李俊賢、黃健華到場執修,因為要更換消防警鐘及警報啟動裝置(俗稱「抄手」)有觸電風險,必須關閉消防泵總電掣才可施工。經巡查後,李俊賢發現宏福苑全部八座大廈地下的消防泵總電掣已被關上,導致火警警報系統及消防喉系統同時失效。他在各座的 WhatsApp 群組發出報告(唯獨 D 座一時遺漏,但已確認同樣被關)。黃健華同時發現 F、G、H 座的消防上水泵電掣已被關上,其中 G 座的消防上水泵更已被拆開,以致天台水缸水位過低時將無法自動補水;他當日中午拍了兩段影片傳給鍾傑文。

兩人隨即通知管理處主任鄭小姐。鍾傑文記述鄭小姐的答覆是:因大維修需暫停消防系統,並表示已向消防處排牌(即已遞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亦已應消防處要求加裝臨時滅火筒。(可與鄭芷盈本人供詞中「管理處從未接獲任何關於關閉火警系統的投訴」「我當時不知道屋苑消防警報系統的操作是否有任何問題」對照閱讀。)

2025 年 11 月 21 日,李俊賢再到 H 座 18 樓及 24 樓更換警鐘及抄手,經巡查發現 H 座的消防泵總電掣仍被關上。

火災當日 13:28:林先生因見宏泰師傅完工,致電要求盡快發出 FS251 證書,說消防處在追。鍾傑文答覆連接系統部分不能出證書(包括警鐘抄手、消防栓及消防喉系統),因為宏泰工人檢查時發現消防水缸沒有水,且供水及消防泵電源亦已被關閉。「於通話過程中,林先生知悉消防泵已被大維修師傅關掉。」 鍾亦要求對方提供排牌(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對方未能即時提供。同日 15:10,林先生致電通知有火警,並詢問如何重新啟動消防系統;鍾建議聯絡宏業所聘用的消防承辦商。

第二份供詞:11 月 27 日凌晨 1:29 那通 57 分鐘電話。林文欣以 WhatsApp 致電,開口問他有沒有宏泰或平日排牌的表格,說是公司(置邦)要求他問。鍾的回應是:「我無排過牌」,並反問:「你唔係排咗牌?點解而家反而問我?」 林表示文件在管理處、現已封鎖進不去。鍾告訴他排牌紙是標準表格,可在消防處網站搜尋「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並在通話中把連結找給他。鍾問他有沒有找過大維修的消防公司,林說找過宏業某人有電話,但不知道是哪一間消防公司,並說自己離職過、剛回置邦不久,很多事不清楚。

通話中鍾說了幾句要點:「我做年檢時都有 mark 到有部份拎手損壞,仲要有響鐘係細聲,點可能會無試?」——他強調年檢時每套喉都要貼檢查標籤、一定會試鐘,三個師傅去做、有出通告。他表示維修部分他只出過緊急照明燈的證書,其他無法完工測試的他沒有出 FS251,並說火災當日下午已經同樣講過不會出系統的 FS251。他亦質問對方:「點解明知關咗牌,都唔事先同我講聲,只係識一直催我哋開工,到我發現有問題,先講?」

最關鍵的一段:鍾叫林文欣打開他傳去的連結看那份排牌紙,問他有沒有留意到要剔埋警鐘抄手(火警警報系統)那一欄,因為關了刀掣,亦會停埋警鐘抄手。鍾說:「而家個個警鐘唔響,其實你有無剔到嗰個火警警報系統?」林答:「死喇,好似真係唔覺!」

五份併讀,「消防裝置為何處於停用狀態」這條線第一次有了完整的第一手時序:10 月 16 日八座水缸因漏水維修已放乾、缸內在鋪磚;11 月 19 日八座消防泵總電掣全部已關,而該掣同時控制水泵與警鐘,另有三座上水泵電源被關、一座上水泵水管被拆開;11 月 21 日其中一座總掣仍關;11 月 26 日火警當日,承辦商未獲通知系統是否已恢復。 這與居民陳詞所述互相印證,亦補上了置邦陳詞(指其職員放水護泵時關掣、而不知會連警報一併關掉)與跨部門專組報告(指保險絲因過電流熔斷)之間的空白——三者描述的可能是同一情況在不同時間點的不同層面,而非互相矛盾。至於責任誰屬,各方在總結陳詞中的主張見「責任鏈」與「比對」兩頁。

中華發展工程(維修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4 份 · 38 頁)

負責就大維修工程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其董事梁秉基提交了三份供詞。

梁秉基(董事)
第一至第三份證人供詞(9 頁、16 頁、3 頁 · 英文 · 部分 OCR)

2014 年加入中華發展任董事至今。

受聘經過:約 2025 年 3 月,他接到總承建商一名何姓人士(他表示不知道對方全名)來電,要求中華發展報價,就八座大廈的消防栓/喉轆系統向消防處提交關閉通知書,以便總承建商進行消防水缸的維修工程。2025 年 3 月 25 日他代表公司提供報價,涵蓋三個項目:採購 128 個九公升滅火筒、向消防處提交關閉通知書,以及簽發 FS251 表格。數日後接獲總承建商另一張姓人士電話告知會聘用中華發展。3 月 28 日收到蓋了公司印章的報價單,即代表正式訂立合約,他同日開出五成訂金發票。

他明確指出:總承建商與中華發展之間並無另訂書面合約。

過往關係:中華發展此前曾兩度受聘於同一總承建商承接樓宇維修項目,分別位於銅鑼灣及大角咀,兩者同樣涉及就消防栓/喉轆系統提交關閉通知書。此外雙方尚有其他非樓宇維修的項目。

他是中華發展方面的主要聯絡人;總承建商方面的聯絡人為張姓人士及其上司何姓人士——他表示不知道何姓人士的全名。他於 2025 年 4 月 7 日開設了本項目的 WhatsApp 群組。

嚴財華(董事)
證人供詞(10 頁)· 英文 · 2026-02 後

2012 年加入中華發展任董事至今,是公司五名董事之一,持約三成股份,負責消防裝置方面的工作,並在本項目中簽發 FS251 表格(關閉通知書由另一董事梁秉基簽署)。

他這份供詞的內容與梁秉基第一份供詞幾乎逐段對應,但語氣不同——他明確標明是轉述:關於宏業的何先生來電要求報價、2025 年 3 月 25 日的報價、3 月 28 日以蓋章報價單成立合約等等,他都寫成「本人從梁先生處得知」(I am given to understand from Mr. Leung),而非親身經歷。

因此,同一段事實在文件庫中有兩個層次的證據:梁秉基是親歷者,嚴財華是轉述者。兩人一致確認的是:宏業與中華發展之間並無另訂書面合約,整份委聘只靠一張蓋了章的報價單;而報價涵蓋的三件事,是採購 128 個九公升滅火筒、向消防處提交關閉通知書、簽發 FS251 表格——當中並不包括消防水缸的實際維修工程。

居民一方的總結陳詞就中華發展提出多項批評,包括指其報價時已列明消防系統「預計停一年」並按每張通知書收費、其後共提交 85 份通知書、從未派合資格人士實地視察等(見「各方文件」頁)。上述供詞為該公司董事本人向委員會提交的陳述,兩者宜對照閱讀。

置邦興業(物業管理公司) (9 份 · 73 頁)

宏福苑的物業管理公司 ISS EastPoint。這一組五份供詞的重量,不在於它說了什麼立場,而在於其中兩名前線員工留下的兩段第一手描述:一名電工說他奉工作單之命,在 2025 年七、八月間為八座大廈的消防水缸放水而關掉了泵房的刀掣,此後再沒有人叫他重開;一名工程主任說火災當日他逐座跑去打爆手掣、發現刀掣全部處於關閉狀態。置邦本身的立場則貫穿五份文件:大維修不屬其管理範圍,圍封區進不去,物料證書沒收過,也沒有專業能力去查。

羅國瑞先生(宏福苑電工,2005 年起任職)
證人供詞(7 頁)· 中文 · 2026-03-03

小學程度,持政府認可電工牌照,2005 年起一直在宏福苑當電工。他的供詞只有七頁,卻是這一組裡最關鍵的一份。

消防水缸放水:約 2025 年 7 月及 8 月間,他先後收到 8 份工作單,要求他協助總承建商宏業的工作人員為宏福苑各座大廈的消防水缸放水。置邦目前只找回其中 3 份的紀錄(2025-07-08 宏道閣、2025-08-18 宏昌閣、2025-08-28 宏仁閣),其餘 5 份暫時未能找到。

他當場提出過質疑:收到第一份工作單時,他向管理處同事駱倩盈指出,處理消防裝置是需要有消防牌照才能操作。他記述駱的回應是:由於他是電工、而這是宏業的要求,因此他需要陪同宏業的工作人員協助放水。

他做了什麼:他從未做過消防水缸放水,只是過往看註冊消防承辦商年檢時學過流程——第一步在主泵房關閉「上水掣」;第二步開「唐環」把天台及地下消防水缸的水排出;第三步把加壓泵房裡的「刀掣」關閉,因為水缸無水而加壓泵繼續運作會影響泵的運作甚至引致事故。他說在陪同宏業人員執行三份工作單時,在對方指示下,他以鑰匙開啟主泵房和加壓泵房,並關閉了「上水掣」及「刀掣」;「唐環」則由宏業人員操作。

然後就沒有然後:他明確表示,「我不理解或知悉以上提到的三個步驟是否影響屋苑內的其他系統(包括消防警鐘裝置),也不知道如何操作有關消防警鐘的裝置。」 以及:「本人完成消防水缸放水的工作單後並沒有進一步跟進是否需要再重開『上水掣』及『刀掣』,因本人理解大維修(包括維修消防設備)是由宏業及消防持牌承辦商負責,而不是我負責的。」 他說在執行這批工作單之前,從未因大維修被要求向宏業或其他承辦商提供任何協助。

林文欣先生(工程主任)
證人供詞(8 頁)· 中文 · 2026-03-03

1994 年中學畢業,持電工 A 牌,2019 年 7 月起任宏福苑工程主任;2025 年 4 月 1 日曾離職,同年 10 月 8 日再受僱,因此他對 4 月至 10 月這半年的事一概不知——那正好涵蓋消防水缸放水的整段時間。

火災當日他做了什麼:下午約 2 時 30 分,他正在宏新閣地下泵房檢查閘掣,接到物業主任鄭芷盈及駐苑經理黎永利來電,說宏昌閣火警,並提到屋苑的消防警鐘似乎未有響起,請他了解情況。宏昌閣附近已聚滿人進不去,他決定逐座去查。

他的紀錄逐座如下:

宏仁閣——打爆泵房門外的消防扲手掣(break glass),沒有聽到任何警鐘聲;用鑰匙開門進入加壓泵房,發現手動開關(俗稱「刀掣」)處於關閉狀態;他決定試着開啟刀掣,刀掣開啟後,聽見消防警鐘響起。

宏道閣——同樣打爆手掣,沒有聽到警鐘聲;進入泵房,同樣發現刀掣處於關閉狀態;開啟刀掣後,並沒有聽見警鐘響起。

宏新閣——同樣打爆手掣,沒有聽到警鐘聲;進入泵房,刀掣同樣關閉;開啟後,聽見警鐘響起。

他正要跑去第四座宏建閣做同樣操作時,被警察要求盡快離開。他補充一句技術細節:宏福苑的消防警鐘沒有任何控制面板顯示其狀態及是否運作正常。

另一段時間線:他說各座消防加壓泵房平日上鎖,管理處控制室、八座座頭保安、以及他本人與電工羅國瑞、技工李承富各持鑰匙;但他一般無需進入該泵房工作,2025 年 10 月 8 日重新入職後直至火災當日下午兩時多前都沒有進去過,也沒有收過任何消防加壓水泵掣關閉的通知,沒有協助過任何人關閉該等水泵掣。

火災當日中午的一通電話:他午膳後約下午兩時回辦公室,見枱面有宏泰消防的完工紙,列明已完成更換樓梯照明消防燈及部份樓層上水喉。他致電宏泰負責人鍾先生確認工程是否完成、何時能簽發 FS251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鍾先生表示宏泰暫時無法發出證書,原因是「水缸沒有水」,未能就涉及水源的項目進行測試。他說,那是他首次知道有關水源的情況。

鄭芷盈女士(物業主任,2014 年起駐宏福苑)
第一份證人供詞(16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7 頁)· 中文 · 2026-03-09 及 2026-03-30

中五程度,持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P-2 級牌照,2014 年 8 月起任宏福苑物業主任,向駐苑經理黎永利匯報。管理合約已於 2025-12-31 屆滿。

火災當日:下午約 2 時 50 分,宏昌閣管理員用對講機通知管理處棚架起火,同事駱倩盈立即報警。她走出管理處,見宏昌閣天井位置有火,宏業員工正用滅火筒救火。她跑到宏昌閣大堂要求管理員打破火警鐘玻璃——但打破後,火警鐘並沒有響。 由於火勢位置在低層,她指示管理員立即疏散低層住戶。回到管理處取擴音器時,她碰到工程主任林文欣,叫他去問註冊消防承辦商為何火警鐘不響,並指示他立即調查原因。下午約 4 時 10 分,警察要求管理處人員離開現場。

置邦劃出的界線(貫穿全份供詞):大維修不由置邦負責,置邦員工不會為施工程序作任何指示或監督;一旦宏業展開工程,所有圍封範圍只有宏業工人可進入,置邦員工無法進入、也看不到天井情況;棚網與發泡膠板的品牌、型號、物料、數量、證書,宏業與鴻毅一律沒有提供給她;而鴻毅作為監督者具備專業能力審核,「我及 ISS EPP 員工並無相關技術能力作出檢查」。她說當時沒有理由懷疑宏業或鴻毅的選擇不合規。

消防裝置的採購邏輯:宏泰消防連續約 9 年任宏福苑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每次投標都因為標價最低而獲管委會採納——2016 年起每年 3,200 元,2022–2023 年升至每年 12,000 元;火災前最近一次(2023 年 11 月)六間獲邀、兩間交標,宏泰每年 20,000 元、福昌工程每年 216,000 元,宏泰再次因最低價獲選。2025 年年檢後發現若干損壞需另行修復,2025 年 9 月八間獲邀、四間交標,宏泰又因標價最低獲選。原定 11 月開工,因消防處在七、八月間巡查時提過應盡快跟進,她與黎永利要求提早,工程於 10 月中展開。

她說她不知道的事:「我並未獲宏泰告知他們在進行檢查期間會關閉任何 FSI。本人亦沒有收到宏泰向消防處提交的任何關於關閉 FSI 系統的通知。」 置邦並沒有專門記錄註冊消防承辦商或消防處何時開啟或關閉消防裝置;而「據我所知,管理處從未接獲任何關於關閉火警系統的投訴。我當時不知道屋苑消防警報系統的操作是否有任何問題。」

吸煙:大維修開始後管理處不時收到居民口頭投訴指工人吸煙,她與同事會直接向宏業反映,並指示管理員發現工人吸煙即要求停止、張貼禁煙告示。她並引述工程會議紀錄:2024-09-12 法團提出若無改善將引入罰則;2024-10-12 宏業把一名未佩戴安全帶並吸煙的棚工列入黑名單,宏新閣棚工團隊一周後全數撤離;2025-01-04 法團再提醒;2025-03-15 因問題持續,法團給宏業一個月改善並要求設立指定吸煙區,再違規將按次罰款。

第二份供詞是對一名前員工黃志德的逐點反駁——黃在 2025-11-28 前後向傳媒評論,並於 12 月 5 日向警方錄取口供,指他 2025 年 5 月入職時見到控制室一個銀色消防警報系統沒有著燈、掛著寫上「掛牌」的紙皮,兩次向黎經理查詢不獲處理,並因擔心工作環境危害生命而辭職。鄭芷盈的回應是:控制室與管理處均沒有他所形容的銀色消防警報系統,他座位前只有一個灰色保險絲箱及一個鑰匙箱,她從沒見過寫上「掛牌」的紙皮;她沒有印象他作過上述查詢,火災後她問過黎經理及已離職的鄒小姐,一致答覆是沒有印象;黃志德辭職時當面遞信,沒有提出任何火警系統或吸煙的問題,口頭理由是想面試一份更近住處的工作、以及與其他保安員相處困難。她並指出黃在宏福苑只工作約兩星期,而且2025 年 10 月他還再度致電應徵宏福苑助理物業主任一職(面試後因欠缺文職技能未獲聘)——「如果黃先生指稱屬實,我不相信黃先生會再度求職擔任宏福苑的職位。」 就黃指工人常走後樓梯出入、故推測置邦為方便工人而關掉火警系統,她指後樓梯地下及天台出入口的門鎖連接的是保安警報鐘,而非火警鐘,兩者無關。

黃百盛先生(高級管理員,任職宏福苑逾十年)
第二份證人供詞(4 頁)· 中文 · 2026-03-30

全套文件中最短的供詞之一,只為回應一件事。黃志德向警方稱,他入職一星期後的某個星期六,曾就消防警報系統不運作的原因,詢問一名在宏福苑任職 10 年的男保安下屬,對方告訴他消防系統失靈、所以沒有燈和需要掛牌。

黃百盛的回應是:黃志德任職期間,他在宏福苑已工作 10 年以上,而且兩人當時都在控制室工作,因此黃志德提及的男下屬可能就是他本人。「然而本人印象中沒有與黃先生作出過上述對話,而黃先生也沒有就宏福苑消防警報系統向本人提出過任何詢問。」 他並說黃志德任職期間,兩人甚少交談。(鄭芷盈在其第二份供詞中另指,符合「任職十年以上男保安」條件的只有黃百盛及宏建閣座頭詹映坤,而她在 2026-03-28 致電詹映坤,對方確認與黃志德沒有進行過上述對話。)

鍾瑞霞(宏昌閣日更座頭)
證人供詞(8 頁)· 中文 · 2026-03-09

三十多年前初中畢業,做過工廠包裝、家庭主婦,2009 年 11 月加入置邦派駐宏福苑,2010 年 5 月起一直擔任宏昌閣日更座頭,直到火災當日,工作時間為早上七時半至晚上七時半。這份供詞是全套文件中最貼近起火點、也是最早發現火警的第一手證供。

當日上午:宏業工人幾乎每天早上八時至下午四時多在宏昌閣施工,當日亦然。約 8:00 她為一名宏業女工人登記,對方向她借天台鎖匙;8:20 另約四名男工人到場;8:45 再有約十名男工人到場——因為都已在宏昌閣施工約一個月、她也認得,除登記了一名帶頭的何姓男士的姓名及電話並要求他確認能聯絡上其他工人外,沒有再逐一登記。她說這段期間並無任何特別或可疑的事情發生。

下午 2 時 48 分:一名約六十歲的男士走到宏昌閣大堂門口告訴她宏昌閣後方起火。她頗肯定該男士並非宏昌閣住戶,也從未見過此人。她立即與該男士跑往後方確認——

「我看見宏昌閣一樓的 4 至 5 號單位之間的天井位有火(較近 5 號單位)。該男士向我指出該天井位綠色棚網下的位置著火,但當下火勢並不算太大。我記得一開始著火位置只有 40 至 50 厘米長,同時我看見綠色棚網被燒皺。」 她當時看不到該位置是否有人在施工。她隨即用對講機向控制室匯報,並表示應同時通知宏業。

然後是全案最直接的一段警鐘紀錄:約兩分鐘後黃百盛、徐金富、黎永利、鄭芷盈等陸續趕到,其中一人告訴她管理處已報警。她返回大堂呼籲住戶離開;宏業的張先生趕到,在座頭向她借了一個滅火筒救火。

由於宏昌閣大堂並沒有設消防玻璃按鈕,她衝上一樓,打破最近防煙門旁的消防警鐘——警鐘沒有響起。她再試了幾次,警鐘依然沒有響。由於宏昌閣的樓梯是「剪刀式」設計,她隨即跑去較近二樓的三樓,打破那裡的消防警鐘——打破後警鐘依然沒有響起。 當時火勢愈來愈猛烈、濃煙已起,她唯有一面返回大堂、一面大叫和拍門通知住戶離開。回到大堂後,她告知鄭芷盈小姐消防警鐘沒有響起。

下午三時左右警察與消防到場要求所有人離開,她在地下呼籲圍觀居民離開,之後再返回大堂察看是否還有人逗留,直至火勢太猛才離開,協助疏散居民,約四、五時才離開現場。供詞最後一句是:「我並不知宏昌閣起火的原因,也不知道火勢為何會蔓延得那麼快。」

李承富(技工/木工,2024 年 7 月起)
證人供詞(7 頁)· 中文 · 2026-03-09

他與電工羅國瑞同屬工程部,是消防水缸放水工作單的另一名執行者,兩人的供詞可以並排閱讀。

他記得的數目與時間:約 2025 年 5 月至 8 月期間,工程部先後收到管理處 8 份工作單,要求協助宏業為各座大廈的消防水缸放水;他明確記得八份工作單是針對八座大廈發出的。他理解警方向置邦提供了其中 3 份的紀錄——2025 年 7 月 8 日(宏道閣)、8 月 18 日(宏昌閣)、8 月 28 日(宏仁閣)——其餘 5 份警方提到未能找到。由於放水的工作單比較複雜,羅國瑞要求他陪同執行。

他也提出過同一個疑問,但對象不同:他說「我當時理解操作消防裝置通常需要通知消防處,因此在執行消防水缸放水的工作單時,我也向羅國瑞先生提出處理消防水缸是需要有消防牌照才能操作。」 而羅國瑞的回應是「接到工作單就根據工作單執行」。(羅國瑞本人的供詞則記述,他是向管理處的駱倩盈提出同一疑問,並獲告知因為他是電工、而這是宏業的要求,所以需要陪同協助。)

宏業為什麼要找他們:他記述宏業的人員曾提及,要求他和羅國瑞協助放水的原因,是宏業的人員不知道哪一些掣是用來放水的。

放水的實際分工:他用鑰匙開啟加壓泵房後,宏業人員與羅國瑞進入泵房,他自己在門外等候,沒有進入,因此不知道泵房內放水時具體發生什麼事。其後一行人到主要泵房,羅國瑞在內關閉街喉上水掣,宏業人員開「唐環」排水——由於「唐環」很緊,需要幾個人才能轉動,他當時也協助了宏業人員轉動。之後宏業人員爬到消防水缸上檢查是否還有水;再上天台處理天台的消防水缸,因天台的「唐環」在高處棚架上,他們指示宏業人員自己爬上去轉動。

然後同樣沒有下文:「我完成 8 份消防水缸放水的工作單後並沒有進一步跟進是否需要再重開/關『街喉上水掣』及『唐環』。本人理解大維修(包括維修消防設備)是由宏業及消防持牌承辦商負責,而不是我負責的。」

他並就泵房作了一段技術說明:加壓泵房「亦稱為消防泵房,其用途是當警鐘玻璃被打破後,會把水泵到消防喉」,房內有一些刀掣及控制水泵的電掣,「由於我不是電工,我不理解這些掣的作用,亦不知道刀掣的開關是否與消防警鐘的系統有關」。他並指出工程部持有的是一套「通鎖匙」,可以開啟宏福苑八座大廈的所有泵房。

駱倩盈(管理處文員,2024 年 8 月起)
證人供詞(9 頁)· 中文 · 2026-03-03

2007 年首次入職置邦,中間兩度離職,2024 年 8 月再度重返並派駐宏福苑管理處任文員,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管理合約結束。她的供詞提供了消防水缸工程在工程會議紀錄上的完整軌跡,這是其他供詞沒有的。

會議紀錄逐條:

2025-03-15 工程會議,宏業表示「會先進行消防缸防水工程」。

2025-03-29 工程會議,宏業報告「會於 2025 年 4 月 7 日起進行宏泰閣及宏志閣的消防缸防水工程,屆時消防缸會暫停運作及向消防處申請掛牌。另外,亦會於單數樓層擺放水劑滅火筒」——這與消防處紀錄中最早的兩張關閉通知書(宏泰閣、宏志閣,2025 年 4 月 7 日起)完全吻合。

2025-04-26 工程會議,宏業報告「相關工程將於下星期正式展開」。

2025-06-21 工程會議,宏業指經商議後天台消防水缸部分配件處理如下:過刮喉會拆除、更換不銹鋼波曲、更換入水喉為銅喉。

2025-08-30 工程會議,宏業及鴻毅指 (i)「G、H 座消防缸維修工程已完成,將會與管理處商討將消防缸轉為臨時食水缸安排」及 (ii)「D、E、F 座消防缸維修工程仍進行中」。(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在供詞中指,中華發展遞交的關閉通知書只寫「消防水缸漏水」,「沒有提及水缸全空,更沒有提及把水缸另作他用的計劃」——這條會議紀錄正是「另作他用」的內容。)

工作單的流程:宏業的張先生或梁小姐向管理處當值職員提出在指定日期需要協助放水,管理處便聯絡電工羅國瑞或技工李承富詢問能否協助,「我記得當時他們沒有拒絕該等請求」;之後由當值職員發出工作單。她確認置邦現時只持有三張工作單副本,其中兩張由黃百盛發出、一張由她本人發出,日期為 2025 年 7 月 8 日(宏道閣)、8 月 18 日(宏昌閣)及 8 月 28 日(宏仁閣)。她通常會在當日叫工程部人員在有關座數的地下大堂等候宏業代表。

關於關閉通知書:她說曾看過由宏業提供的、中華發展在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11 月期間向消防處發出的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通知各座的消防栓/喉轆系統需要關閉,但不肯定確切看到的時間;至於通知發出後中華發展或宏業與消防處有否進一步溝通、內容為何,她並不知曉。

臨時措施:她說施工期間宏業在每座大樓奇數層的小型水錶房內放置額外滅火筒,而她會安排大廈保安員在不同時間隨機巡查以確保滅火筒在原位,記憶中每月最少巡查一次,相關紀錄已提供予警方。

她的界線:「本人工作屬文職性質,沒有相關消防及工程之專業知識,純粹是應宏業職員要求聯絡工程部職員以提供所需協助及配合。本人對於消防水缸排水的實際操作沒有概念,包括需操作的按鈕和需關閉的電掣。」

火災當日:下午約 2 時 50 分,宏昌閣座頭鍾瑞霞以對講機聯絡控制室指宏昌閣後方起火;控制室與管理處基本相連,她與林世文、黃百盛都在控制室聽到。她隨即叫當值保安趕往現場,通知物業經理黎永利及物業主任鄭芷盈,聯絡宏業派駐宏福苑的代表何先生,並迅速致電報警。 之後她與同事留守管理處不停接聽居民電話、呼籲他們在安全情況下盡快疏散,並用擴音器呼籲居民離開屋苑,最後在警方勸籲下離開。

黃百盛(高級管理員)
第一份證人供詞(7 頁)· 中文 · 2026-03-09

(他的第二份供詞另見上文,專責回應前員工黃志德的指稱。)

吸煙投訴:他說由大維修開始至火災當日,在管理處大約接聽過四至五次關於宏業工人在屋苑施工期間抽煙的投訴,通常隨即聯絡宏業的張先生和梁小姐要求勸籲工人。他記得 2025 年有一次聽到管理處外有住戶討論宏仁閣有宏業工人正在吸煙——由於宏仁閣與管理處相近,他馬上走到宏仁閣,發現有宏業工人在近一樓地方抽煙,立即從地下大叫要求他們停止。

工作單:他確認置邦現持有的三張消防水缸放水工作單之中,兩張由他發出(另一張由駱倩盈發出)。他說宏業職員並不是直接向他要求發出工作單,而是透過管理處職員叫他協助發出,但已沒有印象是哪位同事作出該請求。他並說明自己於 2025 年六、七月間從大堂通告得知宏業約在 8 月需要對宏昌閣和宏仁閣的消防水缸進行排水,但已不記得其他座數是否也有類似工程。他強調自己「沒有與消防水缸排水工程相關的消防及工程專業知識,純粹是應管理處職員的請求幫忙發出工作單」,因此不知道該等工程的步驟會否影響屋苑其他系統(包括消防警報系統)。

火災當日:他當日早上七時半如常上班。約下午 2 時 50 分在控制室接到鍾瑞霞的對講機報告,隨即與管理員徐金富趕往現場,兩三分鐘後到達宏昌閣時,火勢已燒到約十一至十二樓。他與徐金富隨即由低層開始上門拍門通知住戶有火警、叫他們盡快在安全情況下離開,他由一樓拍到六樓,其後因火勢太猛烈、濃煙太大無法再往上,只好回到地下。

他留下與鍾瑞霞、鄭芷盈、林文欣一致的一句紀錄:「我當時沒有聽到宏昌閣的消防警鐘響起。我不知道消防警鐘沒有響起的原因。」

下午三時左右消防到場要求所有人離開,他隨後到其他數棟大廈呼籲居民離開並疏散到附近公園空地,之後留在空地安撫居民;火勢蔓延至宏仁閣後,他與眾多居民疏散至廣福社區會堂,直至下午五時多才離開。

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 (1 份 · 31 頁)

第十二屆法團第二任管委會主席徐滿柑的供詞。第一任管委會在 2024 年 9 月 6 日的特別業主大會上被投票罷免,他當日在現場報名參選、在無人反對下當選,其後獲選為主席,一直做到 2026 年 1 月 6 日法團被土地審裁處解散為止。他接手時,大維修合約已簽、第一期工程已開工約一個月、棚架已搭好。

徐滿柑先生(第二任管委會主席)
證人供詞(31 頁 · OCR) · 2026-04-15

在港鐵電子工場從事電子維修工作,自嬰兒時期起在宏福苑成長,成年後在同一屋苑置業、兩名兒子亦在此出生。

他為何會走出來:2024 年 6 月初收到第一任管委會發出的大維修集資通告,分六期繳付約 169,654 元,即每約一個半月付約 30,000 元。他與居民交流時發現不少人關注集資期太短,也留意到部分居民對工程內容認識有限。6 月 14 日他與其他居民想列席管委會會議反映意見,不獲安排進場;會後他與第一任主席鄭國權交流,記述對方當時說:「交大維修費用是你們的責任,大維修工程一早已通知大家,大家應該一早開始。」 同日居民商議循《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3 收集不少於 5% 業主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其後成立關注組。9 月 6 日特別業主大會通過罷免第一任管委會。

他查文件後發現的問題:關注組取得招標妥平台登入資料後,他查閱發現——2024-01-28 特別業主大會紀錄第六項顯示 96.51% 業主同意分六期集資,並註明「集資日期稍後由管理委員會商議再作安排」,但他在會議紀錄中找不到第一任管委會曾就集資日期作出決議;工程合約沒有分項報價,只以整體金額列示,例如「各層升降機門油漆翻新」報價 992,000 元卻沒有任何計算方式;以及有居民關注《承建商投票分析報告》未有披露宏業過往涉及的紀律處分紀錄,而他自己在 2025 年二至三月在屋宇署網站查到宏業的註冊建造商牌照即將屆滿。

接手後做了什麼:考慮到推翻既有合約可能面對賠償風險並影響工程進度及資助申請,第二任管委會選擇在合約框架內處理。他們與顧問及承建商商討刪減非強制項目,經 2025-03-21 特別業主大會通過,取消五項選擇性工程、共減省約 1,581 萬元(外牆皮石透明面漆、石屎食水缸水壓測試、單位相連外間構建物檢查報告、垃圾槽維修、各層升降機門油漆翻新)。他們設立「宏福苑大維修 group」WhatsApp 群組(成員包括管委會、鴻毅、宏業及管理處,居民不在群內),召開五方協調會,成立工程小組,把工程會議由每星期一次改為每兩星期一次並邀請居民列席,在中央公園辦多場講解會,並把講解會錄影在各座大堂播放。

發泡膠板——他持續爭取但撞牆的一段:封窗安排在第二任管委會上任前已由第一任管委會及工程顧問決定。上任後他們收到居民對阻燃性能的質疑,自己也有較大反對聲音。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的回應「主要集中於『沒有法例要求』或『沒有證書制度』,而未有正面回應如何改善物料的實際阻燃表現」。 他曾建議改用阻燃性能較佳、質地較硬的「白色中空板」,承建商以難以現場裁切為由不同意;承建商另提出改用 2.5mm 厚半透明中空板,但他判斷那只是針對居民對透光的要求,而非針對阻燃,且保護能力低,故不接納。他轉而要求物色阻燃性能較佳的發泡膠板,2024 年 9 月曾到宏業在宏建閣的辦公室,用手機展示 YouTube 上阻燃發泡膠板的影片,問可否更換;對方表示新一批只會用於未施工部分,已安裝的更換涉及額外人力成本並影響工程進度。在他持續要求下,承建商最終同意在第二及第三期使用阻燃性能較佳的發泡膠板,2024 年 10 月工程例會紀錄記載新一批物料到場、宏業即場用打火機測試,結果顯示「是不能點燃的」。

一封沒有回覆的信:由於宏業拒絕更換第一期的舊一批發泡膠板,第二任管委會於 2024 年 10 月 4 日向消防處發出電郵,就有關物料的消防安全提出關注,希望若確認存在安全問題便可據此要求更換。「可惜,消防處無就該電郵作出回覆。」 他並記述其後消防處及獨立審查組多次到場巡查(包括 2024-11-05 到宏昌閣由天台至多個樓層巡查、2024-11-19 到宏泰閣),都沒有就以發泡膠封窗提出問題。

關於委員會播放的棚網測試片段:他補充四點——測試由承建商在現場進行,管理處職員、工程顧問及獨立審查組在場,第二任管委會當時並不在測試現場;他們收到的片段是管理處透過大維修群組發放的,當時並沒有發現所收到的片段拍攝內容不完整,而委員會在開案陳詞展示的版本與他們收到的版本並不相同;當時在場的管理處職員、承建商、工程顧問及獨立審查組均未有指出測試結果存在問題,亦未提出任何安全關注;因此他們理解測試結果已獲現場專業人士接納,把片段視為測試曾經進行的紀錄。

關於授權票:他說第二任管委會成員上任前曾聽聞部分業主對授權票的真實性及有效性表示關注,「該等情況主要是居民間的意見反映,當時並無機制可作進一步核實」。他描述的程序是:授權書須於會議前不少於 48 小時送交管委會秘書;收集後由管委會代表聯同管理處職員到各座開箱取票、全程攝錄,再於會議室由管理處職員及管委會秘書點算、有委員在場觀察,資料不完整或填寫有誤者視為無效。他並主動提出四點優化建議:引入更嚴謹的身份核實程序;就大型維修相關決議提高親身投票的比例要求;探討限制授權代表的範圍或可代表人數;以及在授權書中加入投票意向或配合電子點票。

他的結語:「作為管委會成員,我們本質上均為普通市民,並非建築、工程或消防等專業界別的人士。」 他說他們在實務中逐步學習,倚重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盡力作出當時認為合適的決定。

法團顧問/授權票爭議 (3 份 · 21 頁)

兩名區議員身分的人士,就多名證人關於「授權票如何被收集」的指控,向委員會作出書面回覆。這一組不是證人供詞,而是被指控者的答辯——委員會把其他證人的指控摘要(Summary of the pertinent evidence)發給他們逐點回應。

黃碧嬌女士(時任法團顧問)
致委員會代表律師的第一個回覆(7 頁 · OCR)+第二個回覆(9 頁 · OCR) · 2026-04-08 及其後

身分與任期:2021-11-17 第 11 屆管委會第 9 次全體委員會議上,獲時任主席鄭國權以電話邀請並經會議通過,出任法團顧問。她強調此職屬義務及純諮詢性質,目的是促進屋苑與社區的溝通、協助居民接收社區資訊、協助法團聯絡政府部門(例如向民政事務處預訂社區會堂),在法團及管委會並無決策權。任期至 2024-09-06 該屆管委會被罷免為止。

就工程的參與:她說從未就挑選哪家承建商、評審標書或編製工程預算提供過任何意見,理由是不掌握工程技術細節、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她曾以顧問身分列席 2021-12-11 特別業主大會(該次決議選聘鴻毅為工程顧問)及 2024-06-27 管委會會議。就棚網與發泡膠板,她說事前對用料詳情及潛在風險全不知情。她並表示完全不認識宏業建築及其董事侯華健,傳媒報導引述她的說法,實際語境是「在火災發生後,透過電視新聞報導才得知侯先生此人」。

授權票——她逐條反駁:

就「派發福袋換取授權票」——她說她參與的福袋派發活動發生於 2022 年 8 至 9 月,與收集授權票無任何附加條件。

就「以大維修資助作誘餌綁定收集授權票」(戴自文、徐滿柑、江祥發的指控)——她說在街站提供市建局「樓宇更新大行動 2.0」等資助資訊、派發及協助填寫申請表,是區議員職責範圍內的常規便民服務,與收集授權票是完全獨立的兩回事;且政府資助設有嚴格的年齡及資產審查機制,最終審批權在市建局,她及團隊不可能也無動機去「放寬審查條件」。她並引述錄音記錄稱,她明確告知街坊「可自行去 9 月 6 日的業主大會,如不出席亦可將已簽妥的授權票放入屋苑信箱」。就戴自文提到在大會當天取回家人授權票一事,她說當場立即退還。

就「假授權票」「冒簽」「被代投」(王淑蘭、江祥發的指控)——她說這是毫無根據的傳聞,並指江祥發本人亦承認,經警方調查後證實該張授權票實際上是由該名業主的母親親自簽署授權的,屬業主家庭內部溝通不足引起的誤會,警方了解情況後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

就「洗樓」(逐家逐戶拍門)——她說收集途徑主要是街站、日常社區接觸、辦事處收集或信箱投遞,以及預約家訪;家訪對象全是相識已久的街坊(部分超過 20 年),全為預約並在業主或家屬同意下進行,所涉授權票不多於十張。她並提出一個環境論據:2021 年 12 月那次大會期間,她及其他建制派議員均在區議會選舉中落選,當選宏福選區的是大埔民主聯盟的姚鈞豪,當日亦有列席該次業主大會,在被嚴格觀察的環境下,肆意上門索票「不可能發生」。

授權票的確切數目(這是她回覆中最具體的部分):2021-12-11 特別業主大會,她及團隊合共協助處理了 131 張授權票;2024-09-06 特別業主大會,她及義工團隊、議員辦事處、當屆法團委員、社區好友等合共代為收集及協助處理了 148 張。但她強調,兩次大會中明確指名授權予她本人作為代表的,各只約二十餘張,其餘大部分是業主授權予當時的法團委員、主席或班組導師等,她的辦事處只作行政上的代收及轉交。她並說,除明確指名授權予她的票外,她絕對沒有行使其他授權票進行投票;至於 2021 年那次選聘工程顧問的議程,由於顧問身分不便投票,她把授權她的票交給法團委員李官華代為處理。

核實與把關:她指授權票表格由法團以特定顏色紙張印製並預先蓋上法團印章後才派入各業主信箱,外界無法隨意取得或影印空白表格冒充;收集後全數交予管理公司 ISS 核對驗票,她並非最終驗票者——她並舉出 2021-12-11 那次管理公司曾宣告 8 張無效票並作廢,作為驗票機制有實質把關作用的證明。若業主未填寫被授權人,辦事處會填上法團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團隊義工為被授權人。

梅少峰先生(大埔南分區委員會委員/區議員)
致委員會代表律師的回覆(5 頁 · OCR) · 2026-05 後

他列出自己曾列席的會議:2023-05-05 特別業主大會、2024-08-14 管委會會議、2024-09-06 特別業主大會(主要在下方透過直播了解情況,未以嘉賓身份坐在主會場)、2025-03-21 特別業主大會及 2025-09-13 周年大會。全部均受法團邀請,以嘉賓身份義務出席,並曾受邀協助監票。他說由於是嘉賓身分,不存在亦沒有被要求作出利益申報。

參與程度:他表示從未參與過任何有關大維修工程的實質討論,未就承建商選擇、投標評審、工程預算、項目監督提供過任何意見或協助;完全不認識宏業建築、其董事或鴻毅,雙方無任何既往關係。他說面對居民查詢時,他的立場僅為「大維修屬政府命令,故需要處理及遵從」,對罷免法團無特定取態,立場是支持法團工作、協助按程序順利完成會議,並尊重業主的投票結果。

他唯一具體協助過的事:2024 年 9 月 6 日特別業主大會,法團因居民要求召開大會卻找不到場地,他聯同大埔民政事務處代表出席並協助尋找場地,最終落實借用學校場地讓大會得以舉行。

授權票:他強烈否認「協助居民申請資助以吸引授權票」的指控,說協助填寫市建局資助計劃申請表是區議員職責及日常服務範圍內的常規便民服務,當中並無向居民要求授予授權票作為交換條件。他說他及辦事處同事並未主動收取授權票,也沒有要求居民授權予他——他以嘉賓身份出席,不需要持授權票入場或投票。角色僅限於:在屋苑範圍外的恆常街站服務時,若個別街坊主動要求協助代交授權票,才受業主所託代為處理及交付。若居民交來的授權票沒有寫明被授權人,他們會明確告知「如果沒有特別寫明,我們就會填寫授權予主席」,得到居民確認及同意後才帶回辦事處集中處理,再一併放入法團的收集箱。 由於他及同事並非被授權人,因此不存在由他們確保遵照居民投票指示行事的情況——投票權最終由大會主席行使。

消防處 (32 份 · 353 頁)

全套文件庫中最大的一組:18 名證人、32 份供詞、353 頁,由處長、副處長一路到大埔消防局最先到場的隊長、以及與殉職隊員同組的兩名沙田消防員。內容分兩條線——一條是制度線,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俗稱「排牌」)的機制如何運作、為何八座大廈的消防栓/喉轆系統可以連續關閉七個多月;另一條是火場線,由 14 時 51 分第一通火警電話到 28 日凌晨的逐級升級。消防處在供詞中確認了一項事實:八座之中有七座的手動火警警報系統未能啟動。

姜世明先生(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
第一至第五份證人供詞(47、8、7、14、13 頁)· 英文 · 部分 OCR · 2026-01-16 至 2026-04

五份供詞合共 89 頁,是消防處在制度問題上的主要答辯人,也是理解「排牌」機制的入口。

排牌是通報、不是審批:按《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及消防處 2021 年第 1 號通函,消防裝置若需關閉過夜或連續超過 24 小時,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必須在 24 小時內向消防處遞交關閉通知書。收到後,當區消防局須在 24 小時內到場做風險評估,並發出勸諭信要求業主盡快完成維修、通知住戶、並在 72 小時內採取額外消防安全措施(例如加放手提滅火筒、加強巡邏);72 小時後再覆檢。但他強調:「關閉通知制度並非審批機制,因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應負最終責任去核證消防裝置處於有效運作狀態。」 承辦商毋須事先取得批准就可關閉系統。

續期為何不用再巡查:通知書每 14 天須續期一次。他解釋 14 天間隔的設計目的是確保承辦商「主動而自覺地」作出專業判斷,並讓消防處核實工程仍有註冊承辦商監督、知道最新負責的是哪一間、以及該承辦商有沒有被紀律研訊除名。但他同時寫明:若續期所涉的是先前已評估過的同一項缺陷,則毋須再巡查或重複風險評估——理由是初次風險評估已完成、緩解措施已落實、住戶已獲通知,而「在延長關閉期間,情況預期不會進一步惡化」。

宏福苑八座的關閉時序(他逐座列出):最早的是宏泰閣及宏志閣,2025 年 4 月 7 日起關閉,各續期 16 次;宏建閣 5 月 16 日起,續 13 次;宏昌閣及宏盛閣 6 月 16 日起;宏新閣 7 月 4 日起,續 10 次;宏道閣 7 月 11 日起,續 9 次;宏仁閣最遲,9 月 5 日起,續 5 次。全部八座的消防栓/喉轆系統在火災當日仍然處於關閉狀態,最後一次續期有效至 11 月 27 日或 12 月 4 日。每張通知書上,中華發展填報的缺陷理由都是「消防水缸漏水」。

最關鍵的一句:「在所有已遞交的關閉通知書中,火警警報系統一欄均留空。」 火災後調查發現,除宏新閣外,其餘七座的火警警報系統其實已與消防栓/喉轆系統一併關閉,但這一點並未反映在通知書上。 他因此表示消防處「一直處於火警警報系統運作正常的錯誤印象之中」,並指出消防處設有隨機抽樣的審核機制去核實消防裝置功能,但宏福苑並未被抽中。

消防處對兩間承辦商的指控(第四份供詞):

對宏泰——宏泰受聘修復 2025 年 3 月年檢發現的消防栓/喉轆系統及火警警報系統缺陷,其職員在維修過程中發現部分座數水缸全空、八座總電掣全部處於關閉位置(這同時會令火警警報系統斷電),就有責任通報消防處。他指 2021 年第 1 號通函明文要求,若關閉的情況可能在火警時令整幢樓宇陷入危險便須書面通報,而「水缸全空」正是通函所列的例子之一。他的結論是:「宏泰未有按其角色、亦未有按通函要求通知所有相關方。」

對中華發展——「按其自身的證供,中華發展在簽發多份關閉通知書及 FS251 之前,從未到場進行任何實地檢查以評估是否需要關閉相關消防裝置,亦未曾親自執行關閉。」 他指中華發展「不但辜負公眾期望,更以虛假陳述令消防處相信它就是根據所偵測缺陷進行相關維修的註冊承辦商,破壞了消防處的信任」;而相應的 FS251 直到 2025 年 10 月才連同關閉通知書提交消防處,且缺陷描述只寫「消防水缸漏水」,沒有提及「水缸全空」,更沒有提及把水缸另作他用的計劃,也沒有提及火警警報系統已被關閉。

他並引述當時駐大埔消防局的見習消防隊長吳俊聰的警方口供:2025 年 9 月 9 日中午,吳致電梁秉基,獲告知關閉消防栓/喉轆系統是因為水缸維修工程(同樣沒有提及水缸全空、他用計劃或警報系統關閉)。同日的風險評估巡查中核實了滅火筒已按規定放置,除隨機抽驗消防喉外,並無檢查其他消防裝置(包括火警警報系統)——該名人員「基於當時所得資料,沒有理由去懷疑對方向他明確陳述的內容」。

第五份供詞:對梁秉基說法的正面反駁。他指消防處紀錄顯示,「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並不在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冊之上;名冊上另有一間名字相近的「Prestige Construction & Fire Engineering Co Ltd」(註冊編號 RC1/0563、RC2/0744),但該公司並未在宏福苑進行任何消防裝置相關工程。就梁秉基所稱「由一間註冊承辦商代簽關閉通知書、另一間做實際工程」屬業界慣例,他的回應是:「這從來不是通報制度的一部分,亦不可接受——更遑論如宏福苑一案所顯示,實際工程是由根本不是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分判商執行。這種做法規避了法定問責,並削弱消防處在承辦商違規時對其採取紀律行動的能力。」 他並指供水缸是消防栓/喉轆系統的主要組件之一,因此《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 7(1) 條同樣適用,「天雄與太陽建設均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由它們進行水缸的混凝土工程並不可接受」。

第二及第三份供詞分別交代消防泵房的出入登記簿,以及火災當日消防處嘗試重啟各座警報與消防栓系統的經過——消防裝置監察組人員在當日 15:54 到場,檢查泵掣板後發現火警警報系統與消防栓/喉轆系統共用同一電源,這正是警報系統失效的原因。當日只有宏仁閣、宏道閣、宏志閣三座未受火勢嚴重影響,可以嘗試重啟,但即使把總電掣扳到「開」的位置,警報系統仍然無法運作;翌日再對宏建閣、宏盛閣嘗試,同樣失敗;宏新閣的總電掣在人員到達時已經處於「開」的位置,警報系統依然不響;宏昌閣與宏泰閣的泵房水浸有漏電風險,無法嘗試。他並指出,26 日 16:00 觀察到宏仁閣的總電掣處於「關」的位置,而由於泵房門並未上鎖,「不能排除有人在警報系統被啟動後進入泵房再把總電掣關上的可能」。

翁錦雄先生(助理處長/消防安全)
證人供詞(12 頁)· 英文 · 2026-01-16

任職消防處 31 年。他的供詞劃出消防處與屋宇署、獨立審查組之間的分工:消防安全分「主動」與「被動」兩類,主動部分(消防裝置及設備)由消防處規管,被動部分(防火間隔、防火門、逃生通道、結構耐火)由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規管,而宏福苑這類房委會發展的屋苑則由獨立審查組監督合規。

兩句話值得單獨記下:「消防處並無任何規例、守則或指引規管樓宇的翻新工程。」 以及「消防處並無任何規則或規例涉及棚網的使用。」 他指出翻新維修工程應遵守的是屋宇署《2011 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F5.6 條,而地盤吸煙則屬勞工處按《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的權限。

發泡膠板投訴的處理經過:消防處於 2024 年 9 月 23 日收到一宗投訴,內容是宏福苑存放大量用作封窗保護的發泡膠板。9 月 25 日約 16:40 到場巡查,在宏昌閣、宏盛閣、宏志閣外的空地見到一批發泡膠板,認為並非消防處職權範圍內的違規事項。10 月 3 日以電話通知投訴人兩點:巡查結果,以及在樓宇窗戶上加裝發泡膠板一事不屬消防處職權範圍。投訴人其後沒有再作查詢。由於該投訴同時已送交獨立審查組,消防處沒有另作轉介。他並說明,9 月 25 日巡查之前消防處與獨立審查組並無就此投訴溝通,巡查之後獨立審查組曾以電郵及電話向消防處查詢,消防處人員在電話中告知了巡查結果及對投訴人的口頭答覆。

伍永光先生(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賀俊維先生(時任大埔消防局局長)
伍永光證人供詞(3 頁)+賀俊維證人供詞(6 頁)· 英文 · 2026-03-05 及其後

這兩份供詞回答同一條問題:法團 2024 年 10 月 4 日那封題為「Request from Committee of Wang Fuk Court IOC」、由當時管委會副主席發出的電郵,消防處究竟怎樣處理。

電郵寄往大埔東消防局,10 月 6 日轉交大埔消防局跟進。當日值班的當更主管伍永光奉命處理。10 月 6 日約 14:31,他與發信人通電話。 對方告訴他,宏福苑大部分窗戶被發泡膠封窗物料遮蓋,用作外牆維修期間防止刮花;基於發泡膠的易燃性,加上地盤工人吸煙構成的風險,他表達憂慮並詢問處理方法,包括可否安排消防演習。

伍永光的答覆是:由於消防處並無規例、守則或指引規管樓宇翻新工程,在外牆維修期間於窗戶加裝發泡膠板一事超出消防處的範圍;他建議對方就懷疑僭建及建築工程向屋宇署尋求專業意見,就棚架工程安全相關的一切事宜向勞工處尋求意見。就吸煙問題,他建議法團應指示物業管理處督促承建商嚴格執行地盤管理,包括動火作業前清走可燃物、特別是禁止吸煙及防止隨意棄置煙頭。就消防演習,他請對方填寫申請表並經管理處遞交。他記述對方在對話結束前沒有再提出其他問題,他也表示歡迎進一步聯絡;同日以電郵向上級報告跟進情況,此後沒有再收到指示。

賀俊維另交代了與宏福苑有關的其他八宗個案,包括 2024 年 7 月 12 日管理處通報竹棚材料擺放位置(15 日經查證確認不阻塞逃生通道及緊急車輛通道)、2024 年 9 月 4 日領展物管就宏福苑停車場旁通道欄杆的查詢,以及 2024 年 10 月 14 日就一宗吸煙相關查詢——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當日 10:30 致電管理處職員,建議加強保安巡邏、在維修工地範圍內禁止吸煙,賀俊維同日 16:55 以電郵回覆查詢人交代已採取的行動及管理處的保證。

鄧榮華先生(助理處長/新界北)
第一至第三份證人供詞(23、13、16 頁)· 英文 · 2026-01-16、2026-02-19 及其後

第一份供詞是整場救援行動的主敘事,也是理解火勢如何在一個下午吞掉八座大廈的骨幹。

升級時序:14:51 消防處通訊中心接到第一通火警電話,報稱宏昌閣外牆棚架起火並有爆炸。按預設調派,一部油壓升降台、一部大型泵車、一部輕型搶救車、一部旋轉台鋼梯及一部救護車即時出動;另因宏福苑在 2024 年 11 月 13 日已因應維修工程訂立應變計劃,額外加派一部大型泵車及一部輕型搶救車;再因宏昌閣的消防栓/喉轆系統處於關閉狀態,按部門政策指令再額外加派一部大型泵車。首部消防車 14:56 到場。15:02,最先到場的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在抵達六分鐘後把火警升為三級。15:34 升四級,18:22 升五級。11 月 27 日 21:31 火勢「包圍」,11 月 28 日 03:15 「受控」,10:18 停止調派。

投入規模:初期已派出 12 部消防車、1 部救護車、61 名人員,相當於三級火警預設調派的八成。15:34 時 48 部車、13 部救護車、269 人;18:22 時 116 部車、55 部救護車、718 人;22:30 時累計 174 部車、47 部救護車、989 名人員,約為五級火警預設調派的 9 倍。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當時已抵蓮塘口岸,副處長(行動)考慮現場可用資源後決定不需要額外增援。全場救出超過 100 人,除 347 個曾求助的單位外,受影響大廈所有樓層的其餘單位亦全部由人員檢查有無傷者。

為何救援如此困難(第二部分):他列出幾項——每層八伙、U 形走廊、兩道剪刀式樓梯,空間狹窄;火勢沿天井像煙囪般垂直上竄;大量燃燒中的竹枝與碎片持續從高處墮下,堆積並封住宏昌閣及宏泰閣的前後出入口,地下大堂陷入火海,嚴重妨礙居民逃生與消防員進入。他特別指出:火勢經懷疑覆蓋發泡膠板的單位及走廊窗戶、以及樓梯上被改裝的工人出入口迅速蔓延到大廈內部;前線人員以熱成像儀量得部分起火單位溫度可達 800°C,部分走廊約 400°C;濃煙與火舌經各層的工人出入口湧入樓梯,令樓梯這條本應由防煙門與耐火構造保護的逃生及進攻通道,在早期就被外部的煙火侵入。

傷亡:行動中共 9 名消防員因熱衰竭、體力透支、呼吸困難、吸入濃煙或被墮物擊中而送院;另有兩名在外圍工作的消防員被墮物擊傷送院。一名消防員在火警初期進入宏泰閣高層後殉職。

關於警報系統,他的答覆很直接:「其中一項可能延誤疏散的挑戰,是火警警報系統的失效。火警期間,八座大廈之中有七座的手動火警警報系統未能啟動,因而影響了該等大廈居民的疏散。」 他並指出,由於大部分傷亡者位於宏昌閣及宏泰閣,而該兩座的出入口在初期被火焰吞噬及被墮下的竹枝碎片堵塞,該處的疏散尤其困難;以宏昌閣為例,消防員在初期成功打通進入建築物內部後,在地下大堂發現三名昏迷人士。

第二及第三份供詞補充火場決策細節、宏福苑以外(穗禾苑)棚網關注的回應,以及委員會就指揮安排提出的追問。

許健安先生(大埔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首任火場指揮官)
證人供詞(8 頁)· 英文 · OCR · 2026-02 後

他是首部到場消防車的主管,也是一級火警(14:51–15:01)的火場指揮官。這份供詞是最貼近起火點的第一手描述。

14:56 到場,消防車停在宏昌閣正門外的迴旋處。下車時,他從廣宏街一面看不到宏昌閣立面有任何火或煙。一名途人帶他經宏昌閣與宏盛閣之間的行人通道,繞到面向元洲仔里的後方立面——在那裡他見到宏昌閣外牆的棚架結構猛烈燃燒,起火範圍闊約 8 米、高約 30 米,由地下一直燒到約八、九樓。

14:57 他指示隊員鋪喉、以兩支水槍射向棚架下部。他觀察到火勢沿棚架結構迅速向上垂直蔓延,大量燃燒中的竹枝、木板及雜物從高處墮下,堆積並封住宏昌閣面向元洲仔里的後樓梯出口;火勢並由後方天井蔓延到東南側。14:59 他返回迴旋處,發現火已藉飛火由後立面蔓延到西立面,宏昌閣正門外的空地亦已陷入火海,燃燒物被風由宏昌閣方向吹向宏泰閣。15:00 火勢由宏昌閣蔓延到宏泰閣東立面。

15:02 他把火警升為三級。他記述升級的理由是:火勢在宏昌閣不同立面之間迅速蔓延、宏泰閣東立面中下層猛烈燃燒,而他抵達時「並未見到有人從宏昌閣正門疏散出來」,考慮到可能有大量居民被困。

15:03 他接到通訊中心轉來宏昌閣 2701 室的求助,指派沙田消防局大型泵車主管廖港立處理;廖再指派沙田消防局輕型搶救車的高級消防員(追授)18469 何偉豪、消防員 17569 楊程及消防員 22662 蕭梓浩回應該宗求助。同一時間宏福苑地下的垃圾收集站因飛火燃燒,火勢逼近消防車構成即時危險,他須調派隊員先行撲滅。

蕭梓浩先生/楊程先生(沙田消防局消防員)
證人供詞各 4 頁 · 中文 · OCR · 2026-04-16 及 2026-04-17

兩份最短的供詞,回應委員會就 2025 年 11 月 26 日 15:00 至 15:22 這 22 分鐘的提問。兩人同屬沙田消防局細搶救車,楊程任司機、蕭梓浩任隊員,當日 09:00 起當值,14:51 奉召前往宏福苑處理一級火警,約 15:01 到場——與他們同車出動的,是後來殉職的高級消防員何偉豪。

兩人的敘述幾乎重疊:地面及四周溫度極高,他們快速繞行宏昌閣一圈,發現所有出入口均被墮下的著火棚架材料包圍、火勢猛烈,無法進入宏昌閣。回到正門附近時四周仍然滿佈濃煙,不斷有棚架竹枝從高處墮下,環境相當惡劣。為了打通進入大廈的路以便展開搜救,兩人加入撲救工作,試圖撲滅正門外棚架及雜物的火勢。

供詞的最後一段,兩人都寫下同一個意思:撲救期間他們望向後方,見到有穿著火警制服的消防人員在後方泵車附近位置工作,「當時深信何隊員亦在其中」、「相信何隊員亦正在附近位置工作」,於是各自繼續手上的撲救與救援工作。

張樂恒先生(大埔消防局局長)/林浩俊先生(新界東副分區指揮官)/黃景文先生(時任副消防總長(新界北))
張樂恒證人供詞(5 頁)+林浩俊證人供詞(6 頁)+黃景文證人供詞(8 頁)· 英文 · 部分 OCR · 2026-02-19 及其後

三份供詞交代火場指揮權的逐級移交,以及與殉職隊員失去聯絡的經過。

張樂恒在 15:04 接到通訊中心電話,15:19 到場並接任火場指揮官(三級火警的第一任)。他抵達時見到宏昌閣西北立面及宏泰閣東立面猛烈燃燒,火勢已蔓延到宏盛閣西南立面中至高層,燃燒中的竹枝與碎片持續從宏昌閣高處墮下。15:23 他在宏泰閣附近的迴旋處與首任指揮官許健安會合,獲報告約 15:22 曾透過無線電收到一則「Mayday」求救訊息——但內容含糊不清,無法核實求救者身分,對方亦未提供所在大廈位置;許健安嘗試以無線電查問身分及位置,沒有得到回應,並已組成緊急應變隊嘗試前往宏昌閣 30 樓搜救。張樂恒指示繼續 Mayday 行動並隨時報告。15:25 他察覺火勢已蔓延到宏建閣西南立面地下至二樓、宏新閣南立面約四樓,隨即加派兩條喉。15:29,即他到場十分鐘後,分區主任林浩俊接任火場指揮官。

林浩俊的供詞專門處理與高級消防員(追授)何偉豪通訊中斷的情況、以及為尋找他而展開的搜救行動。

黃景文在 15:50 接任四級火警的火場指揮官(鄧榮華其後於 16:18 接任)。16:23 時求助單位已增至 59 個,火場指揮官指派職級較高的黃景文接任「救援主任」,統籌整體搜救行動,並由指定的高級人員分別負責各座大廈的搜救。

陳慶勇先生(副處長/行動)
證人供詞(16 頁)· 英文 · 2026-03 後

任職消防處 26 年。他 16:10 到場,其後在 18:22 把火警升為五級並接掌全場指揮。他的供詞分三部分:他個人參與及指揮的時序、他作為火場指揮官所作關鍵決定背後的策略理據與戰術考量,以及行動中遇到的困難與挑戰。

他採用的核心安排是逐幢指揮——為每一座大廈指派一名高級或分區主任負責撲救,必要時同時統籌該座的搜救,讓具經驗的指揮官可以按各座實際情況部署戰術;這套安排在其後整場行動中一直維持。撲救策略則是逐層向上的內攻,配合搜救同步進行:即使旋轉台鋼梯監控槍在外圍阻截火勢蔓延,內攻仍是主要策略,消防員須逐個單位破門進入撲救及搜救;而在向上推進期間,下層單位不時復燃,可能切斷退路,人員因此須在不同樓層之間反覆移動。

楊恩健先生(消防處處長)
第一份證人供詞(11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4 頁)· 英文 · 2026-01-16 及其後

任職消防處 34 年 9 個月。他的兩份供詞不談火場細節,而是回答委員會兩條問題:如何避免同類悲劇再次發生,以及消防處現行行動策略中有哪些可以改善、當日是否還有什麼是消防處實際上能做而未做的、有沒有什麼裝備若當時具備便能更有效控制火勢或減少傷亡。

火災當日他作出的幾項決定,在其他證人的供詞中被反覆引述並被形容為「首次」的做法:15:20 下令啟動處長指揮所作後方支援;同時調動約 80 名非行動單位的制服人員(主要來自策略規劃、消防安全及牌照審批三個總區),設立一個備有 18 條專線的支援中心處理公眾求助來電——該中心其後合共致電約 1,500 次回撥,更新受影響居民的狀況與位置;15:22 加派 10 隊搜救隊(20 部消防車、105 名人員);並在 19:25、考慮到入黑後前線風險上升,指派助理處長(新界南)到場專責監督行動安全。

黃思律先生(副消防總長/行動支援及專業發展)
第一至第三份證人供詞(23、9、5 頁)· 英文 · 部分 OCR · 2026-01-16、2026-01-29 及其後

第一份供詞解釋消防處在傷者搜索方面的標準策略與程序,以及委員會就改善建議提出的兩條問題。第二份回應委員會 1 月 19 日來信中一組屬消防處職權範圍的問題(其餘由警方或其他部門回答)。第三份確認支援中心的運作,並解釋了一個外界關注的決定——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的車輛與人員當時已抵達蓮塘口岸,副處長(行動)在考慮現場可用資源後,決定不需要他們的額外人手支援,該決定的詳細理由載於這份供詞。

于文陽先生(助理處長/新界南)
第一至第四份證人供詞(7、3、3、27 頁)· 英文 · 部分 OCR 及遮蔽 · 2026-01-16、2026-02-20、2026-03-11 及其後

他在火災當日 19:25 獲處長指派到場,專責監督整場行動的安全——這項安排的用意,按鄧榮華的說法,是讓安全決定帶有更高的權威、可以更果斷地作出。

他的第四份供詞篇幅最長(27 頁,內容部分遮蔽),回應委員會 3 月 2 日來信的第 11 至 14 條問題。前三份較短,分別是最初的供詞及兩次補充。

杜志榮博士(分區指揮官/機場)
證人供詞(17 頁)· 英文 · 2026-01-16

註冊工程師。他的供詞回答委員會關於火勢蔓延過程的問題——鄧榮華的主敘事在描述火勢由宏昌閣蔓延到宏盛閣、宏建閣、宏新閣,以及其後蔓延到宏道閣、宏仁閣時,都引述他這份供詞第 15 段作為依據。供詞另就委員會提出的一組因素與情況,說明及解釋相關的行動考量。

霍振明先生(副消防總長/策略規劃)
第一份證人供詞(9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8 頁)· 英文 · 2026-02-20 及其後

第一份供詞交代處長指揮所的角色與職能:指揮所設於消防處總部大廈內的通訊中心,須由處長下令方會啟動,用於大規模緊急事故或重大事故;他並舉出另外兩次啟動的例子——超強颱風樺加沙的應對,以及 2025 年 10 月 20 日貨機衝出跑道墮海的事故。其主要職能是作為處長的最高指揮所,監察火場情況、確保資源及時調配,並提供協調、聯絡及後勤支援。第二份供詞回應委員會關於宏福苑其他投訴及協助要求的問題。

董永基先生(呼吸器組分區主任)
第一份證人供詞(10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4 頁)· 英文 · 2026-03-17 及其後

任職消防處約 24 年。他的供詞專責回答呼吸器(BA)相關的問題——包括委員會就呼吸器裝備、其使用與監控機制提出的第 9、10 及 22 條問題。鄧榮華的供詞提到,三級火警一經發出,通訊中心即開始調派密閉空間火警專家、高層樓宇撲救專家、連同專家的呼吸器組去監察整體呼吸器操作,以及通訊支援隊人員維持有效無線電通訊及電池檢查。

這一組裝備在本案有特殊份量:鄧榮華在描述行動困難時提到,部分搜救隊員為了執行任務,接受了更高的風險而在安全要求上作出妥協,包括穿越正在燃燒的樓層向上推進,或在充滿有害氣體的樓梯向上移動時延後使用呼吸器。

警務處 (23 份 · 133 頁)

文件庫最後一組:15 名證人、23 份供詞。內容有三條線——一條是火災當日的封鎖、疏散與指揮;一條是災後的遇難者辨認與傷亡查詢,最終確認 168 名死者的來龍去脈就在這裡;還有一條與火災當日無關,卻可能是整份文件庫中最直指制度根源的一份: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就樓宇維修工程中的圍標與不當行為,向委員會交出的觀察與立法建議。

林啟礎先生(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C 組警司)
香港警務處有關樓宇維修工程的不當行為的證人供詞(15 頁)· 英文 · 2026-02-11

任職警隊 28 年。他的供詞不談火災,談的是「樓宇維修這門生意為什麼會變成罪案溫床」。

「維修有保障」計劃(RenoSafe):2013 年,因應罪犯(包括三合會)滲透樓宇維修工程的風險,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主持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同年 9 月 4 日推出 RenoSafe 作為旗艦宣傳教育計劃。現時成員包括警務處、屋宇署、競爭事務委員會、機電工程署、消防處、民政事務總署、廉政公署、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及市區重建局。設有 24 小時警方熱線;獲政府資助的維修工程會自動納入計劃,其他樓宇則自願參加。

十二年的數字(2013 年 9 月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警方熱線收到 345 宗查詢;轉介競委會及廉署的懷疑圍標個案共 4 宗;舉辦 148 場簡介會;探訪 7,100 幢樓宇,其中 3,055 幢加入計劃。

警方對三合會涉入的判斷(他先劃出界線:警方並非打擊反競爭行為的主要執法機關,因此沒有數據或實例可作結論性判斷,以下是基於觀察、經驗與可靠情報的意見):

「圍標活動一般涉及廣泛持份者的串謀,包括業主、管委會成員、物業管理公司、顧問、承建商,以及所謂的屋苑關注組。」 三合會的涉入形式多樣——直接參與、透過白手套、影響「關注組」,或經由與顧問或承建商的間接聯繫參與。但他提醒:「假設三合會永遠是主導者、或認為他們涉入程度很深,可能並不準確,因為許多圍標計劃是由普通市場參與者組織及執行的,三合會元素只在特定階段介入,甚至完全沒有介入。」 他接著寫下最關鍵的一句:「當有人需要『做骯髒的工作』、而某種形式的壓制及/或暴力成為必需時,三合會便會成為『執行者』。」 不過情報顯示,少數三合會人物確曾自行開設顧問及承建商公司參與樓宇維修工程。

他並指出這些犯罪集團多年來已經演化,改以早期滲透、賄賂、脅迫或游說,取代單純的暴力,以向非參與者及當局隱藏活動。

制度上的三個缺口:他點名三項令系統容易被利用、並以「大幅膨脹的天價維修費」呈現出來的因素——業界缺乏樓宇維修工程的行業標準、缺乏行業價格參考、以及業主缺乏知識且不願參與樓宇管理事務。再加上一層:「業主在樓宇檢驗、識別合適的工程選項、標書分析及其後的工程監督各方面,都高度倚賴顧問的專業意見。結果是,顧問與承建商之間充斥串通、貪污和『默契』,這在有組織犯罪集團之間十分常見。」

他建議怎麼改:現行識別高危樓宇的做法偏重自願參加及政府資助工程,他建議 RenoSafe 各成員互換資料,納入——因法定檢驗及維修命令而起的大規模維修工程及其遵從狀況;資助工程的招標資料;反覆申請延長遵從期限的工程(因為這可能反映底下有問題,例如業主因標書爭議推翻早前決議、內部分歧或其他管治問題);以及針對管委會成員及物管公司的投訴(投訴模式可能反映管治已被侵蝕、業主不滿正在升溫)。他並直言現行倚賴公眾投訴與情報的做法「造成被動的執法取態」,主張改用主動篩查。

他認為《競爭條例》不夠用:該條例屬民事性質,制裁主要是罰款及取消資格令,「無論哪一種,所施加的制裁都有可能無法抵銷違禁行為的潛在得益」;而圍標的秘密及地下性質令傳統偵查工具失效。他因此提出一套建議:訂立由指定機構執法的專門刑事法例;為主要持份者(管委會、顧問、承建商等)的角色訂立清晰定義並施加法定受信責任,違反者可被檢控;同時考慮豁免起訴以鼓勵從犯作供,並仿效《危險藥物條例》第 57 條及《防止賄賂條例》第 30A 條設立保護線人的法定條文。

黎晧暉先生(大埔警區副指揮官/高級警司)
證人供詞(10 頁)· 英文 · 2026-02

任職警隊 27 年。他是火警初期在場最高級的警務人員,出任戰術指揮官。

15:25 他在大埔警署 14 樓辦公室接獲通知,從升降機大堂窗口望向宏福苑方向見到大量濃煙,隨即整裝出發。15:41 抵達元洲仔公園公廁外的路面,見到宏昌閣及宏泰閣整幢由低層至天台陷入火海、被濃煙包圍;他即時下令封鎖元洲仔公園往南運路方向的單車徑,因為留意到燒焦的棚架竹枝已墮落其上。

沿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廣福迴旋處走的途中,他觀察到火焰、燃燒中的不明物體及焦黑碎片持續由宏泰閣飄向宏建閣,並反覆聽到竹棚燃燒的爆裂聲、見到棚架在大廈外圍墮下。這一段他留下一句與消防處供詞互相印證的紀錄:「在移動途中,我沒有聽到任何火警鐘。」

現場部署:15:44 指派人員實施封路及交通改道,確保緊急車輛能進入火場;15:49 與新界北衝鋒隊警司、署理大埔分區指揮官等會合,即場協調封鎖及保護現場、協助消防處救援、安排疏散——他指示衝鋒隊及機動部隊人員,將八座大廈、停車場及大埔浸信會公立小學的內封鎖線範圍內人士疏散到廣福邨空地這個安全區。前線指揮點在 15:15 已於廣宏街設立,職責包括人群管理、登記受影響人士、回答家屬查詢、派員到現場及各醫院(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北區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掌握傷亡情況。巡邏小隊以警車揚聲器呼籲居民疏散;警民關係組人員陪同大埔區議員梅少峰在宏福苑停車場天台用揚聲器呼籲居民疏散。

他自己也要退:進入屋苑後不久,他發現所處位置已不安全——碎片正從宏建閣高層墮下——遂與屬下退到宏仁閣外。其後他觀察到火勢蔓延至宏道閣及宏仁閣。18:00 由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接替。

他說的困難:儘管派員與消防處保持通訊以更新傷亡名單,「由於缺乏足夠資料,要確定部分傷者的身分及狀況相當困難,因此人員很難回答在場家屬的查詢」;而現場市民情緒非常激動,外封鎖線及庇護中心的人員都須處理受影響人士的情緒。

余兆泉先生(行動處 反恐及重大事故組警司)
證人供詞(12 頁)· 英文 · 2026-02 後

他提供警方應變的整體事實敘述與時間線。「重大事故」的定義是「任何需要一個或多個緊急服務部門即時、大規模及特別動員的實際、迫近或潛在的緊急事故/災難/事故」;一旦宣布為重大事故,警方負起保護現場、協助救援、統籌現場所有機構、管理傷亡資料及公眾查詢,以及令受影響社區回復正常的主要責任,並分「救援」「復原」「復修」三個階段。

警方時間線:

14:52 收到第一個「999」火警報告 · 14:59 首支警隊單位(衝鋒車)到場 · 15:02 消防處升三級 · 15:15 署理大埔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到場出任戰術指揮官 · 15:24 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值日官通知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及保安局值日主任 · 15:34 消防處升四級 · 15:40 新界北總區高級指揮組啟動 · 15:44 大埔警區副指揮官接任戰術指揮官 · 16:00 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提升當值人手 · 16:20–16:55 通知傷亡查詢組及災難遇難者辨認組候命 · 17:09 重大事故調查及災難支援系統啟動 · 17:23 傷亡記錄隊派往各醫院 · 17:30 所有可調動的機動部隊小隊抵達現場 · 17:36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宣布事故為重大事故,事故指揮中心正式啟動取代總區高級指揮組 · 18:00 首名指揮人才庫成員到場接任戰術指揮官 · 18:22 消防處升五級 · 18:30 傷亡查詢組運作 · 18:32 公眾查詢熱線啟動 · 19:46 鐵路警區警司派駐保安局緊急事故監援中心出任警方聯絡官 · 22:01 高級法醫病理學家獲派負責富山殮房的聯絡協調 · 11 月 28 日 10:18 火警熄滅 · 11 月 29 日 11:20 災難遇難者辨認組展開遺體移送及身分確認 · 12 月 3 日 搜索結束。

指揮權的交接:現場戰術指揮由第一個到場的衝鋒車主管(在 10 分鐘內、即 14:59 到場),依次交予署理大埔分區助理指揮官(15:15)、大埔警區副指揮官(15:44),最終在宣布重大事故後交予指揮人才庫成員(18:00);前線指揮點亦相應由一部警車、升級為流動指揮車、再升級為指定的流動指揮站。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林曼平擔任策略指揮官。

李䜘訢女士(新界北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 行動總督察)
證人供詞(8 頁)· 英文 · 2026-02 後

她當日輪值 B 更(15:00–23:30),供詞交代新界北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運作,其中一節專門回應委員會一條敏感的提問:接線員為何叫身處宏福苑內的來電者留在原地等候救援。

人手:15:00 時「999」控制台由 2 名高級警察通訊主任及 10 名警察通訊主任當值;由於接獲大量「999」來電,15:08 從分區控制台調配 5 名人員增援。

她給出的是確切數字:「共有九個『999』來電,接線員曾建議身處宏福苑內的人士留在原地等候救援。」 九個之中,六個是身處宏福苑內的人打出,三個是身處大廈外的人為屋內的家人或朋友求助。來電者告訴接線員,他們或其家人朋友因單位外濃煙密佈而留在家中。 她解釋接線員的依據:基於消防處就住宅火警逃生給予公眾的一般建議——如果沒有安全通道離開,應返回單位或尋找安全地方暫避——接線員向其中八名來電者建議留在原地及/或留在安全位置,向一名來電者建議以濕毛巾封住門與門框之間的縫隙,同時把來電轉駁至救護/消防控制台,由消防處提供進一步專業協助及意見。她並列出這九通來電各自的警方參考編號。

求助來電按座數的先後:15:13 收到宏泰閣的第一個求助來電、15:21 宏新閣、15:30 宏建閣、16:19 宏仁閣、16:33 宏盛閣、16:43 宏道閣——這串時間本身就是火勢蔓延的軌跡。她並記述自己從中心窗口望向宏福苑就見到濃煙,隨即指示現場人員盡快設立前線指揮點。

周詠儀女士(行動處 行動(1) 警司)/何潔儀女士(新界北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 高級警察通訊主任)
周詠儀證人供詞(10 頁)+何潔儀證人供詞(6 頁)· 英文 · 2026-02 後

兩份供詞處理同一個題目:那天的「999」系統承受了什麼。

周詠儀解釋警方處理「999」來電的政策與程序、警方與消防處之間的分工,以及「999」中心的容量與人手是否足夠、把資訊傳達給前線的機制是否恰當、經此一役應否作出改善。全港五個陸上總區由三個控制中心分擔——港島、九龍(東西)、以及負責新界北及新界南的新界控制中心;每更由一名警司級的值日主管指揮。

何潔儀負責的是數據。她監督編製了交給委員會的「999」來電者名單,並補充了 120 個原先未列入名單的相關來電(已在更新名單中加上底線標示)。她並提供了那個下午的整體壓力值:2025 年 11 月 26 日 14:00 至 23:59 之間,港島、九龍及新界三個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合共接獲 4,144 個「999」來電,其中 406 個與本事故有關;接聽「999」來電的平均等候時間為 11.9 秒。

林詠詩女士(新界北總區 行動警司)/張蕾女士(新界北總區行動警司、時任機動部隊 X 連指揮官)
林詠詩第一份(8 頁)及第二份(2 頁)+張蕾證人供詞(5 頁)· 英文 · 2026-02-23 及 2026-04-23

林詠詩交代事故指揮中心的運作,以及警員如何、何時被調派到宏福苑,包括 14:50 至 16:00 之間到場人員的部署。她的第二份供詞只做一件事——更正:原先提交的表格列出 144 名到場警員,經覆核後修訂為 145 名,並附上修訂表格。

張蕾當時是機動部隊 X 連指揮官,麾下 170 人。當日第三小隊以「熊貓車」形式在大埔分區支援前線,第四小隊則正在大埔郊區執行反爆竊行動——一半便裝、一半軍裝。15:15 她得知火警,隨即通知連總部及第四小隊指揮官整備防護裝備。15:43 第四小隊首批軍裝人員到達;15:55 第二批便裝人員到達,全部穿上前後印有「警POLICE察」的警察背心。

她的供詞最具體的一段,是逐名列出當日進入大廈疏散的人員:在署理總督察及警署警長的指揮下,13 名機動部隊人員分別進入宏志閣及宏仁閣協助疏散居民,時間為 16:13 至 16:40——一組負責宏志閣 30 樓至 22 樓(雙數層)及宏仁閣 30 樓至 28 樓(雙數層),沒有發現任何人;一組負責宏志閣 31 樓至 23 樓(單數層),成功疏散四個單位共四名女性,同組另有人員成功疏散一個單位一名女性並陪同她到廣福社區會堂的庇護中心;一組負責宏仁閣 31 樓至 29 樓,成功疏散兩個單位共四女一男。13 名人員合共疏散九名居民,其後因火勢發展及風險,須撤離宏志閣及宏仁閣。

鄭嘉俊先生(偵緝訓練中心主管警司、災難遇難者辨認組指揮官)
第一份證人供詞(11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3 頁 · OCR)· 英文 · 2026-01-29 及其後

這是文件庫中最沉重的一份。災難遇難者辨認組 1975 年成立,依循國際刑警組織的運作模式與標準,職責是協助主管顧問法醫病理學家辨認災難遇難者。

動員規模:11 月 28 日在大埔浸信會公立小學設立指揮站(64 人)、宏福苑停車場地下設立遺體收集點(64 人)、大圍富山公眾殮房為指定殮房(56 人)。行動中組成 94 支搜索隊、每隊 4 人,涉及 376 名警務人員;連同偵緝訓練中心的站長及核心協調人員,動員總數為 1 名警司、6 名總督察、153 名高級督察/督察、1 名警署警長、71 名警長及 373 名警員。

搜索過程:11 月 29 日至 12 月 3 日,搜索隊進入七座受影響大廈,由地下至天台逐層作首輪初步搜索,涵蓋所有單位(41 個有潛在安全隱患、尚待房屋委員會確認的單位除外)、電錶房、垃圾房、走廊、樓梯及所有其他公共地方。12 月 3 日進行第二輪搜索,對象是首輪未發現失蹤者的 12 個單位,以及那 41 個此時已獲確認安全的單位。12 月 4 日至 9 日,搜索隊在屋苑地面的煤灰、墮下的棚架及瓦礫中搜尋,並清查各座升降機槽;搜索隊無法接近的、仍附著在大廈外牆的棚架,則由警隊小型無人機隊協助搜索。

結果:11 月 29 日沒有發現任何遺體或遺體部分。11 月 30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共發現 74 具遺體及/或遺體部分——宏昌閣 31、宏泰閣 36、宏新閣 7;宏仁閣、宏道閣、宏建閣及宏盛閣沒有發現。

辨認:行動於 2026 年 1 月 23 日結束。74 項之中,12 項不含任何動物物質,2 項為動物而非人體組織;餘下 60 項經病理學家、牙科專家及人類學家進一步檢驗後,再從中辨出 5 項額外的遺體部分(即一個袋內載有多於一名遇難者的人體組織),因此可辨認的合共 65 項。這 65 項之中:60 名遇難者以 DNA、指紋及/或牙科檢驗等法證方法確認身分;4 項與其中 3 名遇難者重複;1 項(一個頭骨)在缺乏任何主要辨認特徵的情況下,靠環境證據確認身分——它是在另一具已確認 DNA 為其母親的遺體部分旁邊被發現的。 整場行動合共從遺體及遺體部分中辨認出 61 名遇難者。

曾淑賢女士(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傷亡查詢組指揮官)
證人供詞(8 頁)· 英文 · 2026-01 後

傷亡查詢組人手來自投訴警察課,並在警察學院維持一個 60 人的後備人員庫,分六隊運作:總部、公眾查詢隊、接待隊、索引隊、配對隊及調查隊。按標準程序指揮官為投訴警察課高級警司,但她說明,由於本事故的複雜程度及傷亡規模極為特殊,由她親自接掌指揮。

當日的分秒:17:36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宣布事故為重大事故並下令動員傷亡查詢組;17:38 她指示副指揮官動員;17:39 投訴警察課(港島)警司召集首隊候命人員;17:50 總部隊抵達位於警察總部的重大事故調查及災難支援系統套房布置場地;18:30 首隊候命人員開始執勤;18:32 開通 10 條線接收公眾查詢,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室公布熱線號碼(1878999)。

最終數字(截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 18:00):傷亡查詢組合共建立 489 宗失蹤人口報告,分布如下——196 宗涉及 166 名經確認在事故中身亡的失蹤者(其中 165 名經法證檢驗確認、1 名靠環境證據確認);40 宗涉及 37 名受傷者;31 宗因資料不足無法跟進;1 宗屬誤會;31 宗涉及經調查後證實在事故發生前已離世的人士;6 宗涉及事故前已離開香港的人士;184 宗涉及事故後確認平安的人士。

她並解釋一項容易混淆的差異:由於並非所有死者及傷者都有親友報失蹤,因此失蹤者中的死傷人數(166 及 37)與事故的實際死亡及受傷總數(168 及 79)並不完全吻合——沒有出現在失蹤者名單上的兩名死者,是死者名單上編號 92 及 155 的兩位。她並確認,就本事故而言,警方只設立了一條公眾查詢熱線,沒有其他政府部門處理失蹤人士查詢。

黃長興先生(新界北總區總督察)
第一至第三份證人供詞(4、3、4 頁)· 英文 · 2026-01-16、2026-01-30 及 2026-03-16

他負責編製並持續更新死者名單。截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共有 168 名已確認身分的死者,包括 58 名男性及 110 名女性,年齡由 6 個月至 98 歲。 他並確認:「沒有身分不明的人體遺骸,因此 168 名已確認身分的死者就是最終的死亡人數。」 第二及第三份供詞為委員會提供經更新的死者一覽表,並與災難遇難者辨認組的編號互相對應。

梁綺薇女士(新界北刑事 科技及財富罪案調查組總督察)/劉悅津女士(新界北總區行動 高級督察)
梁綺薇第一至第三份證人供詞(4、3、3 頁)+劉悅津第一份(3 頁)及第二份(2 頁)· 英文 · 2026-01 至 2026-04

梁綺薇的單位負責向傷者及死者家屬錄取供詞——2025 年 12 月 5 日起向傷者展開查詢,12 月 30 日起向死者家屬展開初步查詢。她按醫院管理局提供的 79 名傷者名單,列出這些人的身分:56 名宏福苑居民(宏昌閣 31、宏泰閣 11、宏道閣 10、宏盛閣 2、宏仁閣 1、宏志閣 1)、3 名到訪者、3 名地盤工人(宏昌閣兩名外牆工人、宏泰閣一名私人裝修工人)、3 名鄰近廣福邨居民、12 名消防員、1 名救護員及 1 名新聞記者。截至 2026 年 1 月 5 日,79 人之中 67 人已錄取供詞或問卷,包括全部消防員及救護員;兩人未能會見——一名是事發時只有三個月大的嬰兒,另一名是在宏福苑外感到不適的記者;其餘十名傷者全部是宏福苑或附近的居民,其中三人強烈拒絕。

劉悅津受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指派,設計一份圖像化的呈現:以 Excel 製作九頁文件,首頁概述死傷者的人口特徵與職業,其後八頁分別就八座大廈標示遺體被發現的確切位置及傷者的居所,並記錄遺體辨認狀況及死傷者的姓氏、性別、年齡及住址。第二份供詞為委員會補充相關資料。

祭雅敏女士(投訴警察課總部總督察)
第一份證人供詞(3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3 頁)· 英文 · 2026-01-30 及其後

她是傷亡查詢組總部隊成員,協助指揮官及副指揮官統籌各隊、匯集數據及安排後勤。她的供詞為委員會逐項說明警方就失蹤人士接獲的查詢及其結果——11 月 26 日 17:50 總部隊抵達重大事故調查及災難支援系統套房布置場地,18:32 熱線 1878999 啟用;自此接聽公眾查詢、處理資料、配對及調查,以確定失蹤人士狀況,結果全部記錄於該系統。第二份供詞為委員會補充第一份供詞的細節。

曾俊銘先生(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高級督察)
證人供詞(3 頁)· 英文 · 2026-01 後

持資訊系統管理理學碩士學位。他的供詞只解釋一件事:警方向委員會提交的一個硬碟中,載有一個互動介面,以網頁形式呈現經篩選的關鍵事件及相關數碼證據。

他說明,該介面原本是警方為內部參考、方便調查而開發的——由於影片及相片證據數量龐大、橫跨一段時間、拍攝現場多個位置,因此需要一個工具去整理及篩選。他之所以特地作供,是為了釋除外界對「這個介面的運作會否以任何方式扭曲證據」的疑慮,因此逐一解釋其功能。他並說明,據他從案件主管所知,當中的數碼證據包括根據搜查令檢取的物料中所提取的證據。

獨立審查組(房屋局) (8 份 · 141 頁)

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ICU),是宏福苑這類已出售居屋的建築事務監督權責受讓者——換句話說,宏福苑的大維修由頭到尾由它、而不是屋宇署把關。這一組八份文件裡,有全套官方文件中最直接的一場對撞:ICU 的高級測量師說他曾口頭諮詢屋宇署借調人員,獲告知發泡膠封窗「不屬建築工程、不受管制」;而該名借調人員本人去信委員會,說他記不起有此諮詢,並直指這是「不公平的指控」。

古小平先生(高級測量師,強制驗樓計劃隊主管)
第一份供詞(33 頁)+第二份供詞(15 頁)+第三份供詞(30 頁)· 英文 · 2026-01 至 2026-04-16

宏福苑大維修在 ICU 一方的直接負責人。第三份供詞是專為回應委員會 3 月 30 日來信、謝錦明 3 月 11 日信件,以及江祥發 3 月 13 日補充供詞而寫,內容最關鍵。

人手與工作量:強制驗樓計劃隊由他一人任高級專業主任,下設五名專業主任,另有 12 名較低職級技術人員;「大部分需要專業知識或判斷的工作,由上述六名專業人員分擔」。2025 年該隊發出近 17,000 份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處理約 32,000 份驗窗呈交、發出 275 份定額罰款、調查 25 宗檢控個案、處理 1,300 宗投訴查詢,另需跟進 42 個屋苑先前發出但未遵從的通知。他明言近九成時間精力用在驗窗計劃上。

制度定位:他反覆強調強制驗樓計劃「主要依賴建造業專業人士自我規管」,按《建築物條例》第 30D 條,確保修葺物料無缺陷、符合條例規例守則的責任在註冊檢驗人員(RI)身上;ICU 只在兩個時間點(檢驗報告呈交、修葺工程完成)代表建築事務監督做審核抽查。他並清楚劃線:ICU 在宏福苑做的十次巡查,全部是為處理投訴查詢而做,不是制度下的地盤審核,也不能與其他執法機關的突擊檢查相提並論。

打火機測試:2024-10-28、2024-11-18、2025-10-28 三次巡查中,他隨機指定共 17 個位置,要求註冊承建商當場剪下棚網以打火機燒。其中 2024-10-28 在天台那一次,樣本被點燃並燒了約 10 秒——這段影片正是委員會首席大律師在 3 月 19 日開案陳詞時播放的。他說當場即以同一塊樣本重驗兩次,兩次都燒不着,因此認為首次結果「並不確定」;由於快速測試並非在受控環境進行、棚網亦非該次巡查唯一焦點,當日沒有再驗,但在 11 月 18 日補做了 12 個樣本。他強調 ICU 主要依據的是符合 GB 5725-2009 的化驗報告,打火機測試只是「粗略但便捷的交叉核對」,並澄清他所謂「沒有標準」是指現場快速測試沒有行業標準,不是指棚網阻燃沒有標準。

取樣方法的自辯:樣本只取自地下與天台,是因為這些位置 ICU 職員可以全程目視整個剪取與燃燒過程。他承認這是弱點,但說:「我們當時無法想像、也不可能預見註冊檢驗人員/承建商會欺騙 ICU,或以選擇性更換棚網這種蓄意的算計手段」——因為那需要相當的成本與工夫去採購及安裝合規棚網來專門瞞騙 ICU。

發泡膠封窗:他說 ICU 當時的理解是封窗只屬打鑿期間的臨時、局部保護措施,法例對此並無specific規定。2024-10-28 巡查時,承建商在檢驗人員代表在場下承諾會使用不燃物料作臨時封窗、打鑿完成即拆除;此承諾其後亦寫入法團 2024 年 11 月 23 日工程交流會問答概要向居民公布。他說 10 月之後 ICU 再沒有收到任何關於發泡膠板的投訴,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對方失信。他明言:「若我當時知道發泡膠板的覆蓋範圍與承諾相反地如此廣泛,我會考慮採取包括發出停工令在內的跟進行動。」

與謝錦明的爭議:2024-09-25 巡查後,他到屋宇署借調人員謝錦明的辦公室當面請教發泡膠封窗有無規管。他憶述謝答覆該用法不算建築工程、對發泡膠板的阻燃性沒有要求、亦不構成違例建築工程因而無法執法。他承認當日並無任何書面紀錄,事後只口頭轉達下屬。他解釋為何只問「一般情況」而不描述宏福苑的實際使用規模:因為他當時根本沒有覆蓋範圍的資料;並補一句「謝先生亦沒有在諮詢時要求我提供進一步細節,或叫我寫電郵正式書面徵詢意見」。

主動更正:他在第三份供詞中修正自己前兩份的說法——原本記得 2024-09-25 巡查是 ICU 獨自進行,但重新翻查紀錄後,認為有可能當日在場遇過承建商並簡短談過發泡膠板的情況,基於「full and frank」原則主動記錄在案。

謝錦明先生(屋宇署借調 ICU 的高級屋宇測量師,已退休)
致委員會代表律師的第一份信件(7 頁)+第二份信件(4 頁)· 英文 · 2026-03-11 及 2026-04-22

2023-04-25 借調 ICU,至 2025-07-06 退休。他不是以證人供詞、而是以兩封信回應古小平供詞中對他的引述——這是全套文件中語氣最直接的一份。

第一封信(回應「有無被諮詢」):「我無法記起古小平先生曾就宏福苑以發泡膠板封窗一事口頭諮詢過我。」 他解釋,作為借調的高級屋宇測量師,他每天與 ICU 同事有大量接觸包括閒談;但凡屬需要他正式意見的官方個案,同事通常會經正式途徑(電郵、案卷或備忘錄)徵詢,並附上案情背景、巡查發現、現場相片與觀察、向投訴人/承建商/顧問等持份者收集到的資料——「這些資料是必要的,好讓我在提供合理而全面的意見前,能掌握個案的全貌」。至於口頭查詢,慣例是同事把他的口頭意見整合成覆函初稿交他確認後才發出,並把最終覆函抄送他存檔。「然而本案我既無任何諮詢的書面紀錄,亦沒有對古先生所稱諮詢內容的確認。」

他進一步說:「古先生在毫無書面確認或紀錄的情況下聲稱曾口頭諮詢我,我肯定會視此為針對我的不公平指控。」 他並從專業角度否定被歸於他的兩點意見(發泡膠封窗不受《建築物條例》及任何規例守則標準規管;對發泡膠板阻燃性沒有要求),指出:他 2017 年在屋宇署任職時,曾參與倫敦格倫費爾大廈火災後在香港的統籌與跟進工作——該場火災的關鍵成因之一,正是翻新工程外牆覆層中的發泡物料,屋宇署其後要求全港查找並就同類外牆覆層物料執法。「因此我對外牆使用發泡物料非常警覺。基於我過往的經驗,上述 (B)、(C) 兩點不大可能是我的意見。」

第二封信(逐段回應古小平第三份供詞):

就「沒有內部指引規定諮詢方式」——他同意沒有指引,但強調口頭諮詢所提供資料的具體程度與相關性至為重要:真正的口頭諮詢應該 (i) 針對個案,(ii) 附帶巡查報告、現場相片、向持份者收集的補充資料。而最重要的是,若他的意見會被用來回覆投訴人或據以處理投訴,ICU 人員應該把個案連同覆函初稿交他過目,或在回覆後抄送他一份。「這不是內部指引的問題,而是政府公文往來廣泛採用的慣常做法與規範。可惜古先生並沒有這樣回覆我,我因此無法確認諮詢過程中的訊息有沒有清楚傳達。」

就古小平憶述的對話內容——他重申記不起有此事,並指在沒有任何書面紀錄的情況下,第 57 段所載的對話應被視為「一面之詞,把所有對他有利的條件都寫了進去」。不過他補充:那段話的內容「在發泡膠板覆蓋範圍只限於少數個別單位或某一層、而且為時短暫的前提下,或許是可以接受的」。他並指出古小平自己在第 58 段已承認,他只是就發泡膠板的使用「一般地」諮詢,當時並不知道覆蓋範圍:「這類資料對於考慮該預防措施在《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16 條下是否恰當及可接受,非常重要;沒有這些關鍵資料,他怎能期望我給出全面的意見?」

就「謝先生沒有叫我寫電郵正式徵詢」——「作為一名資深專業人員,古先生把自己的責任推卸給第三方。事實上,尋求意見時呈交事件全貌是他的責任,尤其涉及安全問題。只提供有限資料,卻期望我主動邀請或提醒他寫電郵正式徵詢書面意見,並不合理。」

就古小平說「若知道會採取跟進行動」——「古先生作為資深專業人員,本應竭盡所能掌握個案全貌以便採取執法行動,而不是單靠我這個只獲得極少資料的人,去給他一個合理而全面的意見。」 他並指出古小平是香港測量師學會屋宇測量組的資深測量師,理應具備建築管制的專業知識、在處理投訴時展現靈活性與技巧,「而不是單純依賴第三方意見。古先生應該有他自己的判斷和決策權去分析第三方的意見。出事之後把責任推到別人的意見上,並不專業,也不負責任。」 他最後表示,懷疑古小平是否真的無法查出發泡膠板的覆蓋範圍——他其實可以核實發泡膠板是否如承諾般只短暫張貼。

劉輔國先生(獨立審查組主管)
證人供詞(22 頁)· 英文 · 2026-01

ICU 的最高負責人,2022 年 1 月加入。他的供詞交代 ICU 的整體角色、編制、與屋宇署的關係,以及火災後的改善措施與建議,是理解「為何宏福苑由 ICU 而非屋宇署把關」的入口。

制度自評:他坦言現行強制驗樓計劃與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大量依賴註冊建築專業人士自我規管」,註冊人士只須提交檢驗證明書、修葺證明書、開工通知與竣工證明書,這些呈交再受各種抽查審核;除此之外,地盤巡查一般只在收到投訴查詢時才安排,並把投訴按涉及範疇轉介相應局署。他直接寫道:「這套機制在規模較小的維修工程可能運作良好……但正如宏福苑火災所揭示,在監察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履行監工職責方面,仍有改善空間。尤其是大型翻新工程同時涉及維修與改善工程、而住戶仍住在裡面的情況,風險更大。」

火災後已做的事:2025 年 12 月已巡查所有正在進行大型維修改善工程的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政府下令拆除保護網後,每週巡查這些屋苑的棚架狀況;並按屋宇署 2026-01-02 的建議,引入加密巡查——已展開的大型強制驗樓修葺工程每六個月最少額外巡查一次、因 ICU 發出的修葺/檢驗令而做的大型工程同樣每六個月一次、進行中的大型外牆小型工程每六個月一次、加建及改建工程巡查頻率提高至最少每八星期一次。

未來建議:他建議引入機制,要求大型維修改善工程的註冊檢驗人員定期提交地盤監工紀錄予 ICU 備查,以證明監工職責確實履行;但同時說明,強制驗樓與小型工程制度的政策層面由屋宇署管轄,ICU 只能把建議交屋宇署考慮。他並認為值得建立跨部門合力處理投訴的機制(例如聯合巡查、部門間轉介與處理程序),配以清晰的個案轉介與聯合覆檢protocol。

一個時間差:他主動披露,屋宇署自 2023 年 4 月起已對附有監工計劃的第 I 類小型工程引入地盤安全巡查,但ICU 遲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火災後)才獲通知。他指若當時知悉,ICU 有可能已為宏福苑逃生樓梯改窗的第 I 類小型工程呈交安排地盤安全巡查。

容兆倫先生(高級測量師,小型工程隊主管)
第一份供詞(19 頁)+第二份供詞(11 頁)· 英文 · 2026-01-16 及其後

宏福苑逃生樓梯改窗工程是以「小型工程」途徑報批的,這一環由他負責。第二份供詞專門詳述小型工程隨機抽查(AFC)的焦點——也交代了為何走火通道被改成工人出入口,沒有在審核中被發現。

制度性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2010 年底實施,187 個項目按性質、規模、複雜程度與安全風險分三級,毋須事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動工同意。他引述屋宇署小型工程手冊原文:「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是一個自我規管制度。」 小型工程隊由他任高級專業主任,下設四名專業主任,全隊共 10 名專業及技術人員。2025 年該隊收到 27,585 份小型工程呈交,其中 1,425 份(5.17%)獲抽查;平均每名專業主任一年處理超過 350 份抽查,另外還為約 4,000 份涉及窗戶及外牆維修的呈交做表格篩查。

宏福苑的情況:火災前宏福苑仍在進行的公用地方維修相關小型工程呈交共 48 份,其中 8 份屬第 I 類(開工通知 MW01),涉及八座大廈樓梯的保護欄障豎設及改窗。這 8 份由黎家榮任認可人士、池和堅任註冊結構工程師(兩人同為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呈交;A、B 座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為動力設計有限公司,C 至 H 座為志富建築公司。8 份之中只有兩份(F 座與 H 座)被隨機抽中做審核基本檢查。

為何沒有發現走火通道被改:他坦白處理這個問題。抽查的焦點在於「最終建築工程」——即工程完成後的成品是否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 1 的描述;查核表第 12、13 項只要求動工前相片能清楚顯示工程位置、並與呈交的圖則表格吻合。他說這兩份呈交的圖則與相片都符合要求,審核人員當時沒有記錄任何違規。至於為何沒有察覺動工前相片中有些窗戶已被木板或其他板材封上、並被改成工人上落棚架的出入口——他的解釋是:這批呈交的目的是把原本可開啟、非防火的窗戶換成裝有防火玻璃的固定窗,屬消防安全的提升;那些原窗反正會被拆換,其當時狀況「不是審核的主要關注點」。

他並以個人經驗說明:「在我 27 年的專業生涯中,從未遇過把逃生樓梯的現有窗洞改成供工人出入、或運送建築材料上落棚架的門洞的個案。」 他過去在房屋署負責公共屋邨維修,外牆維修大多用吊船,不需要另外開闢工人由樓內出入的通道;這種開門洞的做法他直到宏福苑火災後才知道。他補充,臨時保護工程的使用時間與方式,並非小型工程呈交須披露的事項;並順帶指出事實上宏福苑逃生樓梯的窗戶大部分(若非全部)都已換成防火窗,被拆走用作工人通道的除外。

第一份供詞另交代,按這兩份呈交的監工計劃,訂明建築專業人士(黎家榮及池和堅)應每週巡查建議工程,承建商代表則負責持續監督。

屋宇署 (4 份 · 149 頁)

四份供詞由屋宇署三名助理署長分工作答,交代《建築物條例》的整體管制框架、註冊檢驗人員與註冊承建商的註冊與紀律制度、建築物料標準,以及火災後的全港行動。其中最直接的一句事實是:由於權責已轉授獨立審查組,屋宇署從來沒有對宏福苑做過任何巡查。

潘玉龍先生(助理署長/企業服務)
證人供詞(70 頁)· 英文 · 2026-01

全套官方文件中篇幅最長的政府供詞之一,鋪陳《建築物條例》的整體管制框架,回答委員會來信第 1、2–14、17–25、54–57 段。

三層管制的設計:他把制度描述為三層——(a) 建築事務監督作為規管者與執法者,負責訂立標準、批核法定呈交、透過地盤巡查及審核抽查履行「查核查核者」(check the checker)的職能、監督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表現、對違規採取執法行動;(b) 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負責設計、統籌、呈交圖則、監督及覆核承建商的工作;(c) 註冊承建商負責實際施工及持續監督。三方共同履責,制度才能運作。

規模的註腳: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全港約有 1,450 個建築、拆卸及加建改建工程地盤在進行中;約 2,800 幢強制驗樓制度下的現有樓宇正在進行或即將展開全幢維修;屋宇署每年平均收到約 150,000 份小型工程呈交。(這些數字不包括獨立審查組管轄範圍內的樓宇及政府建築物。)

棚網阻燃的規定散落何處:他列出八份不同文件——《2011 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第 F5.6(e) 條、《2004 年拆卸工程守則》第 3.3.2 段、認可人士作業備考 APP-70 第 4(a) 段、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PNRC 26 第 4(a) 段、PNRC 85、《竹棚架設計及搭建指引》C 部第 6.15 段、《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技術指引(2024 年版)》第 11.2.10 條,以及 2023-03-21 致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通函。

火災前後的行動:2025 年 10 月中環華懋大廈火災後,屋宇署已加強地盤審核抽查,並在 10 月 21 日發通函要求所有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即時檢查並確定其負責工程外牆保護網/屏/帆布/膠布的阻燃性,並警告若發現阻燃性不足將考慮檢控及紀律處分。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隨即展開特別行動,巡查約 400 幢正在進行大型維修並搭有棚架的私人樓宇,抽取保護網樣本送認可化驗所化驗;11 月 27 日再發通函要求所有註冊承建商提交報告及認可化驗所的證明。截至 2026 年 1 月 9 日已收到超過 1,400 份報告,正在審視以識別偽造的化驗報告及證書,並會把懷疑造假個案轉介警方調查。由於警方接獲有關偽造阻燃證明的證據,政府於 2025-12-03 宣布,所有搭有外牆棚架的大維修樓宇必須在 12 月 6 日前拆除保護網並暫停外牆工程。

紀律與註銷:他詳述註冊檢驗人員的資格、五年有效期與續期、以及被除名的各種情況——包括紀律研訊可裁定永久或按期限把註冊檢驗人員從名冊除名。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三個註冊管理局若把某專業人士除名(包括因刑事罪行受紀律處分),設有機制通知屋宇署,屋宇署須據此把該人從名冊除名。

張玉清女士(助理署長/強制驗樓)
證人供詞(34 頁)· 英文 · 2026-01

任職屋宇署 32 年,2019 年 9 月升現職,掌管兩個強制驗樓組及消防安全組,同時負責執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及《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以改善舊樓消防安全標準。她回答委員會來信第 15–16、19–22、25、26–36 段,分兩部分:第一部分講強制驗樓計劃及屋宇署對註冊檢驗人員與註冊承建商的監督;第二部分講維修工程的監管與消防安全兩方面。她的職務範圍正好橫跨「樓宇維修」與「消防安全」兩條線,是理解宏福苑改窗工程為何落在制度縫隙的關鍵一環——同一件事,強制驗樓管的是結構修葺,防火玻璃窗管的是消防安全條例,兩者由不同法例、不同署方負責。

茹澤生先生(助理署長/新樓宇一)
第一份供詞(31 頁)+第二份供詞(14 頁)· 英文 · 2026-01-19 及 2026-04

註冊建築師及認可人士,任職屋宇署 29 年。第一份供詞回答委員會來信第 37–53 段,分兩部分:屋宇署在管理建築物料標準方面的角色與職責(第 37–50 段),以及宏福苑維修工程相關的建築圖則、繪圖與設計(第 51–53 段)。建築物料一般受《建築物(建造)規例》規管。

第二份供詞回應委員會 3 月 30 日來信,就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期間宏福苑的巡查提問,給出全套文件中最簡短、也最關鍵的一句答覆:「基於權責已轉授獨立審查組,屋宇署並無參與宏福苑翻新工程的監察。屋宇署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期間、以至任何時候,都沒有對宏福苑進行過任何巡查。」 因此該份供詞轉為回答第 3、4 段——屋宇署本身進行地盤巡查及審核抽查的一般做法,包括在什麼情況下會、什麼情況下不會事先通知註冊承建商、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物業管理公司。

勞工處 (7 份 · 96 頁)

勞工處以職業安全法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附屬法例)規管地盤,火災前曾到宏福苑巡查 16 次。這一組的核心,是勞工處 2024 年 10 月 4 日書面回覆投訴人的兩句話——「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及「棚網發生火災的風險相對較低」——以及吸煙投訴屢次被評為「不成立」的過程。

林秀青女士(總區職業安全主任)
第一份供詞(31 頁)+第二份供詞(4 頁)· 英文 · 2026-01-16 及其後

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12 月任小型維修保養工程二組總區職業安全主任,宏福苑正屬其管轄,她督導三名職業安全主任。2024 年 10 月 4 日那封覆投訴人的信,作者就是她。

16 次巡查: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期間,勞工處對宏福苑翻新工程共進行 16 次職安健巡查。第一次在 2024-07-22,因應六宗投訴而到場,其中一宗涉及地盤吸煙,其餘主要涉及棚架物料吊運不安全及工人不正確使用防墮裝置。她記述:勞工處曾把吸煙問題轉介消防處,但消防處回覆指吸煙事宜不屬其職權範圍。 該次巡查職安主任報告指現場正在搭棚,沒有發現工人吸煙、投訴地點沒有煙頭、沒有易燃物質、已備滅火筒,而搭棚工序本身不需使用易燃物料,因此建議把投訴列為「不成立」。第二次(2024-08-08)、第三次(2024-08-27)巡查同樣有吸煙投訴,結論同為「無法證實」——除承建商設置的指定吸煙區外,沒有在工作範圍發現工人吸煙。承建商向勞工處表示已訂立內部禁煙規則:首次發現吸煙罰款,再次發現不准再上工地。

那封 2024-10-04 的覆函,她逐句解釋依據:

就「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覆函發出時適用的是《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四版,其第 4.4.4(d) 條只訂明帆布的阻燃特性須符合 BS 5867-2:2008 或其他同等標準,對棚網、膠布、帆布以外的物料則隻字未提。換言之守則雖要求承建商提供阻燃物料的保護屏障,卻沒有給出可依循的具體標準。(第五版在 2024-10-19、即該覆函發出後兩星期才生效,才首次為棚網列明 GB 5725-2009、BS 5867-2:2008、NFPA 701:2019 等認可標準。)她表明發信時已知悉第五版即將生效。

就「棚網發生火災的風險相對較低」——依據是首四次巡查的觀察與總承建商提供的資料:地盤主要工序為搭竹棚、剷除馬賽克及批盪,不需要動火、明火或易燃液體,巡查亦未發現此類工序;加上 2024-07-22 首次巡查時已主動向總承建商取得棚網阻燃化驗報告(顯示符合 GB 5725-2009)及送貨單(顯示廠方在阻燃測試後直接送貨到宏福苑);再加上指定吸煙區及內部禁煙規則,她因此認為棚網着火風險相對較低。

吸煙是否普遍:她的結論是——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1 月的巡查中,雖有工人在指定吸煙區吸煙,但勞工處人員在工作範圍遇到的工人沒有一個被發現吸煙,因此沒有確實根據顯示吸煙在宏福苑地盤普遍。火災前勞工處從未按《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發出過禁止吸煙通知,因為未達發出門檻。

李萬邦先生(高級總區職業安全主任)
第一份供詞(25 頁)+第二份供詞(3 頁)+第三份供詞(6 頁)· 英文 · 2026-01 及其後

督導新界東及觀塘區五個屋宇及土木工程建造組別辦事處,宏福苑所屬的小型維修保養工程二組是其中之一。他的供詞解釋兩個關鍵的法律門檻。

為何沒有發出禁止吸煙通知:《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授權職業安全主任在地盤有使用或擬使用易燃液體、或勞工處處長認為有火警危險的物質時,發出禁止吸煙及明火的通知。按職安主任的訓練,「有火警危險」的意思是火三角的三個元素(火源、燃料、氧氣)在同一工作地點同時並存;實際操作上即指易燃液體/物質與動火、高熱或吸煙產生的明火同時存在或非常接近。他指出,翻新維修工程使用天拿水、地板漆、油漆等易燃物質並不罕見,燒焊切割產生明火亦很常見,但這些條件同時並存的情況在地盤上很少見,因此發出禁止吸煙通知相當罕有。他並說,按其工作經驗,大型維修保養地盤的工作範圍內不常見到吸煙,除指定吸煙區及用膳休息時間外;業界目前控制吸煙火險的做法,就是劃設遠離易燃物料的指定吸煙區、提供不燃煙頭收集容器,以及制訂並執行內部禁煙政策。

逃生通道的職權界線——這一段直接對應「投訴由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的問題:《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4 條要求承建商維持所有走火通道及消防裝置完好暢通。但他說明勞工處處理走火通道的原則是分場景的:在無人居住的地盤,承建商對在建樓宇(包括走火通道)有整體控制權,勞工處是確保工人火警時安全的執法機關;但在有人居住、同時進行工程的樓宇,屋宇署及消防處才是負責執行消防安全建造事宜(包括走火通道、防火構造、消防進出通道)及消防裝置的機關,依據是《建築物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等。

據此他明確指出:宏福苑樓梯屬有人居住樓宇內、設有防火設計的受保護樓梯,按屋宇署與消防處在火災後發出的單張,這不屬勞工處職權範圍,而是屋宇署/消防處主管,負責保障包括工人在內所有人在火警時的疏散。 他並補一句:職業安全健康法例中沒有任何關於走火通道設計及技術要求的條文。 至於宏福苑樓梯固定燈具的改善工程,他說職安主任 2024 年 7 月收到主合約時已注意到這是工程項目之一,但職安健法例同樣沒有條文規管這些受保護樓梯在施工期間維持消防安全的設計及臨時措施。

袁子諾先生(總職業安全主任(執行))
證人供詞(19 頁)· 英文 · 2026-01

任職勞工處 31 年,2024 年 8 月升現職,統籌職業安全執行部整體運作及制訂職安操作政策與策略。他回答委員會來信第 1、2、15、17、18 段,即勞工處在樓宇維修翻新工程及項目中的角色與職責、在招標程序及評審準承建商方面的角色,以及在翻新工程與項目本身的角色。他的供詞另有一部分交代勞工處正積極考慮加強地盤吸煙管制(李萬邦供詞提到詳情見此份的相關部分),屬火災後的檢討方向。

陳仲新先生
證人供詞(8 頁)· 英文 · 2026-01

勞工處就委員會提問所作的補充供詞,篇幅最短的一份,補充其他勞工處證人未涵蓋的問題。

市區重建局/招標妥 (4 份 · 34 頁)

市建局的角色是「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一個為防止圍標而設的計劃。兩份供詞的共同主軸,是反覆劃清界線:市建局提供獨立顧問與範本,但不參與、不影響業主及法團的決策,法定職權亦不涵蓋監察樓宇管理事宜。

王思敬先生(樓宇復修部總監)
證人供詞(15 頁)· 中文 · 2026-01-28

交代招標妥的來龍去脈與系統性特點。

為何有招標妥:2012 年 6 月 30 日強制驗樓計劃全面實施,樓齡 30 年以上的樓宇須每 10 年檢驗一次。他直言,「心懷不軌之徒利用需進行大型樓宇維修保養工程的機會,從中剝削業主」,檢驗人員、顧問及承建商的聘任過程「過往及現在仍可能容易被濫用」,並逐項列出五種手法:內部串通(管委會成員與投標者串通、提供內幕消息或作偏袒決定)、操控招標文件(顧問設定不合理標準篩走未串通的投標者)、抑制投標(選擇性發出邀請、施壓使競爭者不投標或撤標)、操控回標/開標過程(無視未串通投標者即使更具競爭力的標書)、操控回標分析(顧問以有利串通者的方式擬備分析報告,不當影響業主決策)。2016 年施政報告關注圍標問題後,招標妥於 2016 年 5 月推出。

招標妥提供什麼:一套中文《自助工具手冊》(含防止圍標指引及標準範本條款);為參加者安排一名獨立顧問(內部稱建築測量顧問 BSC);以及一份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顧問、業主、法團、潛在投標者及市建局本身)披露的獨立工程費用評估——該評估放入標箱,待開標後才開啟,作為比較基準協助業主判斷標價是否不合理。

獨立顧問管到哪裡為止——這是責任分界的關鍵:他明確寫明,獨立顧問並非旨在、亦不會取代業主或法團所委聘的檢驗人員及/或顧問的角色和責任。在擬備評估報告時,獨立顧問的職責是識別差異、遺漏及技術上不足之處,並指出任何遺漏的強制性維修項目;「獨立顧問的角色,並非評論任何訂明工程以外的額外維修工程的必要性,或評論維修方法或材料選擇等技術規格。該等事宜屬於由業主/法團所委聘的檢驗人員/顧問的權責範圍」,由他們建議、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採納。一旦業主大會通過委聘承辦商的決議,招標妥下獨立顧問的服務基本上即告終止。

他並交代,市建局及宏福苑的獨立顧問在宏福苑委聘檢驗人員和顧問的招標過程中參與程度有限;2017 年(與宏福苑相關的時間)委聘富邦測量師行並指派予宏福苑,是經市建局批准的一套篩選及遴選準則進行。

任立賢先生(樓宇復修部助理經理)
證人供詞(3 頁)· 中文 · 2026-04-24

2013 年加入市建局,2021 年升現職。他的供詞只講三件事:市建局代表出席業主大會的角色、他本人出席宏福苑業主大會及管委會會議的情況,以及 2025 年 2 月 14 日那次會面。

避席慣例:他說市建局一貫方針是不參與或影響業主及法團的決策,法定職權亦不涵蓋監察樓宇管理事宜;因此一向指示職員,在完成市建局負責的環節(解釋及回答資助與服務事宜)後便須離開,盡量避免在業主討論及決議選擇工程顧問或承辦商時仍然在場。他出席過 2019-01-25、2021-12-11 業主大會,2020-03-23 與四名管委及置邦興業代表的會議,以及 2024-01-28 特別業主大會(即選出宏業、通過方案三的那一次)。

唯一的例外,就是 2024-01-28 那次:他說當日置邦興業職員見出席業主比平常多、對資助計劃提問較多,預計點票需時較長,因此請求他和個案經理陳日豪在完成市建局環節後繼續留在會場,以便等候點票結果期間繼續解答業主提問,兩人同意並留下。他強調自己(或任何市建局職員)沒有在任何會議上參與宏福苑討論工程顧問、承辦商或施工物料的選擇;2025-09-12 的五方會議上其他與會者討論外牆飾面物料,他只就資助計劃作解釋。

2025 年 2 月 14 日會面:約 2025 年 2 月初,他接到管委會成員江祥發來電,稱就宏福苑訂明修葺工程有查詢,主要包括工程保險收據、臨時水電接駁及窗楣工程項目。就窗楣工程,他得知宏福苑將召開業主大會議決解決方案;由於可能牽涉樓宇結構,居民關注方案是否符合獨立審查組規定,也關注不同方案金額不同會否影響市建局資助。管委會代表因此希望與市建局人員會面,並會有數名業主出席。他向陳日豪匯報後安排了 2 月 14 日的會面。他特別記錄一句:江祥發在該會議之前,從未向他表示將出席會議的管委會代表或業主打算向市建局作出任何投訴。

陳日豪先生(樓宇復修部個案經理)
第一份證人供詞(11 頁)+第二份證人供詞(5 頁)· 中文 · 2026-01-28 及 2026-04-24

2019 年獲派處理宏福苑招標程序,是市建局一方最直接的經手人。他的兩份供詞把整條招標時間線鋪出來,也逐點回應居民李國鴻的指控。

時間線:2016-06-10 獨立審查組向宏福苑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2016 年 9 月法團申請當時由房協管理的強制驗樓資助計劃;2018-02-02 再申請招標妥;2018-06-16 市建局正式指派富邦測量師行為獨立顧問。

市建局到底參與到哪裡——他劃得很清楚:檢驗人員與顧問的招標不是經招標妥電子平台進行,而是法團自行在報章刊登招標公告、自行收標、自行開標。市建局沒有參與擬備招標文件、沒有安排收標、開標當日沒有派代表出席,也不知道有沒有標書其後被撤回。 當時招標妥只涵蓋承辦商的聘任,未擴展至檢驗人員與顧問。市建局唯一做過的,是應法團要求協助把招標公告貼上市建局的樓宇復修平台網站,以及事後純為協助非專業人士閱讀標書而製作一頁「標價摘要」——「市建局從未就投標總額的合理性向宏福苑法團提供任何意見。」

兩個值得記住的數字:鴻毅投檢驗人員一職報價 港幣 222,000 元,在 24 份標書中排第六低;投顧問一職報價 港幣 308,000 元,在 35 份標書中排第十一低,而最低的三份分別是 45,000 元、60,000 元及 78,750 元。兩次鴻毅都不是最低價。 市建局說沒有資料顯示法團為何這樣選。

回應李國鴻:李國鴻在供詞中指,陳日豪明知大維修合約光碟內「物料資料」檔案完全空白,卻只叫他去問鴻毅。陳日豪不同意——他說約 2024 年 10 月接到一位自稱業主的李先生來電,他查看合約附件光碟後發現「物料資料」資料夾內容並非空白,回電告知可在光碟內找到,只因檔案太大無法上載到招標妥業主專區,才建議直接聯絡法團。他並向委員會提交了該資料夾內容的副本。

就 2025-02-14 那次會面,他說當日只準備了工程保險收據、臨時水電接駁、窗楣工程三項議題,李國鴻帶來的手寫筆記當場沒有討論;會後他與任立賢讀過筆記,認為第一、二類(畫線標註與個人理解)市建局無從回覆,第三類(合約條款的一般查詢)應由工程顧問解答。「我當時從未意會李先生希望透過手寫筆記向市建局就任何人或事作出任何投訴……手寫筆記亦沒有指控任何人(包括鴻毅或宏業)在處理大維修事宜上作出不當行為。」 任立賢已於 2025-02-28 發電郵回覆法團並抄送鴻毅、置邦及獨立審查組跟進,他說這就是市建局對該會議的唯一回覆。

他並澄清一項程序事實:招標妥的服務早在簽訂大維修合約時已經結束,與獨立顧問的合約亦已完結,所以不可能如李國鴻所理解般「把筆記轉交市建局顧問」。另外,有業主在 2025 年 3 月就窗楣工程去信要求押後業主大會並抄送市建局——按樓宇復修部一般做法,只是抄送而不屬市建局職權範圍的查詢,市建局不會回覆,因此沒有回覆該電郵,亦沒有出席該次業主大會。

發展局 (1 份 · 6 頁)

唯一一份以「回覆」而非證人供詞形式提交的文件,回應委員會 2026 年 1 月 15 日參觀兩個建築署地盤(小西灣富怡道幼稚園教育中心、觀塘綜合發展計劃)後提出的資料要求,主題是竹棚與金屬棚的比較。

發展局
致委員會的回覆(6 頁)· 英文 · 2026-01 後

委員會在簡介會及地盤參觀後,要求提供竹棚與金屬棚在搭建及拆卸期間的工業意外統計,以及兩者在香港的整體使用量以資比較。

致命意外數字:據勞工處提供的資料,2021 至 2025 年間,搭建或拆卸竹棚期間的意外共造成 11 宗工業死亡;同期沒有任何涉及搭建或拆卸金屬棚的意外紀錄。 11 宗之中,6 宗涉及一般竹棚,5 宗涉及俗稱「飛棚」的懸空式竹棚(主要用於小型維修工程)。(這些數字不包括施工期間使用棚架所引致的工業死亡。)

統計的空白:勞工處表示沒有備存竹棚與金屬棚搭建拆卸期間非致命工業意外的專門統計,並以其紀錄編製這類統計有實際困難。勞工處每年平均收到超過 30,000 份法定意外通知表格(包括致命及非致命),當中不少涉及非工業意外或滑倒、絆倒、抬舉受傷等輕微意外。與死亡個案受既定機制全面調查以查明成因及責任人不同,因應運作限制,並非每宗非致命意外都會由勞工處調查。

其餘各組(承建商、消防處、警務處、獨立審查組、屋宇署、勞工處、置邦、市建局等)整理中,將陸續補上。全部原檔見 委員會官方文件頁。